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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贸政策和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俄罗斯外贸政策和措施的分析与评价[基金项目] 新疆软科学研究项目“新疆陆路口岸经济发展与政策研究”(200642144)[作者简介] 段秀芳(1963- ),女,河南人,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院长,教授

[基金项目] 新疆软科学研究项目“新疆陆路口岸经济发展与政策研究”(200642144)

[作者简介] 段秀芳(1963- ),女,河南人,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一国对外贸易政策是该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其目的是保护本国市场和国内产业的生产,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维护本国的对外政治经济关系和利益。

独立后的俄罗斯开始实行市场化为目标的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相继取消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全面放开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在世贸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推动下,俄罗斯积极申请并努力早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但处于转轨时期的俄罗斯外贸政策与措施仍存在许多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

一、进口政策与措施

(一)以关税为主的进口环节税

1·关税措施及关税水平

关税是一个国家推行其外贸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税水平的高低反映一国市场的开放程度或贸易保护程度。一国关税水平越高,说明其市场保护程度越高;反之,其保护程度越低。

俄罗斯进口关税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其中有13.1%以上的进口商品被征收从量税或复合税。从价税的税率主要划为5档,即0%、5%、10%、15%和20%,从价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大约为9.5%,其中,农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8.8%,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9.6%。2006年俄罗斯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略有下降,但是仍然有10%以上商品被征收25%以上的高关税,包括汽车、塑料制品、部分纺织面料、白糖、烟草、酒精等,上述商品的平均进口税率高达30%。[1]

俄罗斯的关税高峰对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成为对俄罗斯出口的障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俄罗斯对中国出口的大宗商品,如:轻工、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的关税税率都比较高,如鞋类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且进口皮鞋每双另加征1.4欧元,合成鞋每双另加征0.7欧元。俄罗斯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征收6% ~7%的关税,但对来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计征11%以上的高关税。

俄罗斯上述做法严重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俄罗斯的出口。但是俄罗斯对外国投资项下的机械设备等进口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对我国比较有利。

俄罗斯对中国给予普惠制关税优惠(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但俄罗斯却将中国很多有竞争力的产品排除在优惠关税清单之外,如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合成材料服装、鞋、宝石及其制品、电话机、电唱机、录音机、音箱、录像机、放像机、无线电话电报传送接收设备、广播电视传送接收设备、客货两用车、赛车、钟表及其零件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俄罗斯给予我国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制度有名无实。

从俄罗斯关税水平和实施措施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俄罗斯平均关税水平低于我国。中俄两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因此,中国商品出口俄罗斯能够享受最惠国待遇优惠关税。在此基础上,俄罗斯给予中国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自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只要其加工附加值达到30%,凭原产地证书Form-A可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75% )。这样,对中国商品而言,实际税率比名义税率(最惠国税)还要低25%。而且,为了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经济接轨,俄罗斯总体关税水平还会进一步下降。

第二,俄罗斯存在明显的税高峰问题。虽然俄罗斯平均的关税水平较低,但仍存在明显的税高峰问题,而税高峰商品往往是中国出口的优势产品。

第三,为适应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的需要,近年俄罗斯持续进行关税改革和调整,不断下调关税,虽然有时根据本国需要临时性调高部分商品的关税,但为数较少,关税总水平持续降低。

第四,俄罗斯对外贸易政策中,一般将进出口国分成三类,分别实施不同的政策,给予不同的待遇。第一类是与其签订了建立自由经济区协定的独联体成员国或“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相互免征进口税;第二类是与其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按照现行进口税率表交纳进口关税;第三类是对上述两类之外的其他未列出的国家,皆征收双倍进口关税。

2·进口环节税

除了按照不同的进口税率征收关税外,在货物进口通关时,还要征收一定比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报关货值+关税)×增值税率)〕。俄罗斯2005年对进口商品征收18%的增值税,食品及儿童用品征收10%的增值税。但独联体成员国相互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俄罗斯自1993年2月1日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2005年主要对酒精、酒精饮料和啤酒、香烟、首饰、小汽车、汽油等奢侈品征收25% ~90%的消费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新的消费税率,主要是提高了轻型汽车和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

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税种外,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进口货物报关入境时,收取少量的报关手续费和清关费等。俄罗斯海关手续费为商品发票总价值的0.15%。

