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关于迪尔凯姆的部分概念的介绍胡 彪摘要:什么是社会学主义?西方很多的社会学文献中都有过相关的论述,其中以波兰社会学家J.萨基的论述最为简明。萨基认为,社会学主义应该包括两层基本的含义:其一,他是与一整套社会学方法相关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这些方法告诉人们该如何去调查和解释社会事实;其二,它(尤其在迪尔凯姆那里)是一种哲学信条,认为有权对那些不能归纳为社会学的问题作出自己的陈述。那么在迪尔凯姆这位开创了社会学主义先河的巨擘那里,很多概念是我们这些后学者必须要了解的,本文就将以迪尔凯姆的著作为线索就某些概念加以简单的介绍。关键词:迪尔凯姆 社会事实 社会团结 自杀 一、《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按时间来算的话,其实第一部分该是写迪尔凯姆在1894年就已经发表的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的,但是因为“迪尔凯姆有关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论述,是他整个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他对社会学发展所作的最重要贡献之一”。我们甚至可以说,没有迪尔凯姆对社会学方法以及社会事实的论述就没有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因而把《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放在第一部分是完全合理的。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迪尔凯姆主要谈论了三个主要的问题:其一,什么是社会事实;其二,社会事实的特性如何;其三,如何研究社会事实。
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社会事实”这一核心词汇在书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关于这一本书,我们要谈论的就是这一核心词汇——社会事实。我们也不妨遵照迪尔凯姆书中的顺序首先来看看什么是社会事实。社会学要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或者说社会学要与哲学和心理学相分离,那就“必须首先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必须关注不属于其他学科范围的现实”。而这个赋予社会学以存在理由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本书中,迪尔凯姆是这样解释社会事实这一核心概念的:“如此,这里就有了如下一类具有鲜明特征的事实:它由外在于个人但有具有控制个人的强制力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这些思维方式是不能和生物现象混为一谈的,因为它们是由表象和行动构成的;他们那也不能和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这样,它们就构成了一系列新的现象;对这类现象来说了使用的最准确的术语是‘社会的’。这样一个术语非常适合它们,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其来源不是个人,它们的基础只能是社会:要么是整个社会;要是社会中的某些特定群体,诸如教派,政治、文学或职业团体等等。另一方面,唯有‘社会的’这个术语方适应它们,因为只有在它专指那些未列入任何已经形成的或分类化事实范畴时,‘社会的’才具有明确的意义。
因此,这些思维和行动方式构成了社会学最合适的领域。”从上面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社会事实被分为了两种主要类型:物质性(material)社会事实和非物质性(nonmaterial)社会事实。卢克斯在他的《迪尔凯姆:生平与工作》一书就将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作了如下划分:物质性社会事实社会社会的结构性组成(如教会和国家)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沟通渠道,以及住宅布置等)非物质性社会事实道德集体意识集体表象社会潮流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里面的具有心理性质的物质性社会事实都是带有很强的社会性的,于心理学所关注的个人意识有质的差别。其次,我们来看社会事实的特性如何。我们说一类事物之所以能区别于其他事物,主要的就是这类事物具有其他事物所没有的特性。那么具有心理性质的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如何与心理事实相区别开就是迪尔凯姆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迪尔凯姆列举了社会事实的三种主要特征。第一种特征是,社会事实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这一特征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我们的周边每天都发生着很多的事情,其中有很多事我们无法干预甚至是我们根本就不知道的事情,它们是不以我们的行动为转移的。
还有,在信徒出生以前,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就已经存在了,这也说明他们是存在于个体信徒之外的。社会事实的第二个特性就是它的强制性。“它们凭借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的意愿如何。当然,当我完全心甘情愿地服从它们时,这种约束就会很微弱,甚至不再必要了。尽管如此,强制不一定就不是这些事实的属性了,其证据是我一企图与之抗衡,他就立即表现出来。”费孝通先生在他的《生育制度》一书中也曾类似的写道:“我们长大了的人觉得在这世界上做事能应付自如,左右逢源。须知这是从十多年的种种不自由中挣得的自由。社会的桎梏并不是取消了,只是我们熟悉了。苟其我们真能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则我们在这些社会的重重规则下,则能如一个熟练的球员在球场上,往来奔驰,随心所欲而不逾规了。······在养成这套习惯时,一路有碰壁的机会,被呵斥,被鞭策,被关在黑房间了,被停止给养的威胁,种种不痛快,不自由的经历是免不了的。”正如同被关在封闭的容器中的跳蚤,如果它不试图从容器中跳脱出去,那么它是感觉不到容器的存在的,可是一旦产生了这种企图并将之付诸行动了,那么等待它的就只有碰壁的惩罚。社会事实的第三个特性就是他的普遍性。“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强制性的),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才是集体的。
