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制度及其影响
随着妇女在公社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长,这一时期的对偶婚已由以前夫妻双方各自住在母亲氏族,丈夫访问妻子的"望门居住"形式,发展到丈夫住在妻子氏族的"居妇家制"阶段。但由于男子并不是妻方的氏族成员,仍未断绝同自己母亲氏族的紧密联系,而且对偶家庭很容易因夫妻任何一方的意愿而离异,因此,此时的对偶婚也还不很牢固。对偶家庭的经济功能虽有所扩大,却仍远不足以取代氏族公社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地位。
这一时期的墓葬中,至今还未发现夫妻合葬或父子合葬的情况,而母子合葬的实例却不少,如陕西华县泉护村和山东兖州王因遗址。在姜寨遗址的一个二次葬瓮棺内,还发现一个30多岁的妇女和三个2-12岁小孩的骨胳,可能就是母子关系。在陕西华阴横阵村发现的一个大集体埋葬坑内,套有5-7个二次合葬的小合葬坑,每个小合葬坑各埋了几具至十几具尸骨,人骨成层安放。这个大集体埋葬坑,可能是全体氏族成员的集体葬坑,小合葬坑则是同一氏族的几个母系大家族的墓地。这种埋葬习俗显然反映了当时母系氏族公社按母方血统继承的血缘关系的牢固性。
"居妇家制"对偶婚的实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妇女的绝对威望与地位。从陕西华县元君庙的一个多人合葬墓中发现,有一个女子是一次葬,其余的男女老少都是二次葬,放在她的两侧。可能是在这女子死时,将同一家族的死者迁到一块,以她为中心合葬,反映了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妇女在氏族中的崇高地位。前文提到仰韶文化遗址墓葬中,妇女随葬品比男子随葬品多的例子,也说明此时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中同男子的关系不再是完全绝对的平等,妇女实际上成了氏族集体财产的真正支配者。在分析这种情况时,恩格斯指出:"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全体或大多数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而属于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因此母系氏族公社越走向繁荣,便越呈现着母权制的社会特征。
3.氏族——胞族——部落
母系氏族公社发展到全盛阶段,规模不断扩大,常常划分为由血缘关系最近的母系亲族组成的若干小氏族,原来的氏族则成为了胞族。这一时期的氏族制度存在着3个最常见的社会组织结构:氏族、胞族和部落。氏族之上是若干个氏族组成的胞族,胞族之上是若干个胞族组成的部落,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由若干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
这时的氏族依然是原始公社的经济细胞和基本社会单位,是由母系血统组成的集体,包括母系氏族公社发展各阶段的共同特征:氏族拥有公共财产,拥有自己的图腾和氏族名称,拥有全体成年人会议和氏族酋长;氏族禁止族内通婚,有权收养外氏族或外部落的人作养子,养子和所有氏族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所有的氏族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酋长也不例外;氏族成员有互相援助和血族复仇的习俗。
胞族是部落和氏族的中间环节,由同一部落中的若干氏族组成。通过印第安人的塞奈卡部落组织可以看到当时胞族的典型形式。该部落分为熊和鹿两个胞族,熊胞族包括熊、狼、海狸、龟4个氏族,鹿胞族包括鹿、鹬、苍鹭、鹰4个氏族。他们传说熊和鹿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因此两个胞族的名称和每一胞族中的第一个氏族名称相同,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这说明,胞族划分为若干小氏族后,并没有破坏其内部统一。同一胞族内的各氏族之间总是保持着紧密的社会联系,胞族成员在部落中总是团结互助,一致对外。必要时,胞族甚至作为一个统一的大集体而采取一致行动。同一胞族内的氏族成员之间禁止通婚,但每一胞族成员可以同另一胞族中的任何氏族成员婚配。胞族的划分在欧洲人殖民之前的澳大利亚人和南北美印第安人民族中,在大洋洲、非洲、东南亚及古代欧洲的一些民族中都存在过,甚至还残存于氏族社会后期至阶级社会的一些民族之中。
胞族虽然也有社会和宗教方面的职权,但各兄弟氏族的常设联合自治机构并不是胞族,而是部落。这时的部落已比上一阶段大有发展,不仅拥有部落名称,还有部落议事会。部落议事会由本部落各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决定部落中的重要事情,保护部落的共同利益。部落权力组织与氏族一样充满着原始的民主原则,所有部落成员都有权在部落议事会上发表意见,部落议事会成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部落成员的共同利益,他们必须一起参加社会劳动,没有凌驾于其他部落成员之上的特权。到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阶段,部落已由早期作用并不明显的氏族共同体变成了公社中普遍的社会权力单位。尽管如此,这时社会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基本单位仍然是氏族,氏族内部的事情一般都由氏族自己解决,部落主要负责氏族外的事情。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恩格斯曾经对母系氏族公社作过生动的描绘,他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然而,正是氏族和部落这种渗透着原始民主原则的"美妙制度",实质上消除一切个性差别,压制任何个人主义表现,束缚着个人的主动进取和创造精神。它的存在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基础之上的,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之后,原始公社制度便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解体。
4.道德观念与宗教
在新石器时代,族外婚制和对偶婚的巩固与发展,使过去群婚制时代的道德观念几乎被完全否定,而对偶婚和族外婚的道德观念则与图腾主义相互纠缠在一起,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教信条。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中,集体主义生产和平均主义消费的道德观念虽仍占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个人主义的成份逐渐萌芽了。
与道德观念的发展相适应,宗教也有了一定变化。一方面,图腾主义本身内容发生了变化,不仅图腾崇拜逐渐个人化,由共同的氏族图腾崇拜演变为个人的图腾崇拜,而且人们从崇拜动物图腾演变成崇拜先妣和半人半兽祖先,继而发展到开始对母系祖先、亲族和英雄的崇拜。另一方面,图腾主义在宗教崇拜中的主导地位走向衰微,逐渐为万物有灵论基础上形成的自然崇拜所代替。同以前相比,这时的万物有灵观念更加广为流行,人们相信活人、死人和自然万物都有灵魂。我国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瓮棺都留一个孔,就是因为当时人们可能把它当作死人灵魂出入的孔道。人们把太阳、大地乃至各种植物都作为崇拜对象而加以顶礼膜拜。与妇女在公社中的突出地位相适应,这时的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都以妇女为主要崇拜对象。祖先崇拜主要是对母系祖先和女神的崇拜,自然崇拜中的大部分自然神灵,也都是以妇女形象出现,并冠以妇女的名字,如把大地称为"地母",易洛魁人把南瓜神、玉米神和豆神称为"三姊妹"和"我们的乳母"。新石器时代的考古遗址发现有妇女的小型雕像,用石头、象牙或陶土制成,许多妇女小雕像刻划得形象准确生动,女性特点鲜明,反映了当时宗教崇拜中女性占有的突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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