(二)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是指关税措施之外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主要有进口配额制(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许可证制、限制进口、禁止进口、外汇管制等形式。其中,进口配额制和许可证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重要的形式。尽管目前配额和许可证都是世贸组织所不允许实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但包括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和安全,都或多或少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少数重要商品实行配额和许可证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2]

俄罗斯是我国毗邻国家中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较多的国家。主要有: 1·进口配额

在2003年以前,俄罗斯只对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等商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2003年1月,开始对肉类、禽类产品进口实施配额管理。目前,俄罗斯对重要农产品进口的管理,主要是对牛肉、猪肉和家禽肉等肉类产品的进口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俄罗斯经贸部公布的2008年肉类产品进口配额数量情况如下:鲜、冷藏牛肉为2.89万吨。其中欧盟为2.84万吨、其他国家500吨;冻牛肉为44.5万吨。其中欧盟为35.16万吨、美国1.83万吨、巴拉圭3 000吨、其他国家7.21万吨;猪肉为49.35万吨。其中欧盟为24.93万吨、美国为4.98万吨、巴拉圭1 000吨、其他国家19.34万吨;家禽肉为121.16万吨。其中欧盟为23.64万吨、美国90.14万吨、巴拉圭5 000吨、其他国家6.88万吨。[3]可见,俄罗斯的这种国别关税配额管理措施对中国具有较大出口潜力的肉类产品构成了实质性障碍。此外,2004年起俄罗斯开始对原糖进口实施配额管理。

2·进口许可制度

独立之后的俄罗斯随着保护国内市场任务的加重,逐步增加进口许可证管制的商品。如1997年的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1998年的彩电整机,1999年的烟草及其工业代用品、部分药品(包括部分兽用药品)及制药用品,而2005年6月则要求对多种商品的进口实施许可证管理。1996年8月,俄罗斯还对易货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

目前,在俄罗斯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放射性物质及其制品、爆炸物及烟火制品、神经致幻剂、麻醉剂、医药制品、信息保护设备、烈性酒类等17类产品。此外,俄罗斯对中国出口的化肥、大米、玉米、酒类产品均受配额许可证限制。

3·外汇管制

俄罗斯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对进口付汇情况进行监督。1998年8月爆发金融危机后,俄罗斯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外汇管理。

2001年1月,俄罗斯开始对在进口活动中使用外汇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各种出口合同。从2006年7月1日起俄罗斯取消了对外汇资本流动的有关限制,实现了卢布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包括取消进出口收付汇制度、放宽对俄罗斯银行外汇交易的管制等,使国外企业在俄罗斯境内的资产具备了更强的变现能力,降低了企业对俄罗斯投资的风险。

此外,俄罗斯还以各种借口实施进口禁令。2004年9月以来俄罗斯先后禁止进口所有原产于中国的肉类制成品和大米进口,导致我国部分企业的出口合同被迫中止,造成了严重损失。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一国(地区)为维护公民、动植物、环境安全、防欺诈、保证产品质量和贸易秩序而采取的强制性的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其极大的灵活性和非约束型使原本就具有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的技术贸易壁垒又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而成为目前世界各国运用最多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2]同样也是俄罗斯普遍采用的保护手段和措施,而且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市场的最大障碍之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1995年俄罗斯联邦法律《产品及认证服务法》颁布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不论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认证并领取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缩写GOST合格证),没有GOST证书产品不准上市销售。强制认证产品范围主要包括:食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轻工业品,化妆品、家具、玩具、陶瓷等。[4]与我国出口俄罗斯商品对比可知,我国向俄罗斯出口的大多数产品都属于强制认证范围。目前,对需要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从最初的数十种发展到现在的数千种,大大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

根据1997年6月3日NO.659文件《俄联邦卫生部条例》及其补充,为了保证医疗制品、药品的质量及其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完全符合国家注册标准,俄罗斯要求其本国生产产品及国外进口产品必须先办理注册才可以销售及使用。而对进口医疗器械准入手续的批准权属俄联邦卫生与社会发展部门。

自俄罗斯的技术法规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采用联邦法律以后,俄罗斯政府不直接认可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5]由于俄罗斯的注册程序相当复杂,而且经常变化,整个注册流程所需要的经费相当可观,大大增加了我国对俄罗斯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成本。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督,1997年5月和1998年7月,俄罗斯政府先后颁布法令,规定进口食品和非食品类商品必须附有俄文说明书,否则,禁止进口。1998年12月,俄罗斯颁布《关于对在俄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以及对其流通情况进行统计的程序条例》,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罗斯境内销售“条例”所附清单中列出的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商品及产品。该条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电脑设备等。[1]