这是一种强加于个人而又由个人重复的群体状况。它存在于群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以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个体。”“具体地说,社会事实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每个个体事实的简单总和,社会事实在本质上就是真正集体的。”最后是社会事实的研究策略。在迪尔凯姆那里,社会学的研究永远不能离开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学方法论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以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因素,应该到前在于它的那些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是到个人的意识状态中去寻找。”“迪尔凯姆将自己的社会学视为社会的物理学或生理学。其基本的决定因素是个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而不是个体本身。”迪尔凯姆的第二个基本准则就是一种社会事实的起源和它的功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因此“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社会分工论》《社会分工论》作为迪尔凯姆的第一部著作,一直被认为是受前人,尤其是孔德、斯宾塞,影响最明显的一本书。纵观全书,我们可以发现,贯穿其中的主题就是个人与社会或者说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而这也是迪尔凯姆社会学主义思想的中心所在。那么个人是怎样联结成一个集体的呢?迪尔凯姆在这里引入了他的一个核心概念: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
“不久我们就会看到,除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以外,迪尔凯姆的其他几部主要著作的主题其实都与社会团结有关:《社会分工论》论述了由社会分工中日渐增长的复杂性和专门化派生出的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及社会形态从迪尔凯姆的所谓‘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自杀论》探讨的是由社会整合的破坏而构成的对社会的威胁,以及社会对这些威胁的反应(自杀就是其中一种反应方式);最后,《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则论述了宗教及其仪式在何种程度上一级通过何种方式能加强社会团结。”“迪尔凯姆是个体的天敌,因为他对社会的控制性的影响更为强调。”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表现,而将一群个体联结成一个社会的是该社会的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在《社会分工论》中,迪尔凯姆给出了自己对集体意识的定义:“一般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并进一步阐明,这一总和”形成了一个具有自己生命的特定体系”。“毫无疑问,集体意识的基质不是单一的机构,从定义上说,它扩散与整个社会空间;它仍然有着是其成为一种有别于他物的现实的特殊性质。实际上,集体意识是独立于个人置身其间的特殊情况;个人消逝了,它仍旧存在,无论在南方还是北方,在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在这样那样的行业中,都是一样。
同样,集体意识不是每代必变的,相反,它承上启下,代代相传。因而,尽管它只能出现在个人身上,但与个人意识相比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集体意识是社会的精神象征,有着自己的特性、生存环境和发展方式,完全像一个人,尽管方法不同。”虽然迪尔凯姆本人也承认集体意识的延续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体意识所驾驭的存在范围,也就是集体意识的控制力是会变化的。与之相匹配的则是迪尔凯姆所论述的“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我们很容易发现在“机械团结”占主导的社会里,集体意识在约束人们的行为方面起着极大的作用。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宗族。同属于一个宗族的人都会有一个共同的认识:他们是这个宗族的人。他们也需要遵守本族的规定而不可逾越,否则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与此不同的是,在“有机团结”占优势的社会中,集体意识所驾驭的范围就会小很多,这种意识对人们的控制力也会弱很多。在这样的社会形式下,集体意识起的作用就在于维持社会的团结,使之不至于因为社会分工的发展而解体。在集体意识之后,迪尔凯姆将论述的重点转向了社会团结这一核心概念。有人就归纳了他关于“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划分。表一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用迪尔凯姆的话来说,就是一种由于彼此相似而形成的团结。
在这种社会形式下,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大的,人们拥有相似的经历、活动以及生活方式,有着同样的感情,赞同同样的道德标准,承认同样神圣的事物。因为个人还没有分化,人们都在做同样的事情,所以这样的社会是“协调一致”的。其中,集体意识的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约束性制裁(repressive sanctions)来实现的。在这种制裁制度下,判断犯罪与否的标准是某个人的行为是否威胁或违反了集体意识。而量刑的标准则是犯罪的行为对集体意识的抛弃程度,以及这种抛弃引发的对集体情感的侵害程度。与机械团结不同,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是由发达的社会工业,以及成员之间社会成员间的异质性所决定的另一种联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分工的现代社会。在这种关联中,集体的“协调一致”开始表现为分化,个人不再彼此相似,而是彼此有别。而集体的“协调一致”也不再是集体成员的行为一致,而是在分工的形势下,人们的行为配合上的协调和一致。在这种社会联结形式下,社会的分工导致了个体间的相互依赖的加强,社会成员在更广大的区域上实现了联结,而不再是像机械团结那样,联结只是存在于一部分人之间。同时,由于集体意识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起的作用越来越薄弱,社会分工开始“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原先由共同意识承担的角色”。
