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浙江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道德规范在构建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规范体系离不开道德价值的引导和支持,换言之,任何道德规范体系都是围绕特定的道德价值所制定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前道德文化的内核,是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价值引领。通过道德规范体系全面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是将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于社会道德生活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的根本导向
任何道德规范的建设都必须与传统道德文化相适应,与现代道德文明的价值理念相契合,与社会生活的道德诉求相匹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深厚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土壤,集中表达了马克思主义道德原则和人类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构建道德规范体系的根本导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了我国优秀传统道德文化。我国拥有数千年悠久璀璨的历史,积淀了厚重的道德文化。这些文化潜移默化地熏陶、感染着每一位中华民族的同胞,形成了我们所特有的价值追求和道德气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旺盛的生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浓缩了我国传统政治伦理的精华。“仁政”是传统政治伦理的中心价值。传统政治伦理严格区分了“王道”与“霸道”,仁政是两者的分野。所谓“王道”,就是通过仁政的实施获取天下的道德认同。“仁政”也就成为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这种思想在孟子与梁惠王的对话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梁惠王问孟子强国之道,孟子告诫他不能盲目地崇尚武力、只着眼于如何驾驭其他国家,而应该胸怀仁爱,专注于国家道德建设,即“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在孟子看来,如果国家仅建立在趋利之上,就会充满危险,所谓“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1](2)。仁政的实施一是要严控施政者的道德资格,所谓“政者,正也”;二是要为民谋利,构建道德的社会生活,孟子对此论述道:“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1](5)如果建立以仁爱为根基的国家,那么国家规模再小也可成就“王道”“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国家层面的道德理念“富强、文明、民主、和谐”,无疑是对传统道德国家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优秀的传统社会伦理。我国的古圣先贤们从未中断对道德社会的追求。他们认为,让民受惠、具有良好道德秩序的社会才是值得期待的。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对于“民”的地位有着深入的思考,表现出对于人民生活状态的关切、关怀。孔子看到民众受到盘剥后的窘境发出了“苛政猛于虎”的哀叹,孟子更是描绘了让民受惠的社会图景“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1](5)。“天下大同”是传统社会的最高境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2]。在对“大同”社会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社会的道德理想在于为人民生活提供充分保障、让社会生活井然有序、让人们根据自己的特点参与社会工作、各安其位、各司其职,而这也是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内涵。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传统道德人格的标准。“君子”是传统道德人格的集中体现。所谓君子,首先要恪守仁德,不论在何种生活境遇中都要追求德性,孔子曰:“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3]个人的高尚品质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基础,所以有从修身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序列。其次,君子要以“中庸之道”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也是对“礼”的遵守。朱贻庭将孔子的人格理想概括为“仁、智统一,仁者安仁”[4]。“中庸之道”指人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要本着仁爱的德性选择与之相适的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都包含了君子人格的道德要求,是对传统理想人格的时代传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在于从辩证的角度看待人与社会的关系,强调两者的和谐统一、共同发展。资本主义道德过分强调个人本位,将人视为孤立的存在,从而造成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割裂。在资本主义私有经济运行中,劳动被异化为与劳动者对立的力量,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所有者以占有剩余利润的方式占有社会的优质资源,享有剥削的自由,而广大劳动者除了获得维系劳动所必需的物质,只能被迫廉价出卖劳动力。经济的不平等最终转变为社会不平等,社会群体在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时也形成了相互权利的差异。资本主义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最终被其制度所消解而流于形式。社会主义道德则深刻认识到社会与人的相互依存关系,既肯定了人的主体性,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人的地位;又指出了人的社会本质,看到人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的影响、人的生活很大程度上由社会所决定。所以社会主义道德崇尚社会本位,以联系的视角看到人际和人与社会间的道德关系,并确立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以社会主义道德看来,人的价值需要通过社会实践方能实现,所以虽然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但提出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特殊条件下应该服从集体利益的需求,做出适当的个人牺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含有对集体的尊重,又内含对个人权利的肯定。在核心价值观中,我们看到人民建设强盛、繁荣、文明国家所担负的责任,也看到国家和社会为人民创造自由、公正的生活环境,以法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等方面所承担的使命。个人和社会、国家间缔结相辅相成、互利互惠的道德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达了中华民族的道德理想。国家的强大、社会的文明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华民族的道德理想。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以暴力的方式打开我们通向现代文明的大门,对于国家兴盛的期待更为迫切。每一次中华民族的革新都表现出改变国家命运的道德担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观念激发着一代又一代华夏儿女为民族复兴不懈奋斗。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无不彰显了我们对于民族独立自强的热望。