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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探讨 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主体性

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探讨 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主体性榆林律师- 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由榆林市一批拥有共同理念、具备团队精神、丰富执业经验及法律专业特长的青年律师倡议、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纳智律师倡导客户至上、业务精良、服务规范

简介:本文写于大二下半学年,有感于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阐述。该文章最初发表于自己的QQ日志,近日闲来无事浏览,看到这篇文章感到好奇,怀疑是否无为自己所写。遂自我反思毕业之后,所读书籍多了功利性与目的性,片碎化的阅读缺少了体系性及深入思考。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故将此文章推介给大家。另,马克斯·韦伯作为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在此向大家推介他的三本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经济与社会》及《中国宗教:儒教和道教》。

正文:

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之所以称之为理论,即就像作者说的:在什么意义上说,在文化生活的科学基地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呢。他的判断规范和标准是什么,以及判断者从自己那方面提出的价值判断的逻辑起点和有效性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作者突出的强调主体的“人格”在价值判断中的决定作用,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认识有着很强的主体性。从而,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应当在认识人文社会科学、完善和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众所周知,我们这门学科与以人类文化机制和文化进程为对象的任何一门科学一样(政治史可能是个例外),在历史最初是从实践的观点出发的”,在实践中人们对对象的认识、理解,进而上升到理论的总结,这一过程的任务是什么,韦伯说“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引出实践的地方”。那么对这些理论和其所代表的理想、价值判断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就像作者说的,首先决不是为了从中引申出实践。

作者为了阐明“对理想和价值所作的判断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他首先探讨了“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的密切关系。在人类自身的人格和价值观的指引下,人们“希求某种东西,要么是由于它自身的价值,要么是把它看做于最终希求的东西的手段”。在一个确定的时期手段是否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是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通过对手段的科学考察从而达到对目的认识。韦伯说“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哪些手段适合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哪些手段不适合引向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作者认为可以通过对手段的科学考察来确定目的设定自身的实践意义,并且这种意义受到时空和主体自身的限制。他说“此外,当达到一个前定目的的可能性的时候,我们还能够确定运用必要的手段除了可能达到到希求的目的之外,由于所有事件的相互联系还可能产生的后果”。这种“后果”即“达到希求目的的‘代价’”,由于“代价”的存在,所以有责任心得人在行动时的自我思考,就不能忽略对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做出权衡。“当然,是这种权衡自身上升到决策,就不再是科学的一种可能任务,而是希求的人的一种可能任务:他根据自己的良知和自己的世界观在有关的各种价值之间作出权衡和选择。”主体在决策时所依据的价值和标准规范与主体之“人格”密切相关。

韦伯说: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上文已对“手段”和“目的”进行了说明,现在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作初步探索。什么是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么呢?韦伯说:恰恰是“人格”的那些最内在的要素,决定我们的行为,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和重要的那些最高的、终极的价值判断,我们也承认他们是某种“客观地”有价值的东西。至于这种判断如何客观有效,他说:使人意识到这些彰显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之中的终极价值标准,是它不用涉足思辨的领域就能够提供的最后的东西。至于判断主体是否应当遵循这些终极标准,是他个人的事情,涉及他的希求和良知,而与经验知识无关。作者这里给出的理由或许有些牵强,但考虑一下存在主义的观点:海德格尔认为存在是对万物的一种概括。如果问及存在之存在,以及继续追问下去,就会陷入一种不断循环的怪圈,结果并不能达到对问题的认识,反而必然导致认识上的虚无主义和不可知论。既然不能穷根究底,作者为人文社会科学设定逻辑起点即终极标准为“人格”。作者认为“人格”的尊严就包含在,“对于它来说存在着它与自己的生活联系起来的价值;——即便这些在具体的场合仅仅存在于自己的个性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恰恰是在那些它要求作为价值有效的利益中,‘充分实现’被它看做是它与自身联系起来的观念”。作者在这里强调人格的作用和价值,主体的终极标准在人文科学理论形成中具有决定作用,这些理论有着鲜明的主体性。

作者说到“因为不言而喻,任何一门关于人类文化生活的科学,其最根本的任务之一就是使人对这些部分现实的、部分自以为是地追求着的‘观念’(构成或者能够构成具体目的之基础)达到精神上的理解。这里涉及到文化问题和人格在形成理论中的关系问题。为了说明两者的关系,韦伯说“一个问题的社会政策性质恰恰是,它不能根据从确定的目的出发的纯技术性考虑来解决,围绕规范性的价值标准可能并且必然有冲突,因为问题延伸到了一般的文化问题的范围”,“所涉及的问题越‘普遍’,在这里也就是说,它的文化重要性涉及面越广,就越难接近从经验知识的材料所作出的明确的答案,信仰和价值观念的最终的、极为个性的公理所起的作用越大”。作者这里讽刺到“即便是专家们也还是有时相信应当首先为实践的社会科学提出一种‘原则’,并且在科学上证明它是有效的,然后就可以从它出发为解决具体的问题明确地指出各种规范,这可真是太天真了”。作者在这里明确的指出不存在“普遍有效的终极理想”,如果存在是对主体思想的一种束缚,抹杀主体在认识中的自我意识。“无论怎样理解伦理律令的束缚力的基础和特性,肯定无疑的是,从这些伦理律令中,即从个人具体的有条件的行为的规范中,不能推导出理应清晰的文化内容,而且,所涉及的内容越广泛,就越不能这样做”。这里作者否定了普遍性的规范性的价值标准和普遍有效的终极理想,这一方面由于涉及到了一般的文化问题的冲突,更有世界观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作为终极的价值判断的“人格”不可能相同。因此韦伯说“一个饱餐了知识之树的文化时代,其命运必须知道,无论对世界事件研究的结果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从中获知世界事件的意义,而是必须能够自己去创造这种意义本身”。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韦伯十分强调主体的自我意识,强调主体之人格在价值判断中的决定作用。他说“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给某人他应当做什么,而是能教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具体条件下——他想要做什么”。因此,作为一个人格独立的个人,我们需要做的是:首先,确立自己的理想,韦伯说“世界观决不可能是经验知识进步的产物,因此,最强有力地推动着我们的那些最高的理想,在任何时代都只能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实现的,这些其他理想,对于其他人来说,正如我们的理想对于我们来说一样,都是神圣的”。其次,“在认识与判断之间作出区分的能力、履行认识事实真理的科学义务和坚持自己的实践义务,这是我们要渐渐习惯的东西”。最后,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论证是“诉诸于一种要求具体经验真理的有效性的方式在思维上整理经验现实的能力和需求”且“对于思维的整理活动在文化科学领域随时选择的方向实践兴趣具有并将一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一命题依然是正确的”。因此,对待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一方面我们要强调自我的主体意识,敢于挑战权威;另一方面,我们还是应当尊重权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为“对他人希求的任何有意义的评价都只能是从自己的世界观出发的批判,是从自己的理想的基地出发与他人理想的斗争”,并且“这些他人的理想对于其他人来说,正如我们的理想对于我们来说,都是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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