与这种社会形式相关的制裁体制则是复原性制裁(restitutive sanctions)体制,这种体制下起作用的主要是合作法和复原法,它们“都涉及到维护或恢复合作关系”。复原性法律的意义并像约束性法律那样是为了制裁或者是惩戒,而是“为了将事物恢复原状”。在《社会分工论》中,迪尔凯姆是这样评价他的两种社会团结方式的:“由劳动分工导致的团结迥然不同。如果说前一种团结预示着个人的相似性,那么这种团结则是以异质性为基础。前一种团结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个人的人格被吸纳到了集体人格中去了;而后一种团结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了自己独特的行动范围,也就是说都有了自己的人格。这样,十分必要的事,集体意识为个人意识留出了一方天地,使它无法规定的功能得以确立。这种空间扩展得越广,有这种团结产生的凝聚力就越强。实际上,一方面,劳动也分化,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就越强;另一方面每一个人的活动越是专门化,他就越会成为个人。······社会已经赋予我们的创造力以更多的空间。因此,在这里整体的个性和部分的个性获得了同步发展。社会能够更加有效地采取集体行动,同时,它的每一部分也都能够自由地行动。这种团结与我们在高等动物身上看到的团结何其相似!”三、《自杀论》《自杀论》作为迪尔凯姆继《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后的又一部著作,为迪尔凯姆在前书中论述的方法论提供了一种实践的说明,它全面体现了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
“虽然作为一种早期发展的产物,以现代的标准来看这部著作的方法论主体一定是粗超的和不令人满意的,但它仍然堪称社会学研究的一种经典模式。”在这部书中,迪尔凯姆以自己的经验资料为基础就自杀这一社会事实展开分析。在《导论》中迪尔凯姆就给出了他对自杀的定义:“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从定义上来看,自杀这种社会事实带有很明显的个人行为的性质,而“迪尔凯姆欲图通过为自杀这种似乎是最个人化的行动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证实和建立社会学的科学地位”。同时,为了避免将这一社会事实与心理学研究相冲突,迪尔凯姆高超的选择了自杀率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显然,自杀率在由个人的自杀行为构成的同时又是一个只有群体或社会才可能具有的现象。用迪尔凯姆自己的话来说,“如果我们不把自杀看成是鼓励的、需要一件件拆开来考察的特殊事件,而是把特定社会在特定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总和,也不是一个集合性的总体,而是一个新的特殊性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自己的统一性和个性,并因此有它特有的性质——一种以社会性为主的性质”。
在全书的前三章,迪尔凯姆审视了当时流行的关于自杀的各种观点,并通过调查数据对其一一进行了批驳,以此来证明“直接刺激社会生活的不是物理环境;影响自杀人数多寡的更不是物理环境。自杀人数的多寡取决于社会条件”。这与他的社会学宗旨——社会事实必须根据社会事实来解释是一致的。那么在迪尔凯姆那里,用来解释自杀的社会事实是什么呢?“在迪尔凯姆看来,造成自杀尤其是欧洲各国、各地区及各个时期不同自杀率的原因,是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社会潮流(social currents)。”比较现代的术语来说,社会潮流是一集体成员共同分享的一组意义。如此,它就不可能在任何既定的个体意识中发现,它是该集体的一组行动者在心理上所共享的。”它“没有那种结晶化的形式,但具有同样的客观性并对个人具有支配作用”。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自己点明了社会潮流在自杀这一社会事实中大的作用:“每一社会群体确实都有一种集体的行动倾向,这种倾向是其固有的,他是个体倾向的来源,而不是它的结果。这一倾向是由遍布整个社会的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失范等潮流构成的,沮丧的忧郁、主动的自我牺牲和恼人的厌倦都导源于此。正是整个社会的这些趋势,影响到个人,引起他们诉诸自杀行为。
”而根据这段论述中的不同的社会潮流,迪尔凯姆将自杀分为了自重基本的类型,即利己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的自杀以及失范性自杀。首先是利己主义的自杀(egoistic suicide),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从宗教和家庭两方面分析了影响自杀的因素,在家庭方面又是从婚姻和孩子状况两个方米进行考察的。根据迪尔凯姆的论述,家庭和宗教对个人的影响主要是对个人集体意识的影响。以书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对比来说,天主教对信众的约束明显是要强于新教的。教会思想是具有权威性的,教众是不可以对其进行反叛的,由此形成的关于教会的集体意识也就会比较强烈,前面我们也说过集体意识在约束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基于这种集体意识,信徒们就很少会选择以自杀的方式去脱离社会。而新教则不同,新教提倡的是它允许更大程度的自由思考,信徒的信仰来源于自己对宗教教义的理解,“新教徒是他信仰的创造者。圣经掌握在他手里,任何解释都不能强加给他。”那么在这种广泛的思想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宗教的集体意识就显得软弱无力了。这样的社会或群体中的个人可以自由的追求自己的私利和兴趣,而这种无限制的利己主义就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个人不满,进而导致一部分人会选择自杀来脱离社会。
