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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刚: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新认识

董德刚: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新认识【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在理论本源上有新的认识,在文字表述上有一定调整,在内涵解释上有重大变化。

【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在理论本源上有新的认识,在文字表述上有一定调整,在内涵解释上有重大变化。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新认识人民民主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所强调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可见其地位之重要。在互联网上,一些人也时常大谈无产阶级专政。不过,他们大多没有注意到,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讲过:改革开放“赋予四项基本原则以新的时代内容。”2007年12月和2008年12月,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我们既以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又通过改革开放赋予四项基本原则以新的时代内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理论研究的进展,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现在,我们对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在理论本源上有新的认识,在文字表述上有一定调整,在内涵解释上有重大变化。语言基本还是原来的语言,但是含义却不尽相同。

一、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新认识

马克思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

第一,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只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包括其第一阶段之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在紧接着这段话之后,马克思又说:“但是,这个纲领(指《哥达纲领》——引者注)既不谈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也不谈未来共产主义的国家制度。” 这些论述阐明,无产阶级专政只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包括其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只存在于“革命转变时期”,即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亦即《共产党宣言》所说的“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 的时期 。而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处于过渡时期之后,因而是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它已经是无阶级的社会。

第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条件及其实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由于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不断进行阶级斗争,而资产阶级只占人口极少数,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只能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即“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这是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基本逻辑。这就是说,建立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条件,是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生产力高度发达,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因而工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并且日益激化。当时只有巴黎等少数工业化城市,以及英国等个别国家大体具备这样的条件。1870年初,马克思在由他撰写的《总委员会致瑞士罗曼语区联合会委员会》一文中说:“尽管革命的发起可能来自法国,但只有英国可以成为重大经济革命的杠杆。它是这样一个国家,唯有那里已经没有农民并且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唯有这个国家中的资本主义形式——即劳动大规模地联合在资本主义企业主的统治下——几乎笼罩了整个的生产。唯有这个国家中的绝大多数居民是雇佣工人。唯有这个国家中的阶级斗争和工人阶级在工联中的组织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成熟和普遍性。由于英国在世界市场上占统治地位,因而唯有英国这个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每个变革会立即在全世界得到反映。” 这里,马克思特别用黑体字强调了英国的“绝大多数居民是雇佣工人”。可见,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质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劳动者当家作主、直接掌握全部公共权力的意思。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民主就是人民民主,即全体人民当家作主(而且是直接民主),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它们完全是一回事。

不过,应当指出,在当代世界,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本来意义的无产者正在趋于消失,愈来愈多的劳动者占有一定的财产,人们在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不断增强,阶级关系不是越来越简明化,而是越来越复杂化了,阶级矛盾总体上也比较缓和。这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的预见有很大不同。

第三,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特征做了描述。他说:“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有三个基本特征:实行直接民主(普选制),没有高薪和特权,没有常备军和国家官吏。正如李惠斌所指出的:“仔细研究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而提出来的这个重要学说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与国家消亡理论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没有职业军队、警察和国家行政人员,非常类似于今天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形式。”

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政权,显然与马克思上述设想有很大不同:我国现在不是“革命转变时期”即用暴力推翻旧制度的时期,阶级斗争不是社会主要矛盾且工人阶级也不占人口绝大多数,政权亦不具备以上三个基本特征。当然,我们不必拘泥于马克思的论述,姑且也不论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是否包含过于理想化和简单化的因素,而应根据实际国情和时代发展决定自己的国家形式。但是,既然我们继续使用马克思的概念,就应当弄清它的原意,注意理论与现实的重要差别。否则,就会出现混淆甚至扭曲,造成思想混乱。

二、文字表述上的一定调整

自从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主要使用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尽管在《宪法》“序言”中也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982年11月,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解释说:“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在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中,在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在一九五六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我们一直把我国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1993年,邓小平也说过:“……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讲人民民主专政,比较容易为人所接受。” 而众所周知,他在1979年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是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

为什么要做以上文字调整呢?我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词是“专政”,它遮蔽了人民民主这个更基本的方面,容易模糊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也不利于树立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相对而言,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明显优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它把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讲全了,并且把民主置于专政之前,表述更科学一些。

进一步说,专政是同阶级斗争密切相连的国家职能,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已经不再具有阶级斗争性质,因而需要更多强调民主。这也符合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对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在民主和法制的框架内,主要通过协调各方利益的方式加以化解。

三、内涵解释上的重大变化

党的十七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这实际上对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作出了新的界定,体现了中国国情和当代人类基本价值的结合,包含着重要的新意。

第一,从阶级专政(阶级民主)到人民民主

如前所述,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然而,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社会结构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条件很不相同,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只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而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就存在重大区别了。过去,我们往往仅仅从字面上看问题、把无产阶级专政等同于阶级专政或阶级民主,是有很大缺陷的。

再进一步,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直接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只有吸收了阶级的革命力量的先锋队,才能实现这种专政。” 而作为阶级先锋队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 列宁着重强调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一致的方面,但对它们之间的差别和矛盾有所忽略,尤其对领袖可能脱离政党、政党可能脱离阶级和群众的变质危险估计不足。斯大林更加忽视了后一方面,似乎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之间总是天然一致的。在实践中,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把无产阶级专政变成了一党专政,进而又变成领袖个人专制,致使无产阶级专政面目全非,酿成了许多人间悲剧。

现在,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这同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虽“形异”但“神似”,更符合其精神实质。

在中国、俄国等经济文化落后国家,“无产阶级专政”还含有歧视和排斥人民中其他阶级和阶层的意味(在马克思那里不存在这个问题)。譬如,列宁讲过:“无产阶级的专政,即不与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 尽管后来列宁补充说,在俄国这样农民人数众多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仍然强调无产阶级是领导阶级。在选举苏维埃代表时,国家规定,城市居民5万人有1个名额,而农村则是25万人才有1个名额。我国参照苏联的这个做法,规定选举同样名额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人口要达到城市人口的4倍 。这就等于把人民区分为不同的等级,是同现代社会通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相背离的。现在,中共中央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十七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

第二,从人治到法治

马克思本人是学习法律专业出身,他深知当时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阶级性及其虚伪性。虽然他也提到了巴黎公社的“法令”,但没有过多去谈它。而且,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只存在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短暂的过渡时期,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国家因而也不存在法律的。

马克思对法律重视不够,这固然不应苛求,但终归是个不足,而列宁和斯大林却把缺点当作优点,进一步放大了这个局限性。列宁直言不讳地讲:“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 斯大林也说: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 。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权大于法、党高于法是普遍现象。离开法治,在确定专政对象、国事决策等重大问题上,必然会出现许多随意性和偏差,更不要说制约政府、执政党特别是其领袖的权力了,公民甚至包括党和国家一些领导人的基本权利都很容易受到侵犯,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提供了大量的沉痛教训。这种不讲法治的政权,虽然在革命政权建立初期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和合理性,但显然不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常态。经过数十年的曲折历程,我们逐渐认识到,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和重要保障。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决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中国建立50周年之际,依法治国终于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由上可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民主法治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当然,从宪法原则和执政党的主张到社会现实,还有一个过程。如何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我们依然任重道远,仍需继续努力奋斗。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于《理论视野》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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