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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浅析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浅析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摘要:长久以来,法学界关注的大多是法律制度问题而很少涉及对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认为这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难以解决,法学家要做的只是设计出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且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本身能保证良好法官职业伦理的形成和抑制司法腐败。伦理学界也多关注社会伦理,对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关注甚少,这就使得法官职业伦理这一论题成了法学研究的火炬难以照亮的角落。良好的法律制度固然十分重要,但再好的法律制度最终也要由法官来执行,近年来司法领域所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都与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有密切关系。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不仅降低了法官对以金钱和人情为首的腐败的免疫力,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正义天平的倾斜,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界定,找出其缺失原因并对其进行积极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建构

导语

法官是 连接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桥梁,是公民憧憬民主法治政治图景的精神寄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维护者。作为一种肩负着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的职业,法官责无旁贷的被要求具有远远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底线——职业伦理。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期和转型期,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应对现实社会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新挑战,而同时我国法官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贪污腐化、监督无力、法官素养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不仅是司法腐败的前奏,更加深了司法不公和社会危机,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公民的合法权益最终也难以保障。因此,现阶段必须要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才能保障司法司法。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范畴

在古汉语中,“伦”和“理”最初分开使用, “伦”的本意是“辈”,由比引申出“类”、“群”、“序”等含义,主要指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规矩准则。“理”的本意是“治玉”,由此引申出“条理”、“道理”等含义,指治理协调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在西方语境下的“伦理”指的是人内心的德性,人内心的善德。笔者认为,伦理是一种拥有类似法律之约束性与规范性的,人基于其良知、职业、身份所应固有的善德。职业伦理应是指基于人的职业所固有的,对该人有约束力和规范作用的善德。由此可以推出,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基于司法职业所固有的对法官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道德准则,是其在法官职业实践中行成的比较稳定的伦理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法官在本职工作中应遵守的伦理规范。

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法官职业伦理最为核心的价值原则。它体现了法官职业伦理的价值实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法律职业的基本原则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在体现国家性质的同时,也要体现法官职业群体共同遵循的规律,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官职业伦理最基本、最朴素的原则,也构成了法官职业伦理内涵的总纲。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伦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忠实的执行宪法和法律

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原则作为本职业的首要原则。如果法官不能做到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他也就丧失的执法的资格,也就丧失了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据,也就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官违法,即使是在其公正良心的支配下,对法治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我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职业伦理也必然要体现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司法工作的一切要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作为法官,遵守法律、依法执业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这对法官而言就是在审判活动中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我国现行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对这一原则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部分专章规定了提高司法效率问题。西方有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正是因为正义的时效性,也就决定了判决的时效性,进而要求法官要及时断案,这不仅是司法属性的必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矛盾激增背景下的必然。

4.清正廉洁,遵守纪律

这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的审判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法官法》有关于清正廉洁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专章对保持清正廉洁做了具体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法官作为执法者,首先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所处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官,只有清正廉洁才谈得上公正执法,如果违背了清正廉洁的原则,其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必将受到质疑。

5.坚守司法独立的堡垒,崇尚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作为一名合格法官,“他必须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公正的对每一个案件做出判决,不害怕也不偏袒特定诉讼之中或以外的某人或某个机构。”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法官的生命线。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的内在,法官也只有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在无利害关系的情境中才能真正权衡寻求最佳,以无限接近公正。

二、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为失范折射出职业伦理缺失

法官因其神圣司法者的光环应该被视为守法的偶像和道德的楷模,他们的行为不仅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且应在道德许可的范围内,没有不低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法官便会是另一个张汤,没有一颗不低于普通公民的守法之心,法官便会是司法女神身边的犹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法官贪污腐化案例说明,一些法官完全抛弃其职业伦理的底线,甚至抛弃了做人的道德底线,做出了令人不齿的违法失德的行为,这种腐败行为透视出司法伦理的缺失。此外,法官的一些日常行为也反应了这一点,有些法官暗中接受当事人或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请客送礼,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法院的公车当作自己的私车,对群众“生”、“冷”、“横”、“硬”。从以上例子不难看出一些法官不仅未做到守法而且未做到守德。一个法官,如果连最起码的羞耻心都没有,又怎么会有正义感。法官这些违法失德行为固然与大的社会环境社会风气有关,但忽视自身内心职业伦理建设恐怕才是主要原因。

(二)司法腐败凸显伦理建设之艰难

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所执掌的司法职权,背离了公平、公正、秉公执法的原则,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而滥用职权的行为。司法腐败是一种权力腐败,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司法权力的政治特权化和私有化现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腐败在我国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各级法院都存在着贪污腐败现象。司法腐败是权力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肆意蹂躏。司法权本来是用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但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私欲膨胀,使司法权脱离其本来运行轨道而发生异化,而且遮盖了法律的正义光环,扭曲了法律的本来面目。司法腐败同时也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非法剥夺。司法人员只有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才能公正的促进各种纠纷中利益分配问题的圆满解决,而司法腐败是以牺牲公民合法权利换取司法人员个人私利,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这与司法的本质背道而驰。

司法腐败的产生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有密切的关联,正是因为监督不到位才致使腐败滋生,然而也正是腐败凸显了制度的缺失,犹其是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制度化的缺失。首先,法院的思想工作普遍薄弱,一些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存在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重办案轻理论学习,重物质建设轻思想建设的现象。其次,法院职业伦理建构中制度规约匮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重视法律自律而轻他律,这种“良心主导型”伦理建设模式从根本上注定了人不必渴慕人之外的制度而去寻求实现自己本性的依靠与根基,这种建立在主观世界里的规则体系本身具有相对性、多元性、不统一性,也就预示了道德建设主观性和任意性必然使其难以操作。另一方面,重伦理宣读轻制度约束,这种模式只重讲解,重在宣传解释道德原则规范,强调道德楷模的榜样效应,不注重建立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以及发挥制度强制作用。这种模式缺少较为具体的操作性程序和启发性机制,过于关注生命的内在面象,而对生命所不可离异的外在面象则缺少重视。这种一方面将人的觉悟人为拔高提升至高点,而另一方面塑造、约束道德的模型则极端匮乏,其结果只能是理想人格与现实世界的不协调。