在此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民族文化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实现民族文化和社会模式的现代转向成为我们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要完成转向,我们就需要先进道德观念和价值的指引。从差序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根本标志在于,我们开始确认人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期待人们摆脱一切被奴役和压迫的命运、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我们亟待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形成自己的道德话语体系,不仅成为现代文明的追赶者,更要成为引领者。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自己的智慧解答人类现代性的道德难题。西方资本主义道德文明的困境在于,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社会的利益,很多群体被排除在互惠机制之外。在社会成员间构建和谐的交往关系、造就普惠型社会是我们的社会道德理想。由于社会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们对于个人道德也有了新的要求。以往,我们更强调个人私德的培育,而现在我们则希望成为优秀的公民。私德以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为基础,阐发于家庭伦理通常认为君臣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的外化。公共道德则以公民身份为基础,强调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是人们在公共领域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爱国”“敬业”都是作为共同体成员最重要的道德义务。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表达了中华民族的道德理想、回应了当前道德诉求。
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为核心价值观提供道德合理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丰富而坚实的道德文化基础。除了上文论及的我国优秀传统道德文化,核心价值观还来源于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和我国现有的道德习俗、道德环境。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的具体化,更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念与我国道德现实相结合的产物,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道德合理性。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内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我国已经确立了以“为人民服务”为主线,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市场道德为主要方面,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回答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道德生活目的何在?道德生活的目的决定了道德建设的方向和特质,也是不同道德体系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如罗国杰等学者指出,以往的道德体系都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只有无产阶级的道德核心,才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即为人民服务的”[5]。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将“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旗帜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道德本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组概念,只有从社会主义道德本质的视角予以解读,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在意义。显然,在核心价值观中所呈现的概念,很多曾出现在其他的道德谱系之中,如自由、平等、爱国、公正等价值观概念自启蒙运动以来也为西方文明所倡导,并获得了普遍性的肯定和承认。但这些概念在不同的道德语境中却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西方所提倡的价值概念大都基于自由主义传统,凸显个人的中心地位。而我国的价值概念则关注人际的本质联系、人与社会的协同发展。所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内含了核心价值观的道德镜像。同时,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规范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公民个体的道德要求。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包括“爱国、敬业、友善、诚信”。爱国既意味着对祖国的热爱,也意味着对人民的热爱,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爱自己的同胞、认同国家的政治道路、对祖国的深切情感都是爱国的应有之意,也是爱国的具体体现。也正是基于爱国所形成的政治归属感和公民意识,同胞之间建立了相互关爱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诚信与敬业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必备品质,也是分担社会角色、承担社会工作的道德标准。“爱劳动”是对这一标准的完整表述。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劳动涵括广泛的社会职责范畴,爱劳动的要义在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涵盖职业、社会与家庭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细致地反映了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为核心价值观认同铺筑了基础。美国学者库尔顿(Cureton)指出,道德规范体系的确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规范为社会广泛接受;(2)得到普遍的服从;(3)规范不是由某一个体所指定,在规则之中没有人拥有优先权;(4)规则通过非组织性的社会压力所施行;(5)规则所适用的情景是所属群体经常遇到的[6]。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立足于社会生活现实,针对我国道德情景中的主要关系和问题,具有普遍的实践指导作用。同时,道德规范体系以社会主义理论为内核,是马克思主义道德理念的具体表达。历史证明,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走向富强的必然选择。所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基于历史合理性成为社会共识的结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遵守。在规范体系的实践过程中,它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的道德语言和道德行为朝着社会主义价值要求改进和完善,让社会主义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个体的道德操守和人格目标。道德规范在价值观念的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载体功能,并以其独有的规制力量强化人们对于道德概念的认知和理解。