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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与其成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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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街道工作人员被罢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孙某系某街道下属居委会党支部成员,2017年10月孙某因违纪行为,被居民代表大会罢免相应职务。孙某认为罢免结果对自己不公,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居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理由:孙某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街道工作人员非劳动关系。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该案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理?换言之,类似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这也就要求争议双方需满足法定的身份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然而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系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不脱离生产村委会成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由此看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很难说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成员的收入是一种补贴,与一般的工资报酬不太一致;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也是这样认定的。

那么,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与其聘用的全职劳动者的关系呢?例如聘请了全职的保安、清洁工、厨师等人员。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在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实务中,居委会、村委会也无法到社保机构开户缴纳社保,如认定为系用人单位,则社保关系无法处理。因此,恐怕作为一般雇佣关系更为合适(类似于家庭雇佣的人员)。如要为员工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用工,由正式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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