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效应的比较与启示
【摘要】文章通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和结构、税收指数化、征管方式和纳税意识等六个方面的社会效应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首先应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目标,其次才是取得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税制改革应当重视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贯彻“低收入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多贡献”这一基本原则,在征管环节的制度建设上,要以政府服务意识的提高促进民众纳税意识的提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效应;收入分配;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1799年始创于英国,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8%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到40%以上①。
2011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承诺,美国纳税人将能在网上知道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花的。最近,美国白宫网站上开辟了一个查询窗口,美国纳税人只要输入自己所缴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即可查询到该笔税款在美国政府的运作下的流向。看似平常的一个举动,折射出西方纳税文化的本质。比较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置与特点,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大有裨益。
一、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比较
美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无论是美国总统,还是平民百姓,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是纳税人,每个纳税人都要根据其年总收入依法报税,报税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联邦政府将个人全年所有收入不分性质、来源和形式统一加总,按照个人不同的情况扣除税基,再按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要缴纳的税。资料表明,2010年奥巴马夫妇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3万美元②是来源于他们的“总统薪金”和“版权外快”的不同类别加总的年度总收入,这种以年所有收入为宽税基的综合税制较好地实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同时,这种税制导致美国最富裕的10%家庭承担了沉重的个税缴纳义务。被西方称为“罗宾汉税种”的个税制度,在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的同时,成为了联邦政府的最主要财政收入的来源。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申报,而不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统一加总,计算纳税。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分散,征缴次数的分散,存在收入多的纳税少,收入少的却纳税多的现象。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60亿元,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就有283亿元,占了42.86%,高居各个应税项目之首③。以固定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的主体,真正的高收入者因其收入来源不固定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④,工薪阶层承担着近半的个税贡献率的同时,富人逃税、漏税的现象在我国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二、家庭与个人:费用扣除制度比较
美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与征收,这种方式能够将家庭收入状况与人口统筹考虑,即家庭人口的多少会对缴纳所得税数额有直接的影响。2010年每个家庭一个人的免税额是3 650美元,一个四口之家的免税额为14 600美元,加上夫妻合报(美国民众报税有5种身份,每一种身份所享受的税收福利待遇不同。而夫妻合报是美国家庭报税最常见的形态)的标准减项11 400美元,两者加起来就是26 000美元。这样的家庭不论收入多少,超过26 000美元的收入才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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