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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阮 博: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三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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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爱国主义教育是兹事体大的战略性工程,是凝心聚力、铸魂育人的基础性工作。要凝聚起奋进新时代新征程的强大精神力量,离不开爱国主义教育体系的优化创新。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之生效实施,意味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开始迈上成熟的法治轨道。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化,也自然成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趋向。那么,如何把握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之意指?这是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明的问题。

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基本意涵

法治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现代社会,大到一个国家的建设,小到具体个人的言行,都要在法治化框架中运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生动展现,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折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指通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对爱国主义教育主体、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爱国主义教育关系、爱国主义教育行动和爱国主义教育运行体系进行引导规约,以落实爱国主义教育任务、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秩序、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目的的实践过程。换言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过程,就是以法治内蕴的规则之治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也即使爱国主义教育在法治化轨道上有序运转的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过程,就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从创制到实施再到价值实现的过程,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等基本环节。”[2]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来诠释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意涵。

一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的完善化。立法是法治的龙头,制定法律是实现法治化的前提条件。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使爱国主义教育首先能够“有法可依”。可见,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是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前提性工作。《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爱国主义教育专项立法的实现,我国有了以“爱国主义教育”命名的首部法律。但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出台,才标志着爱国主义教育进入法律框架。实际上,爱国主义教育早已明确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除《宪法》外,我国现行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也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爱国主义教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范畴。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一个基本意涵,就是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为此,要不断优化与完善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充分发挥出这些法律规范体系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助推效应。

二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执行的严格化。“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3]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的建立健全,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前提要件,但不是全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执行的严格化,亦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重要一环。相比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而言,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执行更为复杂、更为艰难。[4]只有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执行的严格化,才能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目标。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执行的严格化,意味着要厘清爱国主义教育的执法权限,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执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法律规范,让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要求能够强而有力地落地。当然,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执行的严格化,并不意味着严苛执法、粗暴执法、盲目“一刀切”式执法,而是要充分考虑到爱国主义教育实践的特殊性,既要有执法力度,又要有执法温度。

三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适用的合理化。爱国主义教育进入法治框架,必然会遇到各类与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司法案件。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适用,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适用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法律规范来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能否公正合理地处理这些司法案件,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重要评估指标。换言之,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适用的合理化程度,其实是考察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向度。“法律本身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5]若没有公正合理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适用体系的支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实践显然是有缺憾的。要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适用的合理化,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除了要遵循司法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民主原则等,还要对爱国主义教育中的法理与情理、规范与德性、事实与价值等多元杂糅的情景有理性清醒的认知,在遵循爱国主义教育规律与遵循法治建设规律中寻找动态平衡点。

四是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遵守的自觉化。法律要切实发挥应有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共同遵行。唯有全体人民普遍而自觉地信奉、厉行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生活方可真正地在法治化轨道之上良性地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根基在于人民。唯有全体人民自觉尊崇、学习、遵守和运用爱国主义教育法律规范,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理想图景才能从可能变成现实。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必须使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遵守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和行动,让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成为全体人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要提升全社会对爱国主义教育法律遵守的自觉化水平,就要矫正“爱国主义与法律绝缘”“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无涉”等偏见,以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念,让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社会基础不断得到夯实。

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诠释

爱国主义教育作为一项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重要工作,承载着凝聚全国人民精神力量的神圣使命。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的现实效能,离不开坚实的规则支撑和制度保障。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高阶形态,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亦是引导、规范、保障某种价值导向和行动样式的有力手段。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让爱国主义教育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所内蕴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6],助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提质增效。

一是有助于发挥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明确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方向。爱国主义教育是具有鲜明时代性、国别性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都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风格。实际上,每个国家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方向都应明确化,唯有如此,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才能实现对本国公民之独特国家忠诚意识的正向熔铸。法治作为规则之治,能够以其对法律规则体系的灵动运用,从而为某种具体行动实践提供根本性导向。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让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明特质有机嵌入法治化运行架构,能够在廓清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中明确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方向。《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行动目标、指导思想、实践原则、主要内容、职责任务、工作格局、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等,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推进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有助于发挥法治“稳预期”的保障作用,凝聚全民重视爱国主义教育的价值共识。“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7]法治既是一套稳定的制度化确认体系,也是一套刚性的行为规范体系,还是一套权威的价值导向体系,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这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性工程得到法治化确认,从而充分释放出强烈的爱国主义教育得到国家意志层面的高度重视和权威认可之信号。与此同时,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相伴随的,是爱国主义教育具体行动要求的明确指向化,即爱国主义教育的行动方向有了正确导引,行动内容有了公开确认,行动界限有了权威划定,行动落实有了坚实保障,这有利于强化与传导爱国主义教育的正向价值观。由此可见,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能够增强全民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稳定心理预期,凝聚全民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的价值共识,让高度重视和倾力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风气在全社会盛行。只有全社会普遍确立起“爱国主义教育兹事体大”的观念,才能汇聚起爱国主义教育的强大合力。

