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自己的体会,法律有其能,有其不能。要明白,法律规则是众多社会规则的其中之一,法律也只是调整社会的方式之一。
首先,并不是所有影响他人的不良行为都需要以立法这种形式来进行规范,一是没必要。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道德批判往往更直接有力,效果更好。二是不现实。立法成本太高,进入法律的范畴就往往要确定一个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和量刑,会使得法体系更加冗长复杂,而且启动司法程序耗时耗力,很不合理。像不排队这类的事件,只能期待社会发展,教育普及,民众素质提高。
其次,法律本质就是维护统治阶意志,而政府这个暴力机器只要稍不控制,就会以各种形式侵害民众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慎重,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个人行为自由之间找到制衡点,因此立法权限形式一定要谨慎。不然一次不排队不让座随时都会被贴上违法犯罪的标签,社会是不会很好的发展的。
最后,在一个社会中,但凡一项法律规则,总有接受和不接受两种态度,而且前者比例往往是压倒性的超过后者,这个社会才能有序运行。而人们接受一项规则,按照哈特的理论,是认为这个行为具有正当性,是应该被普遍遵从的,而并仅是惧怕违反它的带来制裁惩罚,所以大可不必假设大家都不排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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