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勇
[摘要]:曼瑟尔·奥尔森(M·Olsen)对集体行动的研究是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出色成果,并在政治学与社会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学派对如何解决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本文试图对各个学派对集体行动的研究作个综述,并指出目前对集体行动的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关键词]:集体行动 博弈论 组织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经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亚里士多德:1965)许多年后,他的这一论断被奥尔森演化成为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曼瑟尔·奥尔森 (M·Olsen)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选择与团体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Group Theory)一书中,提出了集体行动理论,讨论在“理性个人”的假设下,集体行动的特征如何,以及如何理解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关系。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他的古典经济学奠基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曾提出“利益最大化”原理:理性人(经济人)的趋利避害行动会使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使社会收益最大化。他认为,在市场竞争中(自然状态下),虽然每个人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但却受市场这“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从而达到一种他未曾预期也并非出于他的本意的结果,就是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利益。亚当·斯密似乎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找到一种合理的过渡,他给我们描述这样一种理性选择的逻辑: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个人未预期的结果——集体的理性(李培林,2001)。但奥尔森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从个人理性和自利的前提中推演不出人们会作出增进集体利益的行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和集团的利益。”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集体利益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斥性(non - excludabil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ness)的特点,即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对此类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消费。集团利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团越是大,分享收益的人越是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份额就越小。所以,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济人或理性人都不会为集体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这就是他所提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1995)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体现的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从个人理性出发,并不能保证自发地、自然地产生出集体理性,个人理性的张扬,结果可能是集体无理性。因此,指望以个人理性为本位建构社会的观点缺乏必然的逻辑。
公共事务管理是一种典型的 “集体行动”形式。而集体行动的逻辑或曰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行动个体理性行为的非合作博弈结果。个人自私的行为并不一定能够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显然不能够在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产生最佳的社会共同结果,个人理性并不能保证集体理性。因此,公共管理危机的出现似乎在所难免。大量事例证明了搭便车在公共领域可能造成的后果:1、公共产品供给短缺;2、公共资源利用无度;3、公共秩序混沌失序;4、公共组织效率缺失;5、公共政策执行失范。(陈潭:2003)
多年来,为克服“搭便车现象”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各界学者从不同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博弈论的方案
博弈论者将集体行动的困境概念化为囚徒的困境博弈,基本的问题就变为怎么样发现合作方案,怎么样使个体理性与和集体理性相吻合。因此,关于合作可能性的讨论便以博弈条件模型中的中介变量为焦点。博弈论者通过对“重复性囚徒困境”的研究,发现和证明了人们彼此之间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他们证明,“重复性囚徒困境”(iterated prisoners dilemma)条件下,“有条件合作”策略将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选择。所谓“重复性囚徒困境”博弈,是指相同的博弈者会不断重逢,即不断重复面对相似的囚徒困境的选择条件。重复为博弈产生了新的动力结构,在重复性囚徒困境下,理性博弈者将考虑,如果我拒绝合作,不断背叛,为了减少你的损失你也背叛。通过重复,博弈者可按对手以往选择而决定当前选择。背叛有可能遭到惩罚,合作有可能获得收益。如果博弈者关心未来收益,而且博弈没有确定的时间限度,被惩罚的威胁似乎足以高到保证每一博弈阶段的稳定合作。所以,存在一种所谓的“一触即发”策略,即“只要你背叛,我随后将永远背叛。”博弈论者证明,在一种典型的交换情形下,当博弈者双方背叛时,只能维持现状,失去了双方获益的机会,而如果双双合作,就也可争取到双双获益的结果。通过反复合作,我们可反复从囚徒困境的交易中获益。因此,当人们重逢的机会足够大的情况下,既使没有外力的强迫,理性人为了双方的利益也会合作。
在“重复性囚徒困境”研究方面,最有成就者当推罗伯特·艾克斯罗德(Robert Axelord )、泰勒(Michael Taylor)、哈丁 (Russell Hardin)等人。艾克斯罗德的实验证明,在一项长期重复进行的博弈中,既使对利己主义者来说,合作也是理性的。其结论肯定了纯由利已主义者组成的世界中,建立互惠合作关系的可能性。这一结论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在于,即使在缺少政府权威人群中,人们合作或建立社会秩序也是可能的,因为合作本身符合当事人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合作产生的条件就是,“人们重新相遇的机会足够大”,即“合作是基于互利互惠基础基础而未来影响十分重要,它足以保证目前的互利互惠关系的稳定。”(袁瑞军:1998)
组织理论的观点
