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著名命题。长期以来,对这个有着巨大影响的命题的解读具有相对一致性,即认为这是对人的本质的肯定性定义。不过,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与传统理解大相径庭的诠释。由此产生了一些疑问:这个命题是对人的本质的界定还是描述?是肯定还是批判?与“实践”是否冲突?本文将一一澄清这些疑问以厘清事实,推进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学习。
一、人的本质是否“是且仅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这个命题出自《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因此他不得不:(1)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2)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①对此命题的理解必须明晰的首要问题是,“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定义还是描述?如果是定义,则人的本质“是且仅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不是定义,则这句话只是对人的本质所具有诸多特征的某一方面描述。
与传统理解不同,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此命题并非定义。②归结起来,其理由有四:其一,被定义者与定义者不同质。“本质”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属于内在的主体范畴,而“社会关系”是外在于人的,属于外在的客体范畴。由于两者的不同质,使得这个命题只具有某种描述性特征(人所具有的社会性),但并非下定义。其二,“在其现实性上”的限制。如果马克思的这句话是对人的本质的定义,那么为什么要加上“在其现实性上”的限定?之所以加上这个限定,是因为这仅仅只是描述性说明。其三,如果此命题是定义,那么就与马克思所说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理想人”相冲突。人的本质只有由理想人来诠释,“社会关系的总和”只能应用于阶级社会中,用以说明人的社会性特征。其四,此命题出自1845年(马克思针对费尔巴哈的错误思想而发),属于(尚不成熟的)青年马克思时代(马克思当时27岁)。从1845年到1883年马克思去世,在马克思的诸多著作中有很多关于人的本质或特质的说明,但没有再次出现“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因此,1845年的这个命题不能被视为对人的本质的界定。
对于上述四个方面的理由,我们予以一一剖析。其一,定义的同质性问题。因为人的本质属于内在的主体范畴,社会关系属于外在的客体范畴,所以不能以社会关系来定义人的本质——按照这个逻辑,那么对于人的本质的定义就只能从主体范畴自身来考虑。以主体范畴定义人的本质将走向两个方面:一是从精神层面来定义人的本质,如理性、情感、意志等;二是从身体层面来界定人的本质,如人的自然性、动物性等。前者的典型是蒲鲁东(以理性来定义人的本质),后者的典型是费尔巴哈(以自然性来定义人的本质)。马克思对于两者的态度如何?都是批判。马克思认为从来没有所谓的超阶级、超历史的人性,以所谓永恒理性来定义人的本质是一种典型的唯心主义,以遮蔽基于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性(阶级性)。因此,如果坚持以所谓主体范畴(如理性)来定义人的本质,那么必然走向歧途。马克思对此进行了专门批判:“真正的哲学家蒲鲁东先生把事物颠倒了,他认为现实关系只是一些原理和范畴的化身。这位哲学家蒲鲁东先生还告诉我们,这些原理和范畴过去曾睡在‘无人身的人类理性’的怀抱里。”③蒲鲁东不能正确理解现实与理念的关系,从而错误地否定了社会实践,否定了阶级斗争。对于费尔巴哈以自然性定义人的本质的方式,马克思也给予了深刻批判。尽管费尔巴哈批判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由于他不能理解人的(基于实践的)社会性,所以最终还是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诉诸感性的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④与费尔巴哈类似,之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关系是“外在于人”的客观范畴(不能用来界定人的本质),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个“主体范畴”。社会关系形成于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其基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这怎么可能外在于人?因此,不理解人的本质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辩证统一,就根本无法理解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其二,“在其现实性上”的限制问题。在中文第1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是这样表述的:“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⑤如果按照这个版本,“实际上”意味着,这就是对人的本质的肯定,毫无歧义。如果按照目前通行的翻译,我们则要分析:马克思为什么要加上这一句“在其现实性上”?这需要结合《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写作背景来说明。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费尔巴哈思想,是因为费尔巴哈对于人的本质的认识缺乏“现实性”。费尔巴哈所界定的人仍旧属于旧唯物主义思想,是一个脱离社会实践的抽象的、唯心的、自然的人。正是针对这一点,马克思才反复强调人的本质所应当具有的社会性,所以才有“在其现实性上”这句话的出现——换言之,这是对人的社会性本质的“强调”,而不是“限制”。而且从马克思主义本身来看,“社会关系的总和”与“现实性”两者是辩证统一、无法分离的,两者都统一于“人的本质”。因此,“在其现实性上”不能被解读为对人的本质的“限定”,而应当被理解为对人的本质的“强调”。
