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9月7日,清政府和美、俄、法、日、英 、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等十一个国家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规定:清朝赔款白银四亿五千万两,分39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共九亿八千多万两,另有各省地方赔款二千多万两,并规定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各国可以在使馆区内驻兵,中国人民不许在界内居住;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在天津周围二十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允许外国军队在北京和京榆铁路沿线的山海关、秦皇岛、昌黎、滦州、唐山、芦台、塘沽、军粮城、天津、杨村、廊坊、黄村等十二个战略要地驻扎,帝国主义还禁止把军火和制造军火的原料运入中国,以两年为限,如列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延长禁运年限;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该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惩办"祸首诸臣将",将端王载漪革职充军新疆,庄亲王载勋、左都御史英年、军机大臣刑部尚书赵舒翘均赐令自尽,共处死大小官员百余人;在侵略者"被虐"、"被杀"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指定皇族亲贵担任外务大臣,办理对外事宜;清政府分派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谢罪",并在德国公使克林德、日本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杀之处建立碑坊,为被毁的外国人的坟茔建立碑碣,"以昭涤垢雪侮之意"。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空前屈辱的不平等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的又一副极为沉重的枷锁,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帝国主义通过这个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对中国进行严酷的控制和勒索,使中国的主权丧失殆尽。 首先,在经济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加速了中国人民的贫困和社会经济的凋敝。帝国主义穷凶极恶地敲诈勒索,钜额赔款,按当时中国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摊一两银子,相当于清政府12年的财政总收入,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赔款,是帝国主义对中国空前大规模的勒索。这次赔款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抵押,使中国的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全部被帝国主义控制,清政府除了田赋以外,几乎别无财政来源,于是加重搜刮人民,使广大劳动人民陷入苦难的深渊,社会经济陷于崩溃的边缘,外债永无还清之日。中国在经济上完全失去了独立自主,成为西方经济的附庸。 其次,帝国主义从政治上进一步控制了中国,加深了对中国人民的压迫和统治。《辛丑条约》虽然没有规定割让领土、开放通商口岸的条款,却规定帝国主义国家可以在中国设立军事据点和占领区,它表明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侵略的新变化和新特点。通过《辛丑条约》,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军事,使馆界的设立,成为中国的"国中之国",外国军队驻守北京使馆区,使得以武力为后盾的各国公使团可以直接地随时随地形成对清政府的军事控制。
北京和大沽等地炮台被拆除,各国驻兵从北京到山海关,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帝国主义军事控制之下,外国军队可以随时直接出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运动,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完整和国防安全。此外,清政府的许多重要政治措施,都必须听从帝国主义的指使,帝国主义可以挟持清政府惩办官员,可以指使清政府禁止中国人民组织反帝斗争团体,可以责成清政府禁止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人民革命运动,清政府各级官吏便不遗余力的镇压人民的反帝运动,他们完全变成帝国主义的帮凶和走狗,帝国主义俨然成为凌驾于清王朝头上的太上皇。 再次,这时的清政府已经彻底投降帝国主义,在此之前,清王朝统治者与帝国主义之间既勾结又有矛盾,经常处于又和又打的状态。义和团运动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震惊于中国人民不可估量的"民族精神",认识到"瓜分一事,实为下策",决定仍实行"以华制华"的政策,继续把清政府当作它侵略中国的工具。正是由于这一点,各帝国主义国家在提出《辛丑条约》的条文时,尽管勒索极为苛刻,但对清王朝统治者还是极为宽容,继续让慈禧维持这个"懦弱的政府",以致于慈禧向侵略者感恩戴德,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外反动势力的初步结合,到《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外反动派水乳交融的彻底结合,从此,清王朝成了"洋人的朝廷",清政府彻底变成了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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