搭便车行为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前提条件:1、社会中具有公共利益可以被分享,这种公共利益可以是现实成型的,也可以是被社会契约所允诺而尚未实现的;2、社会中的个体是隐匿于社会中的,并且其行为具有非可逆性;3、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行为只是整个社会行为的1/n,任何单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不足以改变整个社会行为的发展进程。正是由于如上三个条件的满足,才造成了尽管人们对于人性的假设不同,对于理性的连续性和可变性的理解不同,但最终的分析结果却都是个人不会在自然条件下向集体公益让渡自身的任何权利。奥尔森提出了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来防止搭便车的发生,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它包括正面的奖励和反面的惩罚。但尽管他为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这种“选择性激励”的手段,但他对组织集体行动并不奢望,原因在于集团规模大、成员多使做到“赏罚分明”得花费高额的成本,它包括有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信息和度量成本以及奖惩制度的实话成本等。显然,不仅仅是收益分享问题阻碍了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而且组织成本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张而剧增也使之难以为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合理的组织框架和组织规则,就是保证组织中有效规避搭便车行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机制性条件。为此,谷雪提出了构建完善的组织的方法,用以降低搭便车行为的负面效应。(谷雪:2002)
搭便车行为证明了社会成员从各自的私利出发最终导致了社会公益无法自觉实现,必须有富有权威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和选择性激励组织存在,才可能维系整个社会体系的正常运作。公共组织便是这样的组织形式。美国著名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写作出版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一书,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并由此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集体行动制度理论,即自主组织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集体行动困境”,为当今世界性的公共改革提供了一条不同于国家和企业制度的自主治理新思路。自主组织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而对于其它一些情况,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共事物治理和资源利用而言,就完全不适用。因为在那种环境下,人们之间能够在相互接触中经常沟通、不断了解,并且彼此之间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由于长时间的共同居住和交流,人们之间建立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事模式,个体与个体之间能够就维护公共利益而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进行自主治理。(奥斯特罗姆:2000)
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案
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必须创设一定的条件,设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并与非经济性因素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在奥尔森“选择性激励”的基础上,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了其它措施来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詹姆斯·布坎南提出了俱乐部经济理论来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他认为,对于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介于纯粹私人产品和纯公共物品两个极端之间的物品,可以由组成各种各样的俱乐部来提供。每个俱乐部都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只有那些想得到这种物品并能够付费的人才会选择加入俱乐部;同时,它还必须能以相当低的成本排斥他人。第二,非纯粹公共物品存在拥护现象,仅有有限数量的会员有加入某一俱乐部的激励。第三,当会员人数超过随物品有极大变化的有效成员规模时,形成新的俱乐部是有效率的。(布坎南:1965)
吴昕春总结了公共选择理论对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的研究,认为公共选择理论抓住了在公民政治热情,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背后的利益动机,进一步发展了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并提出以下几项策略来提高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1、“强制的民主接受”。强制有在某一特定集团内或集团外两种执行方式。集团内成员对不合作者的强制称之为“强制的自愿接受”或称之为“强制的民主接受”。具体操作就是通过一种民主的程序,例如通过多数表决程序来形成集团选择,然后要求集团所有成员必须参与集团的一致行动,否则将受到惩罚。对于一个大规模的集团,就需要建立一个政府,“它在使用政治暴力方面具有独立权,因而可以迫使个人遵守集团决策”。强制与“选择性激励”具有某些不同的特征,“选择性激励”对于个人参与所起的作用主要基于物质的,社会的或精神因素的积极诱导,对于不参与和不合作行为的惩罚主要是通过道德力量,而强制所使用的手段则带有规则和制度性质,是迫使个人服从的外在的威慑性力量。因此,“强制的民主接受”是推动集团成员进行参与的外在驱动力。
2、“价值约束”。奥尔森承认,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所以当缺乏经济激励驱使个人去参与某种集体性行为时,还可能存在一种社会激励驱使他这样做,同时肯定这种社会激励一定存在。事实证明,公民的伦理偏好不完全是自利的,具有利他性,参与的目的是通过改善政治过程的质量,或者通过有助于维护民主制度,可以改善其他人的福利。人们的伦理偏好是通过学习而获得,并经由社会制度、环境的不断强化而确立起来。虽然个人在偏好强度和行为的伦理支配程度方面各不相同,但人们具有这种伦理偏好却是事实。
3、“最小后悔”策略。“最小后悔”既不是社会、也不是集体对其成员的评价结果,而是理性人自己的一种自我评价。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参与的支付成本与参与所获得利益之比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同时个人的收益估价也是相对的,个人的收益还要取决于个人选择不参与所损失的利益之间相对的比例关系。后悔值的大小取决于个人参与对最终决策形成的影响性程度以及对个人利益所带来的损失程度。对于理性行动者而言,为避免最大后悔的风险,会选择最小后悔的行动,进行参与。“最小后悔”原则是理性人的一种策略行为,就如同中国的一句古语“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群体范围内,倘若公共决策对每个人又具有直接后果的话,“最小后悔”无疑是促动人们进行参与的心理动力。(吴昕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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