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所划定的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五种社会形态说”被视为普遍的世界历史发展图式。近年来,很多学者认为,这既缺乏充分的马克思的文本依据,又有明显的理论缺陷,也没有世界性的普遍的事实依据作支撑。
(1)“五种社会形态说”是后人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种阐释,它发轫于苏联。
1846年马克思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时就已经有了五种所有制形式的构想。马克思又在《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都讲到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如果加上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五种所有制形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了如下五个阶段——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1897年列宁在为波格丹诺夫《经济学简明教程》写的书评中讲,政治经济学应该这样来叙述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即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资本主义时期。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中再次勾勒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脉络。在当时的列宁看来,人类历史是沿着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单线序列发展着的。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将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化了。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本身就带有浓重的苏俄色彩。列宁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至高威望决定了他们关于社会形态的论述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以《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更一度被认为“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心材料,而“五种社会形态说”成为理论界阐述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演进规律的基本法则就是很自然的了。
(2)“五种社会形态说”缺乏充分的文本依据。《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并非“五种社会形态说”者所理解的原始社会。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简单地解读为原始社会生产方式,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将五种社会形态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的循序递进的普遍规律,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
一句“大体说来”已经从文字上表明,马克思并无意将他的结论作为世界发展的惟一图式,而只将其看作基于对现有资料的分析得出的大概认识。马克思生前对于把一种类似于“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历史分期模式强加到自己名下表示了明确的反对:“他(米海洛夫斯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3)“五种社会形态说”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通观世界历史进程,“五种社会形态说”无法解释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除了西欧之外,几乎没有一个民族的发展是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在欧洲,日耳曼民族超越了奴隶制而直接进入封建社会,斯拉夫人走着类似的道路;在美国,“资本主义社会不是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自身开始的”;在非洲,许多民族从奴隶制甚至从原始社会直接走向资本主义社会,等等。马克思本人就把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马克思还反对将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的“公职承包制”、“荫庇制”简单等同于西欧的封建制。农奴制是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基本因素,而亚洲一些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身份的农奴,至于其他封建主义因素,也一样无法套用于亚洲社会。[/font]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