自2003年7月1日《技术调控法》实施以来,俄罗斯的技术标准及认证体系逐步改善。但是,俄罗斯目前实施的22 000项标准中,仍有约70%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坚持对已通过国际上通行标准认证的产品进行重复测试。在制定和修订标准的过程中仍然缺乏透明度,而且技术标准和认证管理复杂,许多部门都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和认证的管理,使某些产品必须进行重复认证,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目前,俄罗斯尚不认可中国官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证书,而且,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程序繁琐,缺乏充足的科学依据,造成出口农产品和食品难以进入俄罗斯市场。

可见,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俄罗斯制定和实施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卫生安全标准等指标相对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工业发达国家来说,虽然并不是太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不符合其政策规定或不合理之处,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在我国周边国家中,俄罗斯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最全面、最苛刻,变动性也最大,对中国与其贸易影响较大。

(四)通关环节壁垒

除了上述关税、非关税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外,俄罗斯在货物进口通关环节设置的贸易壁垒也是我国商品对俄罗斯出口的主要障碍之一。“灰色清关”一直是中俄贸易发展中的主要障碍,为了整顿“灰色清关”,俄罗斯目前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实施通关特别处理。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办理从中国进口商品入关手续的海关口岸;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实行集中管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另加征30%的关税;对从中国进口的全部商品按每公斤3.5美元征税。在海关估价中,俄罗斯对中国有竞争力的服装、家电等产品规定了较高的最低限价(海关申报价格),削弱了中国产品在俄罗斯市场上的竞争力。如:中国产羽绒服的报关价通常为每件20美元,而俄罗斯海关却对中国产羽绒服的最低报关价定为每件50美元,从而使进口关税提高了1.5倍。从2004年4月起,俄罗斯海关把从中国进口的21类日用消费品的报关价格,由0.2~1.4美元/公斤提高到3.5美元/公斤。[6]

2006年6月10日,俄罗斯海关将对原产于中国的协调税则第42和43章类别的进口商品实施完税价格监控措施,并明确规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上述产品将征收每公斤5美元到90美元不等的从量税。[1]俄罗斯的上述规定对相关中国出口产品构成了歧视,违背了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相关规定,导致关税税率大幅度上升,削弱了相关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相关商品的正常出口。

俄罗斯上述对进口贸易的各种壁垒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与其贸易的发展。外贸企业必须掌握和随时了解这些措施规定及其变动情况,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对方的沟通和协调,为企业创造便利条件。[7]

二、出口管理制度和政策

为提高本国商品竞争力,俄罗斯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除了对个别重要战略物资的出口征收少量的出口税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

俄罗斯自1992年开始征收出口关税,1996年7月1日起,俄罗斯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1999年开始又恢复对某些商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部分有色金属及动植物皮革等。目前,俄罗斯对部分战略性和资源性产品实施出口限制措施。2005年6月,俄罗斯开始对有色金属、木材、石油、矿产品等16类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还对这些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俄罗斯还在2006年多次提高石油及润滑油、丙烷等石油相关产品的出口税。其中石油出口税最高达到237.6美元/吨,石油相关产品的出口税最高达到172.4美元/吨。2006年,俄罗斯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达476类,主要涉及碳氢化合物类原料、未加工木材、宝石及贵重装饰物、部分金属及化工产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俄罗斯政府将原木出口关税提高三点五个百分点,并计划到2010年进一步将关税提高到20%但不低于每立方米24欧元的水平。[1]俄罗斯目前是我国最大的原木进口国,俄罗斯不断提高原木出口税后,对我国原木等原材料进口企业及地板、家具生产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此外,俄罗斯还对某些出口产品实行配额管理。

三、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范围,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俄罗斯于1995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委员会,随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8月,俄罗斯通过了《关于对进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进行调查,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暂行规定》。

