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新体制有哪些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劳动法对新体制的框架已作出基本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新体制对各项保险制度的建设采用多层结构,以增强其分散风险的机能,即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新体制中的保险基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国家设社会保险基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将保险费改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共同负担;
b保险基金分类筹集,并分别制定缴纳比率;
c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d规定了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一般限于购买国家债券);
(3)建立专门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
二、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它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实施保护,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培训、生产自救等)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互不相同的,后二者都不具备强制性质,是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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