荷兰学者古德曼(Alan H.Goldman)指出,道德规则对于行为的规导作用只有当这一规则能够被所在群体以道德理性加以理解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他举例说当我们制定不准“谋杀”的规则时,遵守这一规则的群体需要分辨何种形式的“杀人”属于“谋杀”,否则此项规则就毫无意义[7]。由于道德规则与道德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当我们在既有的道德规则体系中进行道德实践时,我们的道德理性也得到了提升。对规则遵守的过程也是深化对其所表达道德价值理解的过程。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长期践行中,人们也必然对蕴含其中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产生进一步的认识,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完成价值的内化。这无疑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实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本身就是社会成员达成价值共识的结果。核心价值观必须表达社会成员最深切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远离道德生活。这些诉求很长时间以来就是由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所展现的。同时,规范体系为调和价值矛盾和冲突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这些原则和标准为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畅通的渠道。
三、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规范体系探索性调整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动态开放,不断完善的系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道德规范体系也必定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以“人道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根本原则。在以往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集体主义是唯一的原则。集体主义的社会本位本质有利于人们超越私人利益的计较,关心他人和社会并积极为社会利益的实现作出贡献。但是单一的集体主义原则也存在着某种局限性。如在集体主义的践行中容易忽视个人权利。片面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以及个人奉献的合理性隐含着对个人权利的轻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凸显了个人与集体的并重,而且表现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同时当代伦理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对新型的伦理关系集体主义原则难以直接介入调整,如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就不是一个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指出了社会建设的价值方向。这四组价值观都以人民的权利为原点和指归。自由价值观肯定了人们的自由权利、承认并且包容个体间的多样性,意味着社会建设应该为人们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自由价值观的确立意味着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深刻改变。在旧有社会生活中,我们总是过于强调单向度的管理,以限制个人自由的方式满足社会秩序的需求。现在,我们则致力于通过激发个人的自主性实现有序的社会治理,本质在于维护、增强人民的主体地位。平等与公正也都着眼于个人权利,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无歧视的对待,而且享有基于公民身份的平等关系。我们曾过于关注社会总量的增长,平等与公正价值观引导我们确认社会成员个体分享社会利益的权利。社会不仅要实现总量的提升,还必须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这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目标。法治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根本方式。法治社会的前提在于严格划分个人权利的范畴与边界,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免于遭受他人的侵犯。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权利予以充分关切。人道主义是以个人权利为基调的道德规范,可以成为集体主义的有益补充,满足核心价值观的人本需要。人道主义是人们对抗宗教权力和王权的产物,旨在恢复人的独立自主,肯定世俗世界的价值。人道主义不但要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更要求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处理社会关系、考虑社会问题。将“人道主义”与“集体主义”并立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原则有利于我们在道德情景中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认识两者的界限,有效避免相互的矛盾和冲突,以增量方式促进两者的协调统一。
其次,以“发展、公正、共享、和谐”为核心伦理理念。我们完善道德规范体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发展、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生活,能否有助于上述理念的达成是检验道德规范正当性的关键依据。“发展、公正、共享、和谐”理念凝练了社会主义道德生活的本质,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表述。社会主义道德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构建而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将广大劳动者置于被剥削的地位,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发展。同时,资本聚集在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资本的不平等逐渐泛化为政治和权利的不平等,群体歧视和排斥现象显露无遗,大多数民众无法分享社会利益,只能被动接受社会分配的结果。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在于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形成个人、社会和谐统一的社会图式。“发展”是对中国道路的伦理表达,作为道德规范体系的理念,意味着我们的道德规则制定、道德制度安排和道德实践都必须促进国家、社会和人民个体的发展。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发展”理念不是仅指经济的发达或者某一社会领域的增长,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富强、文明”的状态;对个人而言,“发展”指人格的升华以及对于人生理想的追求。“公正”是中国经验的伦理特色,意味着我们的道德生活应该包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地予以道德关怀或施以道德约束、尊重所有人的努力和贡献、切实保护人们的应得权利。“共享”理念则是中国模式的伦理机制,表明社会成员都具有分享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权利,相互间应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我们应该保证社会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合理缩小人们在获取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等方面的差距,促使人们结成互惠式合作关系。“和谐”理念是中国发展的伦理目标,要求我们消除社会群体间的隔阂,在不同群体间搭建互信互爱的桥梁,超越群体归属在社会层面达成普遍的身份认同。这四组理念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有机的整体。无论国家、社会还是个人的发展都需要公正制度、共享机制与和谐环境的支持。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发展又会拓展社会共享的空间、更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为社会和谐创造条件。公正与共享是消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途径,也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前提。
