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文艺表演团体需要延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