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6日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本人应当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应当根据户籍或者居住情况选择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属的本市街道(社区),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选择本市居住登记地。
第六条 社保机构在向参保人送达待遇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已选择的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
第七条 社保机构通过与街道(社区)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将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有关信息直接推送至其选择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
第八条 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持身份证、社会保险卡以及经社保机构核验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所属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
第九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接收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
(一)受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并核对登记社保机构推送的退休人员信息。
(二)采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
(三)将采集到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完整准确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十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的有关要求,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办理完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手续后,通过信息系统,与社保机构共享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及时更新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二)建立特殊群体台账和管理服务需求台账。
(三)办理退休人员转入、转出、注销手续等。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本人、家庭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街道(社区)相关机构申报。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应当根据申报情况,及时更新其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因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地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办理跨街道(社区)转移手续,变更其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死亡时,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人员信息注销手续:
(一)核实情况。接到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后,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二)办理注销手续。根据退休人员家属、权威机构提供的死亡证明或者社保机构推送的信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属于因被判服刑、下落不明或者死亡等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停发或者暂时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社保机构。
第十七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为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提供以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一)社会保险咨询和查询服务。
(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三)协助已故退休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等。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指导已故退休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结算个人账户余额:
(一)查看资料。了解退休人员死亡消息后,查看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库,初步了解其家庭及供养人情况。
(二)告知权利。告知已故退休人员家属或者供养人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结算个人账号余额的有关规定。
(三)申领待遇。指导已故退休人员家属持相关材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等社会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第十九条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十条 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应当协助退休人员查询有关社会保险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事项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深劳社〔2006〕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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