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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服务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社会心理服务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如何将这一要求落到实处,首先要对社会心理服务的根本目的与本质属性有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与共识,从而明确其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如何将这一要求落到实处,首先要对社会心理服务的根本目的与本质属性有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与共识,从而明确其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根本出发点

应当注意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是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一部分的第六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因此,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一根本出发点来理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而不能仅仅将社会心理服务等同于心理健康服务。从社会治理角度理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通过科学规律和实务模式的探索,最终落脚于“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也就是说,应当从群体和社会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心理的规律性,从而为社会心态的培育奠定科学基础。这就需要突破个体心理的小视角而从社会心理的综合性视角,突破狭义的社会心理学这一单一学科视角而从社会治理的协同视角,重点围绕疏解妨碍社会治理的负性社会心态和建构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性社会心态这一反一正两个方面探索社会心理服务的实务工作模式。这至少有三个具体切入点。

一是网络社会心态的净化。身处信息时代,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要求,也应成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应当充分联合人工智能、信息科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的力量,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最新进展去探索网络社会心态的形成机制和演变规律,对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进行科学预警、疏导和化解,并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与解决方案。

二是群体性事件心态的预防与化解。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存在确实性的利益损害或受损风险,如征地拆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其治理主要通过利益协调机制的完善达成;二是并不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表达性或泄愤性暴力,其治理更依赖于社会心态的疏导与建设。如何采用合理的心理学技术及相关社会政策去除产生群体性事件心态的社会心理土壤,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挑战,也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应当去努力弥补的治理短板。

三是共同体认同的建构。认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形塑“你”与“我”、“自己”与“他人”的基本社会心理纽带。没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就不可能有和谐共存的共同体。如何更有效地促进一个国家和民族内部的共同体认同,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基本前提。在社会转型期,常常会出现社会心理学上称之为“群际竞争受害者心理”的不良心态,这种心态往往预设了对外群体的消极刻板印象和防御性情绪,对原本应当和谐顺畅的群际关系认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进而瓦解社会信任、破坏社会团结。要建构共同体认同,首先就要通过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破除这种不良心态,更有效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凝心聚力。

社会心理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强调联合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提供社会心理服务,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建设思路。但是,这一思路忽略了社会心理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按学界一般观点,公共物品应当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特殊形式,无论从促进个体心理健康层面还是促进社会心态健康层面,都满足这两个标准,因此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既是公共物品,对应于私人物品,就应当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相应物品或劳务。而作为公共部门的主体,政府理应承担起社会心理服务的总供给者和总筹划者的职责。这是服务型政府在政府职能变革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的一点。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内容、形式和途径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里提及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有别于简单的经济增长的综合性社会评价指标,也是区别于公共交通、基础疫苗之类物化的、可见的传统公共物品。衡量社会心理服务的供给合格与否,也应当从这些指标着手进行判断。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也体现了破解经济增长未能带来幸福感提升这一“幸福悖论”的战略性举措。

实际上,在当下国际社会,公共政策也出现了类似趋势,即注重以满意度、信任感等体现公共利益与主观体验的社会心理指标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利用相应的心理学效应与技术以提升公共管理质量、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这通常被称为是行为公共政策,即注重从具有价值观、意义感和情绪体验的“行为人”,而非只考虑经济收益与执行效率的“理性人”视角出发设计、执行和评估的公共政策,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的推行成本、放大政策的社会效益、提升政策的获得感。这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宗旨不谋而合。

鉴于此,我们理应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去重新定位和梳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与思路。只有明确了社会心理服务的公共服务定位,才能为这一体系的建设提供最强大的国家支持,从而打破纯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带来的碎片化、零散化服务弊端。在此基础上,就需要厘清社会心理服务的哪些类型、哪些层次、哪些事务可以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并通过公共政策的顶层设计进行强有力的输出与监管。为此,应进一步探究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相关社会心理指标,科学测算财政支持的额度,划定相应财权事权,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例如,在健康城市评价过程中,可以率先引入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等相关社会心理指标并建立配套的指标体系,从而促进城市社会心理服务水平的提升。此外,还需要科学有效地调动市场力量,增加和创新作为新型公共服务的社会心理服务供给,最终形成一个专业化、多类型、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当然,这其中还有更多的技术细节留待更深一步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基地研究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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