其三,与“理想人”的冲突问题。如果说此命题与“理想人”相冲突,那么也就意味着“理想人”与人所具有的社会性相冲突。这可能吗?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人的本质,那么在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本质就完全脱离了社会关系?“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⑥这段话难道不是在肯定人的“社会力量”的至关重要性?理想人的实现(“人的解放才能完成”)难道可以脱离对“社会力量”的认识?显然,“全面自由发展”的状态是对人的理想生存方式的描述或说明,这并不异于且无法脱离“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反而是对共产主义社会中美好“社会关系”的最好说明。
其四,关于“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的区别。如果仅仅因为“1845年”就将这个命题归于“青年马克思”思想,这显然是主观臆断。1848年伟大的《共产党宣言》诞生之时马克思才30岁,难道这也是(不成熟的)“青年马克思”思想?显然,谁也无法否定《共产党宣言》在马克思主义中的标志性、成熟性和崇高地位。同样,《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起点,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在所谓“老年马克思”的一些主要著作中,无论是《资本论》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哥达纲领批判》等,尽管没有再次重复“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但是我们也找不到任何否定这句话的理论依据,反而可以在马克思的后期著作中找到大量的强调人的社会性本质的内容。因此,从所谓“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的僵化区分中来反驳这个命题,是毫无道理的。
综上所述,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理解,要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高度上进行分析,否则将陷入僵化的形而上学或唯心主义的主观臆断。就此命题而言,人的本质“是且仅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应当肯定还是批判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论付诸定义还是描述,毕竟对这个命题的理解首先是肯定的。但是,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原意并非是对这一命题的肯定,相反,是一种批判,即认为人的本质“并非”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⑦
这种看法始于对文本的不同理解。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有这样一句话,“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传统看法认为,这句话是对费尔巴哈抽象人性论的批判。相反的观点却认为,这句话正好说明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是需要批判的。之所以如此,源于以下两方面理由:其一,文本的误读。“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在这句话中需要进行批判的“这种”现实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费尔巴哈正是因为没有对“这种”现实本质进行批判,所以才导致了对人的抽象的、感性的、直观式的错误理解。其二,思想的冲突。即认为,这段话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最后一条(第十一条)“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⑧相冲突。第十一条是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思想的最后总结,意味着我们的目的不是去解释世界,而要付诸行动去改变世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恰恰只是解释世界而不是改变世界,因此是需要批判或扬弃的。
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理由我们予以一一剖析:其一,文本误读的问题。要想厘清这个问题,就有必要理解整个第六条的完整内涵。“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这是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思想的赞赏,因为在当时唯心主义和宗教神学盛行的欧洲,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这是对费尔巴哈思想的批判,因为费尔巴哈对于人的本质的认识,就是固定于每个人之中的(缺乏现实性的)“抽象物”。“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⑨所谓内在的、无声的、自然联系的普遍性,指的是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定义还是局限于自然人,希望在单个的自然人身上寻求人性的普遍特征。由于费尔巴哈不能理解(以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至关重要性,所以他虽然批判了宗教神学和黑格尔唯心主义,但最终仍旧陷入唯心主义之中,“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可以看到,马克思在这里批判的对象是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错误认识,丝毫没有涉及对社会关系的批判,更没有对人的社会性本质进行批判。由此,我们对“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应当做这样的理解:费尔巴哈仅仅将人当作“抽象的、孤立的个体”,将人的本质当作“内在的、无声的、自然联系的普遍性”,而没有认识到人的社会性,因此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是需要批判的。而且从语义学的角度来分析,既然费尔巴哈的看法(抽象的自然人性论)是错误的、是要进行批判的,那么显然马克思对于人的现实性本质就是肯定的。即使退一万步而言,假设这句话真的是对人的现实本质的批判,那么,对于一个根本没有意识到“人的现实本质为何物”的人来说,如何进行批判?费尔巴哈正是这样,对于一个从旧唯物主义重新滑入唯心主义漩涡的思想家而言,对于一个根本没有意识到社会实践重要性的思想家而言,他如何进行批判?
