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坛·“中国的民主”系列谈④】
作者:王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在第四部分“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之“(一)人民享有广泛权利”中指出:“中国人民享有的权利不断丰富发展。……中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向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断迈进。”白皮书专栏介绍民法典作为例证,认为民法典“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主价值观丰富了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开篇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立法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内在价值体系的源头活水。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民主价值观是我国民法典处理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立法哲学。平等是民主的前提,民主是对自由价值观的有效保障。民主价值观的核心要义是有效参与、多数决机制和正当程序规则。法治可以保障民主的实现,经法律正当程序规则保障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
民法典对民主价值观作了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民主价值观在我国民法典中通过决议行为得以直接体现,决议行为是民事主体行使成员权的主要方式。民主理论不仅在公法政治生活中有强大解释力,在私法社会生活中也得到深度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决议行为法律制度在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民主价值观在我国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通过决议行为具体制度配置以加强民法典的价值定位。
民法典开创了决议行为立法新体例。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团体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主多数决机制是团体生活中团体自治的有效技术工具。决议行为不同于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行为,决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新类型。“民主是多样的,世界是多彩的。”“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认可了决议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性,规定了决议行为的成立规则,这是重要的立法创举,丰富了实现民主的法律方案,有助于团体意志的依法形成。
民法典将决议行为类型化以保障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中国人民在火热的基层生活中,摸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民主形式。人们通过这些接地气、聚人气的民主实践,围绕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发表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利益得到协调,矛盾有效化解,促进了基层稳定和谐。”农民集体决议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业主大会决议是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公司决议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社会组织决议是社会组织民主管理、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方式。“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些基层民主决议制度增强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培养了民众的民主习惯,充分彰显了中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民法典决议行为法律制度实现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农民集体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公司决议、社会组织决议制度解决乡村、社区等团体社会生活中“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治理边界”的问题,决议主体、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效力等属于具体技术措施,把民主价值观的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和城市小区善治,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13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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