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一体贯通、一脉相承的治理体系,为新时代推进社区治理创新和加强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加强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既是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也是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以不断提高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的服务管理能力。
诚然,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社会治理的重要阵地。这种意义上,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基础,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柱。更进一步说,社区治理能力建设与提升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现代化纵深发展的微观呈现,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水平。诸多经验也反复证明,中国城乡社区治理的地方探索与改革创新实践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天然试验场”,唯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更加稳固。
提高治理水平 (新华社发 程硕/作)
加强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助力实现居民自治与社区共治的关键抓手和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一般来说,社区治理能力主要包括国家与地方政府对社区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居民自治能力。针对前者,在当下中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对于政府部门“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区事务,目前已由政府部门逐步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并持续弱化政府对这些事项的“管理”而加强其“服务”及“监管”的有效跟进;针对后者,居民自治能力主要涉及居民群众在社区公共事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这也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新时代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既有赖于政府部分“放权”和“赋权”于社区以充分释放居民自治的空间与活力,更有赖于社区居民自治能力的整体提升,而这一自治能力整体提升的基本假定前提即是政府对社区的“放权”与“赋权”。换言之,在新时代的社区共建共治共享中,只有社区居民能够获得有关基层政府权限和组织结构的信息,并能够主动影响或决定一些问题,居民自治能力才有望得到真正的提升,社区共建共治才能够进一步实现。其实,现实社区生活中,很多居民只有在社区矛盾、纠纷或冲突的问题切实关涉自身利益时,才会真正参与到社区治理(或自治)中来。在此过程中,他们逐渐开始理解地方政府的结构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他们需要为社区治理状况的改善做些什么。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居民会在特定的社区或地方治理问题讨论之后就不再参与社区治理了,因为其关注的事项大都得以解决,但对另一些居民来说,在上述那些特定问题上的参与却将成为其参与社区或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转折点。某种意义上,这既是社区居民自治的良好开端,也是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有效举措。唯有当社区中的大部分居民都有这种社区参与意愿和能力时,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体才有望真正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才能够得以真正提升。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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