其二,思想冲突的问题。假设“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是解释世界(因而是需要批判或扬弃的),那么“哲学家们只是用不用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是不是就意味着“解释世界是没有必要,毫无作用的”?意味着“唯一有用的就是改变世界”?显然并非如此。马克思在第十一条里所说的意思是:以往的哲学家不论是将世界的本质解释为“永恒理性”、“绝对精神”、“上帝秩序”或是“人的自然性”,都没有认清事物的本质,都是需要批判的。这些哲学家之所以犯错,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的社会性本质,无法认清“世界的真相”(尤其是没有认识到人类社会的阶级特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以往的哲学家对世界的“解释”缺乏现实的、能动的要素,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世界的“改变”。显然,马克思在此批判的是以往哲学家的错误思想,而不是否定“解释世界”的作用。而且,“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非以往哲学家的错误思想,而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这可能被马克思自己所否定吗?进而言之,正确的理论在解释世界的同时,难道就没有蕴含改变世界的力量?假设没有蕴含改变世界的力量,那么我们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这句话:“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⑩这句话难道不正好说明了,正确的理论经过群众的掌握(转化为行动)就能改变世界?将人的本质所具有的社会性凸显出来,让人民大众认清(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本质(从而付诸革命实践),这不正蕴含了改变世界的力量?因此,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第六条论述与第十一条关于哲学思想的论述并无矛盾,相反,两者存在内在的统一性。
综上所述,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来界定人的本质,这既非对文本的“误读”,更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其他条款毫不冲突。如果我们僵化、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其结果就只能导致断章取义或黑白颠倒。
三、强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与“实践”是否冲突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范畴。对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命题的理解,还必须澄清的一个疑问是:强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与“实践”相冲突吗?尽管在传统认识上,这个命题与实践并不冲突,但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11)
质疑的产生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其一,强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环境决定论。对外在于人的社会关系的强调,意味着人的本质被社会关系所决定,这是马克思一直反对的环境决定论思想,应当将人的本质理解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其二,对社会关系的强调意味着人被社会关系所控制,并将导致人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大众就是被这种压迫人、剥削人的社会关系所控制,因此,马克思在这个命题中并不是界定人的本质,而是揭示人被社会关系控制(并被异化)的事实。其三,所谓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种静态的,甚至是死寂的、僵化的描述,缺乏活跃的实践品质。因此,不应当用社会关系的总和来框定人的本质,而应当从实践的、革命的动态运动来界定人的本质。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理由我们予以一一剖析。其一,环境决定论问题。通常而言,环境决定论分为两种,一种是地理环境决定论,即地理环境决定了人的本质特征(如认为生活在海边的民族更倾向于冒险,生活在内陆的民族更趋保守);一种是社会环境决定论,即社会环境决定了人的本质特征(如受过教育的人道德高尚,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粗鄙野蛮)。前者无视人的社会性,显然是错误的。对于后者而言,马克思所说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不是一种社会环境决定论?“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12),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社会环境决定论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认识到以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经济基础)的重要性,而片面地认为以教育为主的社会环境(上层建筑)决定了人的本质。事实上,社会环境决定论颠倒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主次关系,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主观臆断。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阶级社会中,这种观点必然沦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如受过良好教育的资产阶级比底层的劳动人民“更优越”、“更高尚”)。在关于人的本质的命题中,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社会性与物质资料的生产紧密相连,与感性交往紧密相连,与阶级性紧密相连,这本身就蕴含着人所应当具有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因此,此命题不仅不是环境决定论,而且是对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和超越。
其二,控制与异化问题。强调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意味着人被社会关系所控制并导致人的异化吗?从异化的表象来看,社会关系是异化产生的背景;从异化的本质来看,阶级压迫是异化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正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深刻剖析,才揭示了异化如何产生的奥秘;换言之,社会关系是理解异化的钥匙。因此,根本不存在人被社会关系控制或异化的事实(这只是表象),而只存在我们通过对社会关系的研究去剖析控制或异化如何产生的事实(这才是本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恰恰能够让我们理解异化产生的本质原因。换言之,正是对社会关系总和的强调,才给了我们一个正确的、明晰的视角去剖析、理解一切社会关系,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异化产生的根源是阶级压迫,这是由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异化就不会产生,这同样是由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显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并非被社会关系“控制并异化”)。所以说,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异化现象的批判出发,深刻阐释了异化现象产生的根源,从而指引我们要从“社会关系总和”的角度去认识人的本质。而且,从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说,人与社会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异化与被异化之间的关系,因为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离开人的社会关系(如某种永恒理念或神圣秩序),也没有离开社会关系的人(如抽象的孤立个体)。因此,强调社会关系的总和不仅不能证明其错误,恰恰相反,反而说明了马克思这一命题的真理性。
