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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建设效能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建设效能理论源自实践而实践亟须理论的指引,新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也呼唤全新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引领前行!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

理论源自实践而实践亟须理论的指引,新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也呼唤全新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引领前行!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和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经过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一步提炼升华。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创新成果,它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要实现提升法治效能的目标,需要在全面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的同时,重点处理好以下十组关系。

处理好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的关系

在讨论法治实现路径的时候,总会提到两种基本类型,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重视实体法及其运行,缺乏程序法治理念与意识,忽略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认为程序性权利只是保护实体权利的工具,忽视了程序自身的价值。

为提高法治效能,在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关系的视角之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程序法治的特有功用。针对当下仍然存在的轻程序法治的现象,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法治理念的培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执法程序等,都指示我们要发挥程序法治的作用。二是把准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的平衡点,实现两者的最佳契合,合铸成更大势能,共同促进法治效能的提升。应充分认识到两种理念与思维各自的价值所在,不能片面地追求实体法治或程序法治。三是通过优化程序制度,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慢作为、缓作为、不作为,治理怠政懒政现象。

处理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

学者们在评析和讨论西方法治类型时,基于理念差异、价值偏好、推理方式、制度安排等因素,对法治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角度加以区分,认为形式法治只寻求形式合法性,以符合实在法为限;实质法治则追问实质合法性,追求法律背后的道义原则的实现。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如果基于不同立场进行判断,极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探讨处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关系,要与法治实践相联系。

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关系范畴之下,要提高法治效能,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法治实践中,必须摒弃纯形式主义的行为准则与行为方式。如果只讲形式,只看指标,认为只要形式上符合规定就是合法的和正当的,必然会导致制度设立的目的无法实现,发挥不了法治应有的效能。二是注重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的良性结合与协调,将凝聚的合理内核转化为法治效能。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仍要强调遵守既定规则、尊重法定程序,但同时也要把握规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和平衡。

处理好法律体系与重点立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党带领人民,经过几十年的艰难摸索和法治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可谓硕果累累。但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法律制度体系还存在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全面建构更为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提高法治效能,立法环节十分重要,尤其要注意处理好全面构建法律体系与重点领域立法之间的关系。一是对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包括立改废释各项工作)要进行统筹谋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克服因不同制度、立法之间的冲突和摩擦而降低法律和制度的效能。二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此外,他还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

处理好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的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实现法治强国的远景目标,要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使法治保障更加坚实稳固。因此,在未来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找准法治的发力点,使法治效能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这就要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三者的统一。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要找到问题症结,以解决问题为指引,集中力量和有效资源攻坚克难,化解实践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顶层设计,擘画了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蓝图,这是我们行动的目标导向。必须坚持结果导向。我们必须审视,各项法治措施的最终成果是不是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得到人民的认可;还要审视,各项政策举措是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强盛和长治久安,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处理好有法可依与有法好依的关系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规范要完备,处理所有问题都有既定规定可供遵循。有法好依是指所立之法是可用之法、好用之法,即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可适用性、可操作性,等等,便于适用。处理好“有法可依”与“有法好依”的关系,实际上是指既要注意立法数量,更要注重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立良法的重要性,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提高法治效能,须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全面实现“有法好依”:一是要认识到,有法可依仅是法治建设最基本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做到“有法好依”,即提升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可操作性;二是要认识到,“有法好依”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恒定状态,所立之法与可用之法之间总会有距离,已经出台的良法需要顺应时代之需,不断修订完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

处理好履责与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关系

履责与监督制约公权力都是针对公权力而言的。履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制约公权力是指对公权力予以控制。保障履责与监督制约公权力两种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为发挥更大的法治效能,在法治实践中不能偏颇一方,应当妥善对待与处理。

一是要认识到保障积极履责的现实必要性。权力存在的正当性与价值,首先在于履行职责,实现设置权力的目的。特别是现代社会已步入高风险社会,各种复杂矛盾和多样风险并存,这些都迫切需要政府积极主动履责,以消弭高风险下社会的各类危机,保证人民的自由、安全以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秩序。二是要认识到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是通过法律促进其积极履责,抑制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有效行使。绝不能片面地强调一方、否定另一方。三是履责与监督制约公权力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处理好维护权利与维护秩序的关系

法治除了维护权利之外,还承担维护秩序和安全的重要职能。未来法治中国建设要实现良善之治,应当尽可能地在维护权利与维护秩序之间实现平衡。

一方面,权利的维护需要良好秩序保驾护航。稳定良好的秩序,能够提高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预期和确定性,为主体的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不能将维护秩序价值绝对化。过分强调秩序保障,必然会挤压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贯彻法治理念,意味着权利得到尊重,也意味着秩序得到维护。权利、秩序、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三个支点,存在着相互依存、彼此支撑的关系。维护权利与维护秩序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法治实践以保障权利为首要出发点,同时以维护秩序和安全为重要着力点,而形成的良好秩序与安全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可见,将维护权利与维护秩序纳入法治框架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使权利成为秩序之下的权利,使秩序以维护权利为目的。这种良性运行模式,正是法治效能得以提升的实质体现。

处理好运用强制力与设置动力机制的关系

“运用强制力”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运用国家强制力(或者说依赖强制措施)来保障法律的实施。“设置动力机制”是指在立法中构建法律实施的动力机制,注重利益导向,即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利用社会关系本身的特质来寻求法律实施的动力。

提高法治效能必须兼顾运用强制力与设置动力机制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在立法环节、执法司法环节均设置动力机制,助力法治效能的提升;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设置动力机制存在的优势,而完全放弃运用强制力,这是不可取,也是不可行的。

法律及其实施的内生动力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因此,在制定法律与实施法律时,都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的利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人民群众通过法治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成为发扬民主、汇集民智、凝聚共识的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处理好一体建设与狠抓关键环节的关系

“一体建设”是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狠抓关键环节”是指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因此,既要注重三个一体建设,又要突出重点,以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抓手。

提高法治效能,同样要以狠抓关键环节为着力点。其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主要以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来衡量、评判国家的法治水平。而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执法司法环节又是必须狠抓的关键环节,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其二,以“法治政府建设”作为联结“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枢纽,从依法行政环节来助推科学立法和公正司法,从法治政府带头尊法信法守法护法,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树立典型示范,发挥带动作用。

处理好全民守法与狠抓关键少数的关系

“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关键少数”指的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制度执行的表率。

狠抓关键少数与全民守法是法治工作中点与面的关系。“狠抓关键少数”是切入点,找准了能尽快找到工作的突破口,明晰工作思路,减少走弯路;“狠抓关键少数”是关键点,直接决定法治成效,如果做好了能带动全民守法,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只有“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取得更好的法治效能,使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促进全民守法,不是一句空话,要做实实在在的工作。其一,要加强普法工作。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其二,在实践中培育普通民众对法治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民众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其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每个公民都是法治中国的亲历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投身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为书写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贡献力量。

(作者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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