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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善

国家治理现代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善一是认同。它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认可,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即标示社会秩序和权威被人们自觉认可的性质和状态。政府的权威和秩序无论其法律支撑多有力,也无论其推行措施有多强硬

一是认同。它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认可,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即标示社会秩序和权威被人们自觉认可的性质和状态。政府的权威和秩序无论其法律支撑多有力,也无论其推行措施有多强硬,如果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被人们内心所体认,就谈不上合法性。并且公民体认的程度越高,合法性就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二是责任。它是指社会管理机构及其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责任性意味着管理机构和管理者个人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没有责任性。责任性越大,善治程度就越高。三是法治。这里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法权高于一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内生着民主自治的社会伦理要求,同时法治也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治,就没有善治。四是透明。这里主要是指政治信息的公开性,即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该公开、公正。透明性标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也反映了国民素质的高低与社会的成熟与否,一个社会的透明度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五是有效。这里是指治理的有效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追求有效性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也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治理的有效性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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