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是解决其他社会历史观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1)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也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生产方式。
自然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永恒的、必要的条件,是人们生活和生产的自然基础。自然地理环境提供了社会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来源。离开一定的自然条件,人们就不可能进行生活和生产;自然地理环境的优劣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并对社会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自然地理环境的作用要受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特别是受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制约。自然生态平衡对社会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是社会得以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当今世界出现的生态、环境、人口、资源等全球危机问题,并不单纯是自然系统内平衡关系的严重破坏,实际上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严重失衡。马克思认为,应当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恩格斯也提出了自然界“对人进行报复”以及“人类同自然的和解”问题。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要从自己做起,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人口因素也是重要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社会发展起着制约和影响的作用。人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没有人就没有社会。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对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适度的人口对社会发展起加速作用,过密或过疏的人口对社会发展则起延缓作用。在现代社会,人口的质量(智力、体力等)、职业构成、受教育程度和技术熟练程度等状况,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人口因素要受社会生产状况和社会制度的制约。无论是自然地理环境还是人口因素,都不能脱离社会生产而发生作用,都不能决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形态的更替。
物质生产方式,即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通常简称为生产方式,是指人们为获取物质生活资料而进行的生产活动的方式,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及决定力量。马克思说过,“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在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首先,物质生产活动及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其他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其次,物质生产活动及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全部社会生活。最后,物质生产活动及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决定整个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决定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的更替和发展。
(2)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主体,社会意识分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个体意识是个人的生活经历和社会地位等在自己头脑中的反映,是个体社会实践的产物;群体意识是群体成员共同的意识,是群体实践的产物。根据不同的层次,社会意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是低层次的社会意识,是自发的、不系统的、不定型的社会意识,表现为人们的感知、情绪、情感、心态、习俗等,以感性认识为主;社会意识形式是高层次的社会意识,是自觉的、系统的、定型的社会意识,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科学等,以理性认识为主。社会意识形式以社会心理为基础,并对社会心理起指导和影响作用。
在社会意识形式中,又存在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之分,其中意识形态是指反映社会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社会意识,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自然科学和语言学、形式逻辑等一部分社会科学不具有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性质,不反映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不服务于特定经济政治制度和特定阶级,因而属于非意识形态。
政治法律思想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政治思想是人们关于政治的关系、制度和设施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的关系、制度和设施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政治法律思想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
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依靠社会舆论以及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的精神力量。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永恒不变的道德是不存在的。道德具有继承性,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艺术是通过塑造具体生动的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式。它靠形象来表现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理解、情感、愿望和意志,按照审美的规则来把握和再现生动的社会生活,并通过美的感染力来影响人们的思想情感和社会生活。
宗教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反映。宗教本质上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是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来支配人的思想行为的一种意识形式。从其产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和缺乏科学知识,以及人们对自然现象的无知和恐惧,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宗教观念。阶级压迫给劳动人民带来苦难而人们又不能科学地解释这些社会现象,是宗教产生的又一重要根源。宗教最初是被压迫者对现实苦难的叹息和抗议,而后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其统治被压迫者的思想工具。从历史和现实看,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努力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对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学具有思辨的特点,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不同,它是一种以更为间接和抽象的方式反映社会存在的意识形式。哲学作为观念文化中的基础部分,对社会和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由于反映社会存在的方面不同、方式不同,因而作用也不同。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形态,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不断加强,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重视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新变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3)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
第一,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首先,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内容的客观来源,社会意识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的主观反映。社会意识产生的基础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实践的能动性决定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能动性。所以,社会意识根源于社会存在,是对以实践为基础的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世界的反映。其次,社会意识是人们进行社会物质交往的产物。社会意识同语言一样,是在生产中由于交往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人类最初的意识是“纯粹动物式的意识”,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经过漫长的生产和交往的发展,伴随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产生了人类最初的思想家。马克思、恩格斯说:“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再次,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也相应地或早或迟地发生变化和发展。社会意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每一时代的社会意识都有其独特的内容和特点,具有不断进步的历史趋势,但不管怎样变化、发展,其根源总是深深地埋藏于经济的事实之中。例如,在原始社会,人们只有朴素的族群公有观念,不知“私有”为何物。随着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原始社会的瓦解,私有观念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思想意识相应产生。可见,那种认为人从来就有“自私意识”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最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以理论、观念、心理等形式反映社会存在。这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但社会意识并非消极被动地受制于社会存在,它既依赖于社会存在,又有其相对独立性。
第二,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从根本上受到社会存在决定的同时,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发展形式和规律。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和不平衡性。进步的社会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推断未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落后于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则阻碍社会的发展。另外,历史上也有这样的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其社会意识的发展水平未必都是最高的;某些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其社会意识的某些方面却可以领先于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二是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各自具有的历史继承性。社会生活的内在联系及其统一性,决定了社会意识诸形式之间也必然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同时,社会意识诸形式均有自成系统、前后相继的历史链条,因而具有历史继承性,有其发展的特殊规律。三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任何社会意识都不会凭空出现,只能是适应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因而它必然具有满足这些需求的功能和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物质力量并作用于社会存在,影响历史的发展。先进的社会意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对社会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是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实现的。思想本身并不能实现,要实现思想就要付诸实践,而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一种社会意识发挥作用的程度及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同它实际掌握群众的深度和广度密切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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