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保护几亿孩子的大事,是涉及亿万家庭的大事,是事关国家未来的大事,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的发展。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修订完善,对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彰显我国保障人权的决心和成果,促进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成长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经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了较为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这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孩子的问题是社会的永恒话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仅是孩子本身,还包括孩子的家庭乃至这个家庭的亲戚朋友,孩子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呵护儿童,关爱少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历程
1988年1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原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的批复精神,团中央牵头成立了全国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1989年,团中央和国家教委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的青少年立法问题研讨会的基础上,再次修改《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后经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反复讨论修改,于1991年6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和修改、补充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
三、亮点解读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着重加以强调,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保证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做出相应约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体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亮点二:特别强调素质教育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亮点三: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等等,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司空见惯。但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老师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未成年人享有“参与权”的具体体现,国家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从小培养孩子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此次修订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条规定是参与权在离婚案件中抚养关系确定中儿童参与的体现。
亮点五: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优先受保护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亮点六:电邮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
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否随意查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修订可以视为国内立法中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既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接轨,突出体现了关于“儿童优先”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儿童赋权的规定。
亮点七: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网民达1.2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4%,染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250万人。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成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亮点,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一些地方,网吧就开在中小学校门口,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予以禁止,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亮点八:“娃娃亲”受到法律禁止
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许多家长出于习俗或其他考虑,早早为孩子订立“娃娃亲”。对于这种现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出发,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亮点九:对毒害未成年人的制品说“不”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亮点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对不少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针对这一实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十一:从“不得随意开除”到“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把过去的“不得随意开除”修改成“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这是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的硬性规定。过去曾发生很多因学生犯了一点小错误,如恋爱、抽烟、携带管制刀具等,就遭到学校的随意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把他们推向社会,最终由于交友不慎,使他们误入歧途。此次修改意味着学校既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不得随意开除正在接受其他教育的未成年学生。
亮点十二: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
有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毒品、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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