再次,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个人层面的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对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理应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爱国”是人们对国家责无旁贷的道德责任,是人民对国家最质朴的情感,更是公民相互认同、凝心聚力的纽带。就公民而言,我们所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社会福利以及所担负的社会义务和责任都是依据国家而存在的。公民身份是国家所赋予的,这就是为什么分属不同国家的公民权利范畴和内容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家的存续是我们公民身份得以保持的基石,就个体而言,我们生而进入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由此决定了自己的政治身份。“爱国”规范要求人们拥护国家的政治体制,建立道路自信、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基于高度的政治认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自己和其他公民的法定权利,主动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履行公民应尽的政治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爱国”是以对国家的爱作为基础,而不是倡导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厌恶、排斥等负面情绪,因此要与“民粹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划清界限。“敬业”要求人们对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高度的责任感投身于社会工作。“敬业”更表达了对人们精神境界的期待,即我们今天时常提及的“匠心”。我们不能把工作仅仅视为谋生、获利的工具,而要怀着敬畏之心将之作为个人价值实现的平台。“诚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维持社会契约的道德品质。契约关系业已成为维系社会健康运转的主要关系政治公信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策、制度的执行效率,商业信用主导着现代的经济生活,道德信用则决定着人际交往的态度和程度。任何对于社会契约的违反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诚信”规范,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承诺,培育契约精神。“友善”是公民对待他人应该秉持的道德姿态。“友善”要求人们承认并尊重社会的多样性,以积极的姿态对待社会成员在文化程度、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避免基于个人或者特定群体道德中心主义所导致的道德绑架、道德排斥。此外,“友善”倡导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防止道德冷漠。当然,“友善”不是无原则的妥协和退让,而是“成己达人、成人达己”的道德互动。所以社会成员对于那些违背道德标准的言行也要予以批评和纠正,只是批评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人实现人格的完满。
最后,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特殊道德要求。职业是人们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更是人们形成社会联结的主要领域。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一边为社会提供劳动产品或劳动服务,一边在他人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中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社会公德是人们参与公共生活、建立和谐秩序的道德保障。在公共领域,道德的脆弱表现为如果有人从对规则的违反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他人就会争相效仿,最终导致社会失序。由于公共生活牵涉各个群体的利益,人们难以凭借个人理性应对社会的复杂性。所以公共生活内在吁求基于公共理性的道德规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人们在家庭中产生了自然的人伦关系,也缔结了原初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家庭在我国道德文化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在传统道德中,家庭美德与社会伦理之间高度统一,处理代际伦理关系的“孝”道在道德话语中一度占据中心位置。这一传统让我们的家庭美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社会与个人的分野,个人品德曾被划分在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之外,但在道德实践中,个人品德是社会道德不可忽视的环节。个人品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私人品德,二是作为公民的道德。私人品德是人们在私人领域所遵从的道德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涉及个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判断。公民道德是人们依据公民身份参与社会事务时的道德品质。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在于,拥有高尚私人品德的人也倾向于在社会生活中自主维护公共秩序;区别在于,我们私人品德的实践要以不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符合法律和社会制度要求为前提。如果我们将自己所形成的道德观念作为社会的普遍性原则,依据道德偏好排斥其他社会成员或者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道德理念,无疑会对公共生活带来严峻挑战。成为好人和好公民是社会对于个人的道德期待。(编辑:耿春晓 校对:龚春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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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礼记·孝经[M].胡平生,陈美兰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110.
[3]论语[M].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42.
[4]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5.
[5]罗国杰.道德建设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38.
[6]Adam Cureton,Solid Arity And Social Moral Rules,Ethictheory Moral Prac,(2012)15:693-594.
[7]Alan H.Gold Man,Rules And Moral Reasoning,Synthese 117:230.
(文章选自《道德与文明》201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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