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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读《法律意识论》

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读《法律意识论》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读《法律意识论》

我从学习法律到从事司法工作已近10年,经常遇到“法律意识”一词,但却一直没有将其作为一个课题来思考和研究。最近花费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读完了刘旺洪教授的著作《法律意识论》,给我补上了弥足珍贵的一课,所获良多。

法律意识是理论法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多少法律问题与法律意识相关。但以往的法学家们对法律意识的阐述,通常都是把它夹杂在其他各种法律理论里附带进行,极少作为一个专题来展开。而刘旺洪教授所著《法律意识论》一书是一部集众家之长,经过深思熟虑,系统地阐述法律意识的理论专著,不仅对法律意识这个新兴课题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更对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实践的指导意义。

刘旺洪教授在此书中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研究和论述,阐述了其对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理论和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分析研究等观点。其中,每一个方面又都涉及到法律意识研究的意义和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意义。

首先,刘旺洪教授对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创造性地发挥。刘旺洪教授把法律意识当作社会法律文化现象,认为它是“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并说明了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作为社会特殊上层建筑现象的法律意识,其内容包括三个有机部分,即法律认知,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理性的思维。其中法律认知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属于非价值性和非意识形态性的;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包括法律的情感愿望和态度;理性的思维是系统的、理论的评析和阐述,属于法律意识的最高表现。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观察,任何法律的制订及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同轻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抗法、有法不依等旧意识作斗争,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

其次,刘旺洪教授对法律意识现代化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他将法律意识视为法制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实现这个治国方略的基本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而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就是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法律制度总是法律意识的载体,其内容和方法均取决于法律意识。刘旺洪教授指出,法律意识现代化是“传统社会的法律意识向现代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创造性转型和历史嬗变”。传统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是人治、国家权力整体化、统治阶级享有特权、轻视程序公平、不论效益等意识。而法律意识现代化所需要的,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科学文化发展的法律意识,即民主、法治、国家权力的区分与制衡、权利义务统一、程序的正当与公平、效益等意识。目前,我国旧的传统法律意识还有一定市场,非短期所能克服。基于此,在我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积极主动地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而同时不可生硬地照抄照搬。

最后,刘旺洪教授对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研究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目前我国大多数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盲”充斥的现象。这是对发展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实现法治国家的制约。而与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不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它需要外部的灌输。并且列宁认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关乎着政权的命运,只有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并且能够率先垂范的恪守法律,才可能期望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据此,要改变这个现状,就需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施以制度方面的影响,全面开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通过立法者、执法者法律意识的加强,来带动普通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

掩卷深思,多数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整体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谈。作为一个司法人员,我们理应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说到“法律意识”,但是我们是不是真正明白其含义呢?希望司法人员都能读一读刘教授的这本书,补一补课。(编辑:吕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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