三是有助于发挥法治“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的长效机制。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战略工程,必须着眼长远、面向未来、追求长效。“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8]法治是长效化的治理体系,不仅要致力于解决当下的问题,更要着眼于战略性发展和长远性谋划,从而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有助于引导爱国主义教育价值取向、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实践要求、落实爱国主义教育主体责任、形成爱国主义教育行动秩序,从而助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朝着规范、常态、有效的方向发展。实际上,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构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体系,意味着法治化的“标尺”对所有爱国主义教育情境具有统一适用、一体遵循、一视同仁的效用,没有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内容条款及其行动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从而让爱国主义教育得以稳固性、规范性、持续性地开展,这正是构建爱国主义教育长效机制的内在指向。

三、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指向

在实践场域中,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如何从可能走向现实?这涉及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指向问题。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指向,实际上就是如何对接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现实需求,也即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所要致力于破解的关键性问题。具体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应着重聚焦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义的法治化明确。所谓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要义,主要指向的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之“为何教”“教什么”“怎样教”等本体性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爱国主义教育要义的明确化、明朗化、明晰化,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前提性工作。许多时候,由于爱国主义教育要义不够明确,诸如狭隘民族主义教育、国家自大主义教育、文化自负主义教育、历史虚无主义教育等常常被误当作爱国主义教育的代名词。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会严重败坏爱国主义教育的形象与声誉,致使爱国主义教育扭曲为“碍国主义教育”。因此,爱国主义教育要义的法治化明确就显得特别重要。法律是具有鲜明制度性确认禀赋的规范体系,“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确定和认可特定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并使之具有上升到国家保障意义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普遍性”[9]。法治是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成功运转,能够切实发挥出对某种行为导向的确认功能。通过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义的法治化明确,以法治方式来确认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地位、基本原则、方向遵循和主要内容,可以清晰划定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价值边界,让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不偏离正轨。

二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法治化界定。爱国主义教育作为一项具体的实践活动,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宣传层面,必须要落地生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也必须要“接地气”,如此方能发挥其“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的价值作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接地气”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其各项基本任务和具体职责能够落实到人。为此,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法治化界定就成为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一项核心要求。任何法治体系的构建,本质上都提供着一种确定性、稳固性、长期性的导向机制、回应机制和约束机制。通过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法治化界定,明确相关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的职责划分、职责归属和职责界限,并对其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失责行为进行追究,能够对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的相应主体形成刚性的约束力,使其具有履职尽责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例如,《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二章共十三条的内容条款,其实都是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任务”的精细化界定,以着力提升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

三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举措的法治化指引。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举措,是保证爱国主义教育落实落地的关键要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举措,需要一个权威性的价值指引。如此,就能够有效减少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成本,也能有力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成效。作为一套具有实际效力的制度体系、运行框架和治理架构,法治化具有价值导向的鲜明特质,不但能够通过法律体系的有效供给来引导公民的行为,而且能够在建构特定社会秩序过程中呈现与强化价值观。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举措纳入法治化框架,能够为全社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提供权威性范本,从而有效指引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有序、有效、有力地开展。正是基于此,《爱国主义教育法》坚持显性化与隐性化相结合、日常化与经常化相结合、传承化与时代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其第三章的九条内容条款分别从爱国主义教育领导、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爱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纪念日、涵育家国情怀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文化活动、重要庆祝活动升挂国旗和奏唱国歌仪式、爱国主义教育的媒体宣传、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等方面,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举措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引。

四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环境的法治化营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环境的正向营造,是爱国主义教育创新发展的题中之义。要营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环境,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作为一套刚性制度化体系的有效运作,法治是权威性的社会环境塑造机制。通过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环境的法治化营造,能够发挥法治所内蕴的极具公认度和公信力的影响机制来持续地传导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价值理念,持续不断地向全社会传导爱国主义教育的行动要求,从而营造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支持环境。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环境的法治化营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向化营造,即对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相向而行的社会活动进行正面倡导;二是反向化营造,即对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背道而驰的社会活动进行负面规制。不论是正向化营造还是反向化营造,都是通过发挥法治的力量来创设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与外部环境。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例,其第四章中的七条内容条款既包括倡导性的也包括禁止性的,都旨在着力营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环境,使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有序地展开并长效发挥其应有功能。

参考文献:

[1][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44,40.

[2]阮博.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价值指向、核心议题与实践要求[J].思想理论教育,2024(2):26-32.

[3][5][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0-21,22,120-121.

[4]余玉花.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J].思想理论教育,2021(3):45-51.

[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9.

[9]阮博.法律保障爱国主义的学理根据与实践路向[J].思想理论教育,2020(1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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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博,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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