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人的关系
徐琦
2006年11月29日11:1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怎样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专家,请他们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主题进行了解读。
倡导善待自然的理性态度
“中央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境界。”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占少华说。
占少华认为,人类生活的和谐有赖于人类社会同自然界的和谐。他说,长期以来,由于遵循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对自然界的过分索取已成为一种习惯。在人类以强势固守完全自我中心的情况下,大自然被严重透支了,以至于形成生态危机。显然,这样的发展态势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在人们认识到,自然界除了具有物质资源意义,还以自身为价值尺度,为人类生活提供了自然美的精神价值尺度。
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所副教授雷毅则表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是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人类更应从人文主义的角度去看待自然界。长期以来,人类视自己为自然界的主人,强调人的内在价值或内在目的,认为自然界应无条件地服从于人类,因而导致世界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作为有理性、有思考能力的人来说,应该树立践行文明生存方式的高尚理念,提升精神需求,从人文方面重新审视和反思看待自然的态度。
雷毅认为,大自然承载着许多价值,如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基因多样性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等。在生态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都有客观存在的价值,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是系统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大自然的价值确定了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需倡导3种态度。一是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自觉充当维护自然稳定与和谐的调节者;二是倡导一种拜自然为师、循自然之道的理性态度,从自然界中学习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之道;三是倡导一种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在从自然中获取生存必需的资源的同时,不忘反哺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人的关系
中央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各种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关系。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那么人与人、人与社会要建立和谐的关系也难。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实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调节好。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之间的缺口非常大,导致人类对环境资源的竞争性使用。如环境污染是人对自然的一种行为,而再深入看,就是一部分人产生的污染,要整个社会承受,这就是追求利益的阶层与承受代价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夏光说,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认识过程来看,经历一些曲折有一定的必然性。而为了13亿人口的生存和发展,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但是过度消耗是不行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要不断进步,不能坚持已经过时的错误做法,即使过去的错误有客观性原因,今天我们也要勇敢面对、反思并调整。我们要从这些环境问题中吸取教训,在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有局限的时候,慎重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我们正在进行的西部大开发,是要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及西部地区人民富裕起来的问题。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因此搞开发就一定要慎重,要以更为科学、民主的方法来决策。
雷毅也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仅涉及环境问题。只有切实把社会关系尤其是人与人的关系处理好,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生态环境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力。人类一味追求经济增长规模和速度,片面追求GDP增长,不顾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只会加剧人与自然的矛盾。
将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起点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起点”,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前不久撰文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要寻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最佳结合点,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他强调,环境问题是环境友好型社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此,不少专家也持相同观点,并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关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见解。
清华大学副校长陈吉宁指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它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相比,表现出三大特征:环境友好型社会更为强调生产和消费活动对于自然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强调人类必须将其生产和生活强度规范在自然生态与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强调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管理等多种措施降低经济社会的环境影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与环境对经济社会的承载能力为基础,转变传统上的环境末端治理观念,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突出技术革新与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同时实现最少的废物排放,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一解释强调了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自然环境,以及人与自然共处的生态系统的协调性。这种协调性既包括经济、社会活动与环境的协调性,也包括人们对人与自然协调关系的认识。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管理信息系统系副主任雷明说,“拼资源换增长”的路在中国已走到尽头,从资源、环境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我国现在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辩证地认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辩证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所以加强环保法律的建设,成为当务之急。通过法律使污染环境的人付出代价,也使那些享受了经济利益的人承担环境成本。
雷毅认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求我们进一步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机制。如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与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体系等。此外,还要制订一系列行政保障制度,如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官员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从长远看,还要制订国民环境教育制度,即通过一整套环境友好理念传播机制,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道德素质。这样才能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得以真正实现,进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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