摘要:
法官是司法的主体,是法律世界的中心人物.在现代社会,法官成为一种特殊的法治符号,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系法治秩序,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没有职业法官的社会,外显出法治的不健全.作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具有特殊的内在基本属性,行为方式和素质要求.过去,学界对法官群体的内在属性和外在要求缺乏系统研究,是司法制度研究的薄弱之处.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型即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之中,职业法官群体的缺失是制约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的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呼唤现代职业法官群体的诞生,期待他们高举理性大旗,弘扬法治信仰,积极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本文基于对司法文明的理想追求,在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制度及经验的比较分析基础上,认为:现代法官的基本属性,由奉法与释法,理性与非理性,消极被动与适时主动这三组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所构成;现代法官的职业行为特征,体现为法官的自治性,经验性和中立性,其中,法官的自治外化为法官在国家权力结构和政治制度中的独立地位,法官的身份独立和法官独立于自我,法官的经验表现在证据判断,确认案件事实,发现法律规范,案件定性以及审理程序的选择等诸多方面和环节,法官的中立性是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基础和保障;现代法官的素质构成,既有专门的知识,优秀的人文素养,特殊的思维方式,也有包括法律信仰,司法品性在内的职业伦理,又有特殊的人格心理特征.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官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官"即"应然法官"存在整体差距,应当按照"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理论,通过"有限建构"的途径,从制度构建入手,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官选拔制度,执业保障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中国的职业法官群体,从而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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