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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短板!公司法修正案明确库存股制度,股份回购迎重大利好!

补短板!公司法修正案明确库存股制度,股份回购迎重大利好!库存股来了,股市要火?

修正案草案与现行立法的对比

(一)原文对比

二者对比如表一所示:

表一:现行《公司法》与修正案草案的原文对比

现行《公司法》

修正案草案

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142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份回购情形的整理与对比

修正案草案仍沿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将股份回购严格限定于几种法定情形,现将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整理如下:

表二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整理

情形

决策程序

回购数量

持有期限

其他限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经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表三 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整理

情形

决策程序

回购数量

持有期限

其他限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

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相比现行立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并无变化;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上。而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也是我们常说的“库存股”(treasury stock)。

小贴士

库存股是公司通过回购而持有的股票,简单理解就是就是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既不出售也不注销,由公司自己持有。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库存股既可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也可用于对员工的激励,或用于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等权益类产品。

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库存股不列为公司资产,而是以负数形式列为一项股东权益,属于所有者权益备抵项(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借减贷增)。

目前我国的库存股主要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即我们常说的股权激励。

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广义上讲,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

上述第142条中所说的“股份回购”,即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其规定在《公司法》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则主要规定在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律依据,通常被认为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之一。

对比《公司法》第142条和第74条,我们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无论是在回购的出让方上,还是在回购原因及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们主要讨论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下文如无特殊说明,“股份回购”即指“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不作概念上的严格区分。

股份回购的动机分析

股份回购的动机往往来自多方面的复合需求,难以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学者们在这方面进行了持续不断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我们大致上可以将回购分为常规回购和战略回购两大类,这里的回购是指主观的回购,而不包括一些客观的被动回购需求,比如因经营不善要减少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

(一)常规回购

常规回购是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一种替代政策,可看做资本收益型现金红利。股份回购所用的资金,与直接现金红利一样,通常来源于公司的经营现金流盈余。常规型股份回购政策通常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

(二)战略回购

战略回购并不是直接现金分红的简单替代方式,它往往服务于公司的战略目标。战略回购的规模一般较大,在进行战略回购时公司不仅需要动用现金储备,而且往往需要举债,或出售部分资产或子公司以筹集股份回购所需的现金。战略回购的动机和类型一般包括:

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演变

对于股份回购,我国一直以来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从国际股份回购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对股份回购的限制较多,其股份回购市场的活跃程度较差,而英美法系国家(如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则限制较少,交易活跃,占国际股份回购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法定资本制,而英美法系国家执行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其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且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期间,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予以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

因此,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公司资本是由法律限定,不得随意变更,自然就约束了其股份回购的发展,因为这可能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早期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因此也限制了自由股份回购机制在我国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原《公司法》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票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005年,我国的股份回购立法有了突破。2004年第二次修订《公司法》第143条增加了股份回购的事项:一是将股票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二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票。同时,证监会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行为,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管理办法(试行)》,打下了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框架基础。

2018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库存股的相关内容。库存股制度的建立补齐了我国公司法制度短板,可谓是股份回购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顺应了认缴制的立法思路,将对我国股份回购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库存股制度的积极作用

在库存股制度建立之前,我国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股价,往往和一些三方机构(比如私募)合作进行市值管理,但一直以来这种市值管理方式都受到质疑,主要的指责来自于管理层有利用信息优势联合外部机构操纵股价的嫌疑,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库存股制度建立后,管理层可主观灵活决策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减少流通在外的已发行股票,直接向市场传达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信息,更有利于通过股份回购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以美股为例,近年来股份回购金额不断创出新高,这是支撑美国股市长达十年向上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美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今年上半年达到6700亿美元,创下历史记录,以科技股为主的纳斯达克综指因此逆势创出历史新高。

再看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无疑是中概股中的代表性企业,2014年9月19日在纽交所上市之初,股价表现一度疲软甚至破发。2015年中期阿里巴巴宣布了40亿美元两年期股份回购计划,截至2016年累计完成了27.4亿美元的回购计划,2017年5月又推出了新一轮60亿美元两年期的股份回购计划。从实施回购开始到现在,阿里巴巴的市值翻了好几倍,可见科技创新企业的市值维护,并不是通过题材炒作,而是实实在在通过分红和股份回购给予股东良好的现金回报率。

值得庆幸的是,在监管政策完善的同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也积极实施股份回购,2017年全年涉及股份回购的A股上市公司仅457家,而今年以来已有626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份回购计划。随着库存股制度的实施,未来将有更多上市公司参与到股份回购,利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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