家庭因素也是类似的,结成家庭的人会以家庭为中心形成强烈的集体意识,这也会增强他们对自杀的防护系数。与此类似,当一个社会由于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如对付外来侵略)而加强集体情感之时,也会抑制利己主义自杀的动机。由此,迪尔凯姆得出了关于利己主义自杀的三天定律:“自杀与宗教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自杀与家庭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自杀与政治社会的整合程度亦成反比。”利他主义自杀(altruistic suicide)不仅在字面意思的解释上和利己主义自杀是相反的,在导致这一类型的自杀的原因上也是和利己主义自杀走在两个极端之上的。利己主义自杀是由于个性的过分发展,而利他主义自杀则是因为个性受到了过分的压抑。这种情况发生时,社会的整合程度是非常高的,个人的利益被看作是微不足道的,个人必须完全服从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迪尔凯姆所说的利他主义自杀发生的前提有两个:(1)群体的规范要求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如美国人民圣殿教的集体自杀事件、中国的法轮功集体自焚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空军的“神风突击队”,以及印度的“殉夫”恶俗;(2)在群体规范所要求实现的任务难以完成的时候,如果执行者对群体和任务的认同十分强烈,那么失败的经验会导致严重的情绪低落,使得人们可能选择自杀作为避免蒙耻的方式,日本武士道的剖腹自杀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示范性自杀(anomie suicide)是有社会混乱而引起的自杀现象。前面我们也讲过自杀是对社会整合的破坏而构成的对社会的威胁的一种反应。“工业危机或金融危机之所以使自杀人数增加,并非由于这些危机使人贫困,因为繁荣的机遇也产生同样的结果;而是由于这些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示范性自杀”的发生时建立在社会整合遭到破坏的基础上的,这种破坏不仅仅是发生在经济困难时期,还发生在经济繁荣时期。与此相联系的则是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中论述的失范的分工,这类分工的出现没有带来社会的团结,相反的,而是带来了社会的混乱,以及由此发生的自杀现象。迪尔凯姆借由以上的论述很好的证明了影响自杀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力量。这也很好的契合了他的社会学宗旨——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来解释。迪尔凯姆对于社会学的重要不仅仅在于他给了社会学以存在的理由,使之与哲学及心理学相分离,还在于他为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模式和宗旨,它的社会学主义也成为了社会学的一种哲学信条,影响着一批社会学者,而他的全部社会学也堪称社会学主义结下的最为丰硕的精神之果。参考文献: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 Szacki,J.,History of Sociological Thought,Westport,Connecticut:Greenwood Press,1979,p.278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p.242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 Durkheim,E.,Suicide:A Study in Sociology,New York:Free Press,1951,p.38 Durkheim,E.,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6,pp.3-4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p.44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p.245 Durkheim,E.,op.cit.,1966,p.2. Durkheim,E.,op.cit.,1966,p.9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p.246. Durkheim,E.,op.cit.,1966,p.110. Collins,Randall,Four Sociological Traditions,New York:Oxfotd University Press,1994,p.187 Durkheim,E.,op.cit.,1966,p.95.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一卷,p.249. Collins,R.,op.cit.,1994,p.240 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p.46 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p.46 约翰逊:《社会学理论》,第234页 Durkheim,E.,op.cit.,1933,p.173. Thompson,K.,Emile Durkheim,New York:Routledge,1982,p.79 Durkheim,E.,op.cit.,1933,p.111 我个人对这一部分的理解是这样的,所谓的“个人的人格被吸纳到了集体人格中去了”也就是说个人在以集体的意识来思考和行动,集体意识优先于其个人意识,由此人们便不回去怀疑和反叛这种社会联结的方式。
而在有机团结中,社会给予了个人充分的人格自由,个人意识得到很好的发展,那么人们要想继续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先保证这种社会联结方式的继续存在,而使这种联结继续存在的方式就是完善社会的分工,使分工继续下去。 Durkheim,E.,op.cit.,1933,p.131 Mitchell,G.D.,A Hundred Years of Sociology,Chicago: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1968,pp.76-77 迪尔凯姆:《自杀论》,p.11 Thompson,K.,op.cit.,1982,p.109. Durkheim,E.,op.cit.,1951,p.44 Durkheim,E.,op.cit.,1951,p.122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p.257 Ritzer,G.,Sociological Theory,Fourth Edition,New York: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6,p.91 Durkheim,E.,op.cit.,1938,p..4 Durkheim,E.,op.cit.,1951,pp.299-300. 迪尔凯姆:《自杀论》,商务印书馆,p.151. Durkheim,E.,op.cit.,1951,p.208 迪尔凯姆:《自杀论》,商务印书馆,p.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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