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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培生辞职 医院要求巨额赔偿怎么办?

规培生辞职 医院要求巨额赔偿怎么办?对于规培生来说,辞职意味着什么?巨额的赔偿金,医院久拖不予办理的离职手续,三年微薄的收入,同时要承担赡养父母,娶妻生子,他们能承受的起吗?小周是湖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一名规培生

对于规培生来说,辞职意味着什么?巨额的赔偿金,医院久拖不予办理的离职手续,三年微薄的收入,同时要承担赡养父母,娶妻生子,他们能承受的起吗?

小周是湖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一名规培生,因不满医院的岗位安排,依照合同提出合理的转岗申请,医院又不同意,工作憋屈,个人技能得不到提升,他最终决定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拒绝续签合同。而医院却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辞职条约,辞职可以,赔偿医院违约金共计 13.46 万元。要不然,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档案不予转出,小周也无法再找工作。

规培生辞职 医院要求巨额赔偿怎么办?

「我三年在医院的收入总计是:6+7+8 万=21 万元,医院竟然要求 13.46 万的违约金!我三十几岁的人,扛着房贷养孩子,湖州的收入水平本来就低,一点积蓄都没。因属于事业编制,劳动局不肯管辖;卫生局驳回申诉,要求自己通过与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小周的困境是大多数选择辞职的规培生需要面对的,他们应该如何维权?

从医院开具的这张情况说明来看,小周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包括:

(1)按照院内制度,未履行完的服务年限,需支付的违约金:5000 元/年,共计 22500 元。

(2)规培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福利,共计:112100 元

这些费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小周必须要支付吗?丁香园特别咨询了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医学顾问李江 和北京市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律师,看看专家的回复。

1. 关于规培的培训费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福利的规定

因小周为编制内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医院形成人事关系,因此适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其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要求违约金,但需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那到底多少是公平、合理范围呢?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作出了相关说明:

“聘用合同当事人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按照实际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平均逐年递减。”

所以涉及到培训费和未履行完服务年限的违约金,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需要支付。

2. 单位要求退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福利」112100 元,这明显不公平

「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福利」,应当认为是工资,与「培训费」是法律意义不同的两种费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即使安排学习,工资也不能与「培训费」混淆而「被要求」赔偿,尤其是劳动者本身也为单位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劳动,而不是单纯的学习。

由劳动合同、聘用书等等可以看出,小周与湖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劳动合同成立,而且同时聘用的是技师和医师岗位,不是单纯的学习人员。劳动者,是在劳动单位管理与指挥下进行活动,听从劳动单位的安排获得劳动报酬,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是法定的权力。而无论劳动者被安排工作还是学习,都是按照单位的管理进行,获得工资的基本权力不容质疑。

而工资包括「奖金及各种津贴等福利」,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等。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奖金)并非因培训而产生的费用,而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和提供劳动产生。

实际工作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往往为所在的培训机构提供一定的劳动,如为外院到培训基地的规培医师,培训基地往往还提供一定的钱款给予回报。而在自己医院培训的医师,提供一定的劳动,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更加说明了这是劳动所得的工资性质。更况小周这种情况,规培的同时也实际履行了技师的职责。

3. 单位因不及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违法

小周想单方面解除合同有下列约束: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此《细则》下,单位及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医师资格变更的配合,是法定义务。如果不及时变更,造成劳动者另行求职障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能及时求职时间内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

小周的遭遇绝非个例,由于牵扯培训费,规培生的辞职更为复杂。医院往往设置诸多关卡,如扣留医师资格证,提出巨额赔偿等等,阻扰规培生辞职。此时,医护不是自认倒霉,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利益。

李江提到,据目前情况,建议此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牵扯到规格医生等这一近年新的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还有一些法律难点尚未完全明确,单位基本没有不经司法处置就让步的可能。最好仲裁解决,但需做好法院处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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