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盼盼防盗门售后开锁换锁:去社区办复工证明,社区说不合规定,在投诉社区后,被街道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要求居家隔离十四天,否则不准进入小区。我想知道防疫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怎样合理表达诉求?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自2月10日以来,全国大部分省份陆续开始了复工复产。2月1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差异化的县域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措施。要以县(市、区、旗)为单位,依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要划小管控单元,辖区内的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应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各地复工复产包括开具复工证明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不尽相同,建议认真按照规定办理。正常投诉的话,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而认定是否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及采取相应行政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都有专门的防控疫情禁止性规定,包括不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等,只要认真执行,就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对于层层加码、随意拔高、侵犯群众基本权利的,可以向当地防控指挥部、公安机关等反映。疫情防控中,一线工作人员压力较大,请大家依法、理性、平和表达诉求。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强林:您的问题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复工复产,二是居家隔离,三是小区出入,四是扰乱社会秩序。
首先,关于复工复产问题。当前疫情尚未结束,虽然全国范围内确诊病例连日下降,但严密防控仍然是必要的。当然,复工复产是稳经济保增长的基础和前提,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全国各地都陆续出台了复工复产方面的指导意见,您应当依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进行复工复产。
其次,关于居家隔离问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隔离措施只能针对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街道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要求居家隔离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关于小区出入问题。小区业主有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非因法定原因,业主的通行权自由权不得被限制,鉴于街道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要求居家隔离没有法律依据,不允许出入小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的。
最后,关于扰乱社会秩序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七)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八)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疫情期间,上述行为同样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则主要包括散布谣言,编造、谎报疫情或者不听从政府防控指令聚众闹事的行为等。但无论如何,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只能经人民法院审判后才能认定。街道办无权作出某人是否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通过电话或信件投诉,也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基层地区存在的“层层加码”现象,建议您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或投诉解决。希望您理性表达诉求,不要有聚集工人哄闹滋扰等过激行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