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参战军人优抚政策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参战军人的优抚待遇大体上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建国前(1921.7.1~1949.9.30)的参战军人在职的享受离休待遇,在乡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
离休待遇:离休工资按原工资100%照发,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增发1一3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圍内实报实销,按干部级别享受住房、用车和医疗保健、护理费,逝世后享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在乡老复员军人,从2018年8月1日起,享受每人每月解放战争的1520元、抗日战争的1580元定期定量补助。
第二类:志愿兵役制(1949.10.1~1954.10.31)的参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
在乡老复员军人,从2018年8月1日起,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抗美援朝的1520元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类:义务兵役制(1954.11.1~现在)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参战参试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从2018年8月1日起,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
上述三大类参战军人的优抚政策呈现如下特征:
1:待遇标准,差距巨大
建国前在职的离休待遇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相差悬殊。建国前在职的离休待遇是包括工资、医疗、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死亡抚恤、丧葬费等高标准全方位的;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则是低标准、差距巨大,无可比性。建国前在职的参战军人享受的是优厚型的离休待遇;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役制农村、城镇无工作的参战参试军人享受的却是‘’解困型‘’的救济待遇。同是参战军人,享受的待遇相去甚远。
2:时间划线,弊端较多
以1949年9月30日划线,在此之前参加革命工作,在职的享受离休待遇。而事实上1949年10月1日以后,解放战争仍在继续,四川成都是1949年12月27日解放的、云南全边境是1950年2月24日解放的、海南岛是1950年4月30日解放的,在此期间入伍参加解放战争的在职的参战军人却不能享受离休待遇。而从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至1949年9月23日银川解放,全国早已解放的大多数省、只要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没有参加解放战争的在职的则可次享受离休待遇。其中的弊端一览无余。
3.出台年隔,过于长久
各类别参战军人的优抚政策各自出台相隔的年代过于长久。建国前离休的优抚政策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政策,是建国三十年后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又过了一个近三十年,2007年8月1日义务兵役制的参战参试军人的优抚政策问世。建国前、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全体参战军人才算都有了各自的优抚政策。
4:缺乏统筹,有失兼顾
我国参战军人的全部优抚政策,缺乏一个整体的统筹设计。每一项优抚政策的出台,都是针对某一类对象,一事一议一策,解决部份问题。因此,优抚政策具有独立性、局限性、随意性,缺乏整体性;于值得反思。
其一,建国前的参战军人,在职的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的参战军人,在职的却任何优抚待遇都没有。
其二,建国后的参战军人,只有低收入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享受低标准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称之为‘’解困型‘’。
当我们今天回过头来客观的审视八十年代这些优抚政策,又必须实事求是的承认,以上参战军人优抚政策呈现的四大特征,条条都事关、涉及、突显存在不公平性的问题。尤其是对建国前在职的实行全方位优厚的离休待遇(正确、应该、赞同、拥护),对建国后的实行的却是部份低收入人员才能亨受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解困型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有失注重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這一政策有损政府的光辉形象,是对建国后参战军人的轻视和不公正,是极不妥当、急待纠正的。
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公平是砥砺前行的巨轮,公平是治国理政的精典。
我们建议,一定要注重公平,倾斜弱者,并形成以下几点共识:
1:国际接轨,国力相称
世界各国,不论贫富,都已立法对待参战军人给予比较优厚的待遇。应用法律、法规,保障待遇上普遍实行战争补偿外,在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直至死亡入墓等诸多方面,予以特殊的保障和优惠。望国家一定要深入考察,与国际接轨,博览众长,为我参照,不要太落后于人。以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参战军人的关怀和社会义制度的优越性。
2:义务相衡,厚待从优
战争的殘酷、危险、艰难性,决定了参战军人要在枪林弹雨中,殊死搏杀,流血牺牲,打败敌人,夺取胜利。
参战军人在建国、卫国战争中,作出了功勋卓著的贡献,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所以在制定参战军人优抚待遇的法规条款时,要废止‘’解困救济"、实行厚待从优的政策,才能与他们在战场上为国家所尽的义务相衡。
3:注重公平,一视同仁
参战军人对国家的贡献具有同等性。建国前的参战军人建国有功,功劳盖世;建国后的参战军人卫国有功,功均天地。两种功劳同等重要。建国前和建国后的参战军人出生入死为国家奉献的都是同样的生命和鲜血。在战场上一颗子弹、一枚弹片,对建国前和建国后的参战军人同样都会致命、致残。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顶层设计中,顺理成章,应该享受同等的优抚待遇,才能充分体现注重公平,一視同仁的原则。
4:实行普惠,倾斜弱者
要兑现民政部、民发[2016]107号《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承诺的参战军人的优抚待遇,要由解困型向普惠加优待转变,包括将军至士兵全体参战军人人人有份。
5:建议所望,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接手工作以后,要重视一项对"两参"退役军人的"认定"工作;认真细致的确定参战部队、参试部队的番号。重新"认定""两参"退役军人的真实身份,严格清理以假充真;维护政府依法行政、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6:更要雪中送炭,倾斜弱者。向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参战军人弱势群体倾斜,确实保障他们老有社保、病有医保、住有房保,"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是在起草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要着力解决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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