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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附案例

法院观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附案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调整范围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调整范围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特定,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不仅包含债的要素,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则主要体现为财产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4. 合同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则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5. 法律保护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保护,其发生的纠纷通常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和方式可能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典型案例裁判意见

案例1:(2021)苏民申322号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根据双方所签《劳务合同》约定,陈方兰服从咏袁公司的管理,咏袁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如陈方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则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如陈方兰因个人原因请假五天以上或累计请假达十天,或不服从安排、调动,则咏袁公司可以终止劳务合同。

案例2:(2023)黑02民终414号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报酬通常具有确定性,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获得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曹维强是以计件方式从鸿源木材厂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结算依据是曹维强的劳动成果,与曹维强工作时间并无关联,亦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观点:《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第1426条司法观点

劳动关系的基础为雇佣关系。为保护弱势劳动者、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雇佣关系进行干预,确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长、社会保障等内容。国家对于部分雇佣关系的干预,使得这部分雇佣关系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当雇佣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体现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干预时,便以劳动关系出现;当雇佣关系不在公权力的干预范围之内时,则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而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它们在法律调整范围、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内容、合同性质以及法律保护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这两者对于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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