根据该法规,俄罗斯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会可直接提出调查申诉,或由联邦政府、地方州政府代其提出申诉。如调查结果表明,该类商品确已对俄罗斯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俄罗斯政府可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税等保护性措施。1995年10月13日,俄罗斯总统签发《关于外贸活动国家调节》联邦法。1998年4月14日,俄罗斯总统签发《关于对外商品贸易中对俄经济利益的保护措施》联邦法。1999年2月俄罗斯政府颁布《关于如何确定进口倾销对俄经济部门造成严重损害的条例》及《关于如何确定外国或外国联盟对俄进口商品进行补贴而对俄经济部门造成的严重损害及补贴幅度的条例》。同年3月俄罗斯政府颁布《关于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或补偿措施之前的调查条例》。之后,俄罗斯颁布《关于对商品进口实施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8]

我国虽然是受到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最多的国家,但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和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在2000年以前还没有遭到来自印度之外的周边国家的调查。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俄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俄罗斯也开始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

自2000年8月以来,俄罗斯已发起了近20起涉及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和反倾销调查。如2003年1月,俄罗斯对畜禽产品进口实行保障措施;2005年10月对中国进口的氯化铵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2006年1月对白炽灯实施保障措施;2006年11月,俄罗斯对滚动轴承(滚轴轴承除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2月10日,俄罗斯对外径不超过426毫米的不锈钢管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08年3月18日,俄罗斯对来自中国的彩涂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2.47亿美元,是截至目前俄罗斯对我国发起的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件。[9]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发布的调查,2008年,中国共遭受俄罗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等5个前独联体国家发起的9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进入2009年,俄罗斯在金融危机的重创下,处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需要,对中国实施了更多的贸易救济措施。2009年3月27日,俄罗斯对从中国进口的含镍不锈钢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4月俄罗斯企业要求对华紧固件进行保障措施调查;2009年11月23日俄罗斯总理普京签署第943号政府令,决定对进口至俄罗斯联邦的不锈钢餐具征收特别关税(具体幅度为每公斤1.4美元,实施期限为3年)。

此外,俄罗斯对从中国进口的金属滚筒、防腐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09年10月25日,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又建议对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征收29.4%的惩罚性关税。可见,近年俄罗斯对中国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案和反倾销调查日益增多。由于中国是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且出口金额较大,因此俄罗斯此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

四、结论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我们对俄罗斯贸易政策可以作出如下总体评价:

第一,俄罗斯市场的开放程度大体相当于中国目前的开放程度。从以上俄罗斯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及其贸易壁垒保护程度来看,尽管俄罗斯还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目前的关税水平相对较低,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尤其高于我国入世过渡期前的开放程度。美国在2004年就已经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

不仅如此,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重推动下,俄罗斯贸易壁垒将会越来越少,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拓俄罗斯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同时,也为双方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和更高水平的经贸关系创造了必要条件。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灰色清关”为主的海关程序是目前中国与俄罗斯贸易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与俄罗斯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表现在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技术卫生安全标准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灰色清关”为主的海关程序、港口物流、监管环境以及监管透明度等方面。我国公司或个人在开拓俄罗斯市场时,要特别注意这些贸易壁垒。

第三,俄罗斯一些外贸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实际做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虽然俄罗斯已经是世贸组织观察员国,并且已进入入世的最后冲刺阶段,但它的一些外贸政策和措施,尤其是实际做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税高峰问题、海关估价等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四,贸易救济措施成为新时期俄罗斯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俄罗斯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立法及其实施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从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法方面来看,俄罗斯是我国周边国家中立法相对较早,也较完善的国家。

2·从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来看,随着中俄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俄罗斯正在成为我国又一个反倾销重要来源国。进入新世纪以来,俄罗斯经济摆脱了经济下滑和波动的局面,进入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阶段。加之在入世推动下俄罗斯国内市场日益开放,极大地促进了中俄贸易的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俄罗斯国内来自中国商品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贸易摩擦随之大幅增加。目前,俄罗斯是周边8国中除印度之外对我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也是独联体国家中对我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而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企业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3·俄罗斯对我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以保障措施为主,反倾销为辅,有异于常规。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对我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都是以反倾销为主,其他措施极少。而俄罗斯在2008年以前对我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几乎都是保障措施,进入2008年以后,俄罗斯对我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转向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并举。

第五,俄罗斯经贸政策变动频繁,且可操作性较弱,缺乏监督和实施的有效性。俄罗斯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不仅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且也面临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相一致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艰巨任务,因而,经贸政策变动较大,且可操作性较弱,缺乏监督和实施的有效性,值得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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