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在第九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上的主旨报告
《慈善公益报》(2023年7月24日01版)
年会现场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宫蒲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首先,我谨代表中华慈善总会对第九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下面,我应郑功成会长的邀请,就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谈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
深刻理解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丰富内涵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社会保障作为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紧抓不放,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如何理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丰富内涵?我认为应当从保障内容、保障水平、保障主体、保障对象的多层次四个维度来理解,从而准确把握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定位,根据不同层次的结构特征制定不同保障政策,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效益最大化。
01.保障内容的多层次
1985年,党中央在“七五计划建议”中,首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并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工作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1993年,党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列举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建立住房制度,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也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了具体阐述。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系、妇女儿童保护、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住房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公益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具体内容。总之,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02.保障水平的多层次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结构的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社会保障水平的多层次性也逐步显现。第一个是兜底型社会保障,主要是社会救助制度,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提供托底性的基础保障,保障水平不高,保障覆盖面不大,以低保制度为例,截至2021年底,全国城乡低保人口4212.3万人,城乡特困人口470万人,全年支出特困和低保资金2362亿元,低保覆盖面约3%,人均保障水平仅363元/月;第二个是发展型社会保障,主要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第三个是提高型社会保障,属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面向妇女、儿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定人群的福利保障等。
03.保障主体的多层次
是指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骨干社会保障项目上,作为保障主体的国家、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一定责任,为公民提供不同种类、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第一个层次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体现了基础性、普惠性和兜底性的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由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的补充性保障制度,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比国家层面的基本保障水平更高,但保障范围相对较窄;第三个层次是由个人出资,购买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税收政策支持的商业保险产品或投资产品,这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第四个层次是以慈善事业凝聚的社会力量参与的“第三次分配”,它不仅优化调节了收入分配格局,也有力地扶助了政府的兜底保障制度。
04.保障对象的多层次
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对象整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大众人群的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一类是面向生活相对困难的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或称兜底性保障。在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可以进一步将社会保障对象划分为不同层次。比如在社会救助制度中,应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社会救助对象划分为不同层次并实施不同类型的救助,这是体现制度设计科学性、提高社会救助质量效益的关键。第一个层次是最基础的困难人群,应通过低保或特困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第二个层次是相对困难人群,即低收入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第三个层次是其他困难人群,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应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应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
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慈善是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各类社会主体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社会性、生理性和发展性困难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是社会各界自觉自愿参与的资源和财富流动,也是第三次分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慈善事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的有机组成,是我党为民宗旨的重要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参与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更是我国民生保障制度特别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85年,中央在“七五计划建议”中就指出,“在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发扬我国家庭、亲友和邻里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这已包含了慈善参与社会保障的动意。1993年,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阎明复在筹备中华慈善总会时,最初名称为“中国福利慈善协会”,后改为“中华慈善总会”,并强调福利是政府的事,慈善是民间的事,这也表明了老一辈民政事业领导人把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也是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早期思考。20世纪90年代,在中华慈善总会成立的带动下,大批官方和民间的慈善组织纷纷成立,这不仅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进入新时代,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作为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事业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特别是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已经涵盖扶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诸多领域,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资源共享的机制,承担着第三次分配的功能,不仅是政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还在拓展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党中央吹响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号角,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在增进民生福祉、优化社会保障结构、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保障领域专家学者和广大慈善从业者肩负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三
沿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推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慈善事业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慈善发展之路。它既不是中国传统慈善的简单延续,也不是西方现代慈善事业的照抄照搬,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借鉴国外慈善事业成功经验,融合现代慈善体系特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形成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慈善发展之路。实践证明,沿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要实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加强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建引领的政治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对慈善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在慈善工作领域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确保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局,确保各级慈善组织一以贯之地践行党的为民宗旨、及时响应党的号召、忠诚当好党的助手,确保慈善行业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在全社会凝聚起慈善助力社会保障和共同富裕的强大正能量。
要进一步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
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完善慈善事业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又好又快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2016年《慈善法》颁布施行后,中央和地方共出台400余份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我国慈善事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修订慈善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党和国家对修订完善慈善法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专门委托包括郑功成教授领衔的社会保障学会在内的国内专家学者围绕修法开展了深入的专项研究,草拟修订草案,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去年底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今年是慈善法修订关键之年,要以此为契机,在吸收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有益经验和独特发展模式,形成自己的发展道路,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符合国情和事业发展需要的顶层设计,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法治之基。
进一步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当前,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与中央的定位和期待仍有较大差距,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优化,这是制约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下一步,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慈善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要树立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税收、财政、金融、土地等综合激励政策,建立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和信用激励制度。要优化慈善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对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
要进一步弘扬中国特色慈善文化
慈善文化是慈善精神的外化,是慈善事业发展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精神力量。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各级协调配套的慈善表彰体系,加大慈善表彰奖励力度,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投身慈善事业。另一方面,要推进慈善文化和慈善教育体系建设,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人物、慈善事迹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慈善、关心慈善、支持慈善、自觉投身慈善,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阳光法治、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加强慈善行业自身建设
要改革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注重培育慈善行业组织和枢纽型慈善组织,推动形成层次清晰、分布合理、特色鲜明、分工明确的慈善组织良性生态格局,建立慈善行业协同联动机制,提升自律能力和自治水平;要注重慈善组织自身治理能力建设,优化慈善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促进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创新,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透明、高效、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专业化能力;要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建设,鼓励更多的高校开展公益慈善专业教育,建立健全慈善行业的职业发展通道,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和人才凝聚力。
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对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而言,特色是客观的事实,但绝不是“凡特必优”,其中同样存在精华与糟粕。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要坚持扬弃,对传统慈善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另一方面要坚持融合,将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融会贯通,推动我国慈善创新发展。要推进慈善力量的专业化,在慈善项目设计、线上线下募捐、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活动推广等方面走更加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要推进慈善手段的现代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动指尖慈善、网络慈善发展,提高慈善募捐效率和项目管理水平。要推进慈善活动的多元化,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注重发展应急慈善,支持发展社区慈善,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同志们,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一定能够在高质量发展中,有力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更好担当起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光荣使命!
美编 | 邱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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