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和百色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系列文件,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文件如下:
1、中央文件
(1)《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2004)
要求事先预防,及早化解,推进维稳关口迁移,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
要求2010年下半年在全国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
2012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5)《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2012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暂行办法共十三条,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7)《关于贯彻中办发〔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中稳发〔2014〕1号)
2014年2月20日,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2、自治区文件
(1)《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维稳领导小组关于推动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0〕61号)
2010年11月,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3〕883号)
2013年7月9日,自治区发改委印发
(3)《转发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办发〔2012〕2号文件具体意见的通知》(桂稳通〔2014〕3号)
2014年3月4日,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3、百色市文件
(1)《关于印发〈百色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百办发〔2010〕177号)
2010年11月,百色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
(2)《印发〈百色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百办发〔20112〕133号)
2012年11月26日,百色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
(3)《关于印发〈百色市全面深化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百发〔2012〕2号)
2014年3月19日,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
(4)《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百办发〔2015〕40号)
2015年12月8日,百色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
(5)《百色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百稳通〔2015〕11号)
2015年11月17日,百色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6)《百色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百稳通〔2015〕12号)
2015年11月17日,百色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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