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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后,是否直接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并拥有管理权?

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后,是否直接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并拥有管理权?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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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我们又梳理了70余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掌握。自4月8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后,是否直接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并拥有管理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并应当设监事或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人、举办者等,不直接拥有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权,只有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成为理事才可以参与行使决策权。同时,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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