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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 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延津县司法局开展三月份主题党日活动

弘扬法治精神 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延津县司法局开展三月份主题党日活动为弘扬法治精神,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激励全体干部职工忠诚履职担当,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3月8日,延津县司法局结合三月份主题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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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法治精神,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激励全体干部职工忠诚履职担当,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3月8日,延津县司法局结合三月份主题党日,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及全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集中观看法治教育影片《第二十条》。

影片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以现实生活中的人物视角为切入点,通过发生在检察官身边的三个故事,将“正当防卫”条款搬上银幕。见义勇为、校园欺凌、正当防卫,三个案件交叉进行,在富有喜剧色彩的演绎中,照亮了法律背后隐藏的人性的情感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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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结束后,党员干部积极开展讨论,分享观影心得。大家纷纷表示,要在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好公平正义,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要围绕法律服务清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不断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延津县司法局将始终坚持围绕中心大局、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筑牢人民群众法治信仰,广泛凝聚社会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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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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