其三,社会关系的性质问题。客观而言,在马克思之前的思想家那里,社会关系确实被看作是静态的,甚至是死寂的、僵化的,缺乏马克思所说的“活跃的实践品质”。但马克思恰恰是对这种观点的批判和否定,因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动态的、实践的、辩证发展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不是静态的,因为它是一个不断产生、变化、发展的过程;社会关系不是死寂的,因为具有鲜明现实性的社会关系,不是唯心思想家所认为的“理念世界在世俗世界中的投影”;社会关系不是僵化的,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发展是社会关系的深刻内涵。因此,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社会关系与实践都息息相关、紧密相连,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来定义人的本质。
最后,从实践本身来看,“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3)。正是旧唯物主义(以及唯心主义)无法认清人的社会性本质,所以才会走向环境决定论,才会在阶级社会中无视人被异化的事实,才会将社会关系看作是静态的、死寂的、僵化的,从而导致各种谬误的产生。正是因为实践,所以人的本质才能与社会关系紧密相连;也正因为实践,我们才能通过现实活动去改变社会关系,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综上所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的命题与实践不仅没有任何冲突,而且与实践密不可分。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实践的,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本质。
四、结语
从思想史上看,对人的本质的定义往往涉及人的自然性、精神性、社会性三个方面。在马克思之前的思想家中,旧唯物主义思想家往往用自然性来定义人的本质(如费尔巴哈、毕希纳、福格特、斯宾诺莎),唯心主义思想家往往用精神性来定义人的本质(如蒲鲁东、笛卡儿、康德、黑格尔)。尽管这些思想家也强调了人的社会性(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但他们却只是从脱离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交往本身来理解人的社会性,因此无法把握社会性的真正内涵。人的社会性的真正内涵被马克思所揭示,即“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何为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14)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离不开以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的劳动实践,只有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人的本质。可以说,人的本质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辩证发展紧密相连的实践问题。
舒远招教授认为:“在我们把人当作感性的实践活动来理解的时候,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理解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对马克思而言,人的现实存在可以被归结为人的感性的活动,即被归结为实践活动。”(15)这可以作为第六条对人的本质的定义的最好注脚。
综上所述,通过对诸多疑义的澄清,我们得以明晰该命题的应有之义: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本质在现实中的定在(“在其现实性上”)就是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就是马克思一直强调的,基于物质资料生产的实践活动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统理解并无问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1页。
②参见汤建龙:《人的本质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兼论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整体性理解》,载《唯实》2004年第6期;陈祖耀:《这是马克思的定义吗——关于人的本质的定义》,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刘艳丽、王爱敏:《对“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再认识》,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周永霞:《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观点的再认识》,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2期;郑冬芳:《浅析对马克思“人的本质”论述的认识误区》,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5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7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189页。
⑦参见曹峰:《由迷误到澄清——从引用“疏漏”重新解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杨洪余:《对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重新解读》,载《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郝贵生:《论人的本质的单一性和完整性——对马克思的人的本质观的再认识》,载《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1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207页。
(11)参见方同义、黄瑞瑞:《马克思人的本质理论的重新解读与探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胡存之、孟庆艳:《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另一种视野》,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徐才:《人的本质的本体澄明——兼论人的现实处境和历史归宿》,载《理论探讨》1999年第5期。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1卷第139页。参见[德]马克思:《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345页。
(15)舒远招:《“nicht”、“die menschliche Wirklichkeit”、“die menschliche Gesellschaft”——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几个德文词的理解和翻译》,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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