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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山西省高级 人 民 法 院山西省人 民 检 察 院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 安 厅山西省民 政 厅山西省司 法 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晋人社厅发〔

山西省高级 人 民 法 院

山西省人 民 检 察 院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 安 厅

山西省民 政 厅

山西省司 法 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晋人社厅发〔2023〕8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

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重大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重要论述。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和重要战略部署。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除外)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两份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跨制度、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供养人员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死亡后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

(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4.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领取待遇的;

6.同时段跨区域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4.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5.隐瞒事实,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服务、汇总反馈等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职能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依法向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做好涉嫌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对移送查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且有异议的,依法提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违规领取的前期核查,确认违规领取事实,确定违规领取金额,进行待遇终止或待遇停发业务操作,告知当事人违规事项、协商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责令退还或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措施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人民法院。负责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非诉强制执行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的立案、审查和执行。对依法应退还和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执行款项,及时支付至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户。

负责依法审理违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刑事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三)检察机关。负责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立案监督事项和社会保险领域符合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依法开展监督。负责相关刑事案件的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诉讼监督等工作。负责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本部门发现且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受理、按规定向移送机关反馈立案信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不予立案提出复议请求的做好复议。负责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中请求执法协助的事项依法予以协助。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协查事项及时核查,并由县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反馈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同户人员或其他近亲属个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亲属关系以及户籍注销原因、注销时间等情况。负责向同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本部门发现且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管理机关)。负责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5号)规定,做好监狱在押罪犯社会保险核查和数据共享应用比对。指导监狱系统积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文书送达、追缴等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待遇领取人员遗体火化以及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员再婚、收养等情况予以信息核查。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及时完善火化信息,在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协查申请后,及时核查信息并予以反馈。

(七)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中提请执法协助的事项,予以协助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负责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协助请求,依法及时提供协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基金安全。各部门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沟通联络,及时对接配合开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牵头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分管领导要督促抓好具体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清退。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政策的宣传力度,畅通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待遇领取人员通过多种途径主动认证,引导违规领取人或其直系亲属主动申报、足额退还,督促居住地社区(村组)或所在用人单位及时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强化数据共享,加强信息推送和沟通协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数据比对、执法协助、经办协查事项。对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加大社会保险数据共享比对力度,着力运用大数据手段从源头上及时发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风险,防止基金流失;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有效震慑同类型欺诈骗保行为。对已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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