三、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构建

(一)自我内化促使职业伦理发展与完善

内化就是一个将某种社会准则逐渐变成个体价值一部分的过程,这一过程通过主题内在的心理变化而实现。由以上可知,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化是指通过法官内在的自我约束使职业伦理准则逐渐转化为法官个体价值一部分的过程。这种转化是一个由表层认知到深刻领悟的过程,是由被动遵守到自觉履行的过程,是由外在的他律到内心的自律的过程。

1、加强道德学习

道德学习就是把外在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官内在的行为需要的过程,是强化对职业道德内心确信的过程,是把道德准则内化为做人信条的过程,通过道德学习把道德价值体系上升为内心的信仰。但应注意的事,这种道德学习不仅仅靠简单的直接灌输,更需要通过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陶冶方式,触动个体的内心世界,使道德的准则在法官的内心升华。这需要法官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不仅要接受各种职业培训,更要在司法实践中感悟职业伦理对法官职业的价值。

2、勇于不断实践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更能被法官信服,才更容易内化为内在信念。法官如果不在实践中运用检验职业伦理就无法真正体会法官职业伦理对自身的约束意义和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法官要在特定的司法情境中感受职业伦理的力量,去体验这种约束带来的内心冲突及战胜冲突后的内心满足,这种特定体验是法官职业伦理内化所必不可少的。

3、做到自省与慎独

道德的学习和提升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内心自省的过程,这是一种道德修养上的自律精神。法官职业伦理因其远高于一般公民的伦理要求,就更加强调自省在职业伦理内化中的作用。 自省,最重要的是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只有认识到不足,才能加以改正并监督自己以后的行为。当自省发展到一种道德上无时无处不在的警醒时,个体就达到了“慎独”的境界。慎独不仅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更是一种人生道德境界。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法官须独自裁判案件,加之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慎独”这一信条尤其适于法官。这要求法官及实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坚持职业操守和内心良知,抵制各种外在压力与诱惑,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裁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二)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外在基本途径

1、充实法官职业伦理内涵

法官职业伦理内容十分丰富,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下其内涵会有所不同。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的国家,法治建设实践较西方发达国家短,加之对法官职业伦理建设重视不够,尚不能完全理解法官职业伦理全部内涵。所以需要借鉴西方的经验,但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职业角色来确定,做到取长补短、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在全球化视野下重新审视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内涵。

2、提升监督机制的效能

建立一个新型的、完善的监督体制,与法官职业伦理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系统工程,完善法院内部监督、诉讼制度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体制,并落实监督职能,可设立各个层次的监督机构使其互不交差又各司其职,确保监督机制不因一个或某一监督机构的不作为而削弱其功能,同时对违反有关监督制度的法官予以惩戒,以维护监督机制的权威性。

3、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法官,作为执掌司法权而高高在上的群体其不仅应具有法律专业素养而且应该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我国应通过从业资格考试、选任、培训、纪律和职业伦理惩戒以及业务素质提升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以保证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素质。在法官资格取得上,各国有一些共通的要求:必有具有高等法学教育学历、经过相当长的法律职业实践、在通过司法职业考试合格同时必须品德良好。

4、建立健全职业伦理教育和培训制度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教育和培训还处于探索阶段,培养体制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及教育学家共同进行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研究,以期能够编写出优秀的职业伦理教育教材和提出符合我国实行的法官职业伦理培训体制,让法官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同时应改进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改革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式,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案例剖析相结合、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相渗透、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因材施教,既要注重系统性、规范性,又要注重灵活性与可行性,努力提高职业伦理教育的个人感悟和社会效果。

5、加强职业伦理建设的法制化

法律是职业伦理建设的坚强后盾,伦理建设没有法律作为强制手段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就是职业伦理建设的法制化原理。将法官日常职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对法治国家来说,不仅必须而且必然,也成为法治国家规范和引导法官行为的基本标准。法官职业伦理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官纯洁品性的法制化义务,法官的纯洁品行不仅是履行职务之必须而且是预防腐败之必然要求。只有对法官纯洁品行的法制化限制,才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法官日徙善远罪。笔者认为我国可建立如新加坡实行的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品德专核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此外,我国可在《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细则,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并制定相应考核制度,以达到慑法官、布正道、立私德之效。但也要注意保障法官作为普通公民且与职务无涉的基本公民权利。法官若感到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必然难以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这样便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因此在规范法官行为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法官基本公民权的保障。

结语

“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仅仅有法律还远远不够,没有大批甘愿为法律献身的法律职业人,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官在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和重视培养法官的职业底线——法官职业伦理。司法是正义的王国,而法官是这个王国的国王并且这个国王只服从国家的法律与内心的良知,也正是因为法官是高高在上的司法权的掌控者,他必须是立场公正的、人格独立的和天性善良的,因此他也就必须自觉进行职业伦理建设。理论不是用来阐述宣扬的,而是用来应用实践的,笔者希望经过本文的探讨,会使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关注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会使法官主动增强自身职业伦理,做一名忠诚、廉洁、公正、有良知的好法官,构筑我国司法公正疆域上巍峨雄壮的万里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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