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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痼疾”,其中消极执行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消极执行的种种表现,并分析了消极执行主、客观原因

【内容提要】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痼疾”,其中消极执行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消极执行的种种表现,并分析了消极执行主、客观原因,提出了如何应对消极执行的对策,以求消极执行这一现象能够得以改善。

【关键词】消极执行 成因 对策

执行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生效裁判的执行,事关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广大执行工作人员的努力和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执行难”现象虽然有所改变,但仍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执行难”的原因纷繁复杂,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消极执行问题。

一、消极执行行为概述

(一)什么是消极执行

何谓消极执行,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普遍认为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

(二)消极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消极执行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不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不主动作为。表现为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便将案件束之高阁,既不主动联系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也不按法律规定,在期限内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节假日前或全国“两会”等敏感时期为防止引起新的矛盾纠纷,担心当事人进行上访,故不敢去触碰,此类行为表现尤为突出。

2、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只因为有人打招呼或存在金钱利益等原因,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怠于执行。此类行为存在于个别素质不高、无职业操守的人员身上。

3、采取执行措施不及时,不到位。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查找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致使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此类现象发生在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身上。

4、对客观上难执行的案件,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往往不是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而是知难而退,使案件久拖不决。此类行为在多数执行人员身上普遍存在。

5、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甚至干脆长期搁置不再执行,这在委托执行案件中最为多见。

6、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标的款物。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已经部分执行,但申请人没有前来过问情况,执行人员不主动进行告知,此类行为仅表现为个别现象。

二、消极执行行为原因分析

(一)执行人员执行期限意识不强。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认为执行期限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只要具体的执行措施没问题就行,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导致执行效率大大降低。

(二)执行案件数量大、工作繁重,案多人少。从法院内部看,由于执行人员的增幅远远低于案件的增幅,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大量新情况、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使执行的难度增大,个案平均工作量增加。执行工作难干,执行人员太累成为法院内部公认的事实。

(三)执行措施不到位。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等。

(四)制度设计不合理,协助执行单位不积极配合。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受制于制度设计,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加之一些职能部门不积极、不主动协助执行,导致难以结案。

(五)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多方联动的执行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各有关参与方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仍面临法院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困难,致使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难以找到。

(六)执行装备落后。通过各种执行方法和手段来找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其困难程度不亚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院执行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警力缺乏,交通、通讯设备差,高科技的手段更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执行装备落后,不适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示警、有效取证的要求,无法形成庄重威严快速反应的执行氛围,不足以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作用,难以在突发事件面前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困扰。由于被执行人缺乏赔偿履行能力或恶意逃避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而上访,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必访,逢会必闹,更有甚者,被执行人也凑热闹上访,他们上访的理由时对判决的不满,但却不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寻求法律救济,而是选择上访。加之现在的信访制度不够健全,上级有关部门对上访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够得当,目前一致的做法是“限期解决”,所有这些都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和被动,导致有些执行人员宁可执行不了,也不去“惹恼”被执行人从而给自身带来麻烦。

(八)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这是消极执行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情形,是近年来已经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支。“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收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最常见表现有“给钱执行就易,不给钱执行就难”(也包括收受申请人礼品、参加由申请人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消费),可以说,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三、消极执行行为带来的诸多社会危害

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并不可怕,而主观问题下的消极执行所造成的执行难才是最令人担忧的,其危害绝不可低估。其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将失去其应有的尊严。民事诉讼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如果当事人手中的判决书无法得到兑现,判决书将会变成一张废纸、毫无价值,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差距很大,当事人会对法律产生失望和丧失信心。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来实现的,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好执行职能,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变得毫无秩序。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一旦失灵,市场经济就必然陷入无序状态,而人民群众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也必将会因“守法吃亏论”受到强烈的冲击和动摇,将改变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价值理念,使赖债不还、赖债有利,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并将产生更多的经济诈骗犯罪。

(三)司法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救济,使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执法形象受到损害。人民群众会因为对法院失去应有的信赖,而转入非法讨债的歧途,近年来群众通过求助于讨债公司、自行采取非法拘禁债务人或非法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就是一个令人不安、引人深思的社会动向。

(四)容易高频率引发执行腐败。消极执行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必将使执行人员的执法权力因失去制约而日益膨胀,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并滋生出以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说执行腐败加剧了执行难,而执行难又增加了腐败的机会、降低了腐败风险,最终会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四、防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对策

执行实践中,要重点在预防机制上下功夫,让执行人员心中常念“紧箍咒”,制止和防范在工作中出现消极执行行为,强势推进执行工作。笔者认为,在制止和防范消极执行行为的工作过程中,应采取如下对策:

1、坚持每月定期例会制度。针对少数执行干警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高等问题,执行局全体干警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并通报上月工作情况及布置本月工作,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避免产生消极、厌战情绪。

2、推行集体会诊制度。案件在执行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为了帮助每位执行干警提高工作积极性,针对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采用集体会诊制度,执行局长亲自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共同研究对策,集中集体智慧,制定周全解决方案,防止执行干警因遇到困难而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案件久托不执。

3、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银行、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保障执行人员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助,克服法院“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

4、改进和完善信访案件考核制度,建立合理终结信访案件机制,解除执行人员后顾之忧。当然,这个问题不是某一个人执行人员或某个法院自己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或立法层面的问题,对上访有理的,要及时解决,执行人员本身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绝不姑息,对上访无理,执行人员或执行行为不存在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无理上访人员的相关责任。这样以来,让执行人员或法院的领导不会再“闻访色变”,让执行人员在一个轻松的环境中,没有心理负担和压力地去执行,才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5、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案例,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遭到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指责、辱骂、拒收或撕毁法律文书,甚至殴打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案件,但有些法院的领导尤其是分管执行的领导,担心把事情闹大,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不去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罚款、拘留等惩治措施,导致执行人员感觉到受委屈后没人替自己“出气”,自己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还去干什么工作,对以后的执行工作再也提不起信心。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彰显司法的神圣和威严。

6、严格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人员奖惩考核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约束机制,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把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量化考核执行人员工作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晋升任用、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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