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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指导意见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全文+答记者问)

最高法印发指导意见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全文+答记者问)最高法印发指导意见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全文+答记者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

最高法印发指导意见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全文+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法律,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以人民为中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

(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五、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六、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七、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八、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讼文书中或在庭审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口头反馈、庭审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予以回应。

九、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解释方法:

(一)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

(二)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分析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发挥目的解释的价值作用,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

(四)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以及院长、庭长等应当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及时识别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并与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机衔接。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

十三、对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根据审判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官应当重点说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见。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贯彻实施民法典结合起来,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重,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

十五、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院长信箱等途径,认真收集、倾听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十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优秀裁判文书考评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带动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培育和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十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九、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所涉重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主要背景?

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引领。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要求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通过司法裁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法治、德治、自治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等,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直接反映了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关涉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公正审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系列案件,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和广泛认同。当然,我们也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法官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认识不统一、运用不规范,“不会用”“不愿用”“用不好”等问题,既造成部分案件中的“机械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任何国家的司法裁判中,都或多或少体现了本国的主流价值观,有的是通过立法形式体现出来的,有的是在典型案例中反映的,而司法裁判就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将主流价值观融入具体的案件截断之中。之所以制定印发这个指导意见,就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从规范意义上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澄清或者校正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的认识误区和实践偏差,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作出方向和方法上的指引。

问: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何重要意义?

答: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意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对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情形应如何确定裁判依据等予以明确规范,并要求法官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以有效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群众诉求,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接受度和满意度的关键环节。《意见》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法官在释法说理时,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在诉讼主体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回应。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践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意见》以此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意见》要求,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指导意见》明确“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就是避免引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或者优先法律进行司法裁判”的误读和疑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脚”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一步理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内在统一关系。如《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忠于宪法法律,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第五条规定突出依法依规,即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释法说理,以强调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共有19个条文,对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方法以及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八条)根据审判实践,区分不同情形,细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内容。第三部分(第九条至第十条)规范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主要方法,包括解释方法和语言要求。第四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配套机制,包括建立案件识别、类案统一、审判监督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裁判文书反馈改进机制等。第五部分(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制定细则和时效。

问:《意见》的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规范释法说理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不知道哪些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问题,结合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部分典型案例,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争议度、案件主体以及是否存在道德评价、具有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导向等因素,《意见》第四条确定了六类应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在确定重点案件时,我们主要考虑到这六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型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且在法律解释中可以上升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层面,更加有利于在司法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上述六类案件,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意见》倡导性地要求法官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给法官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裁量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提供释法说理指引,预留了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的空间。

二是细分释法说理情形。《意见》第五至第七条以“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关联为切入点,分三种情形释法说理,为法官提供相对明确的实践指引,解决法官“不会用”的问题:一是有裁判依据的,先依法释明,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法律依据阐释理由;二是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条规定以及刑事、行政案件裁判规则,《意见》第六条将案件范围限定为“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三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为让人民群众获得良好的司法体验,《意见》第八条规定了诉讼主体在诉讼文书中或者在庭审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口头反馈、庭审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予以回应。

四是规范释法说理方法。为了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法律,提高广大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解决“精准用”的问题,《意见》第九条总结归纳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和认同的四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针对不同案件情形提供适当的解释方法,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同时,要求法官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问:《意见》规定了哪些配套机制?

答:除加强业务培训、发挥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作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等,我们还制定了以下几项配套机制:

一是案件识别机制。《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以及院长、庭长等应当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及时识别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并与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机衔接。

二是类案统一机制。《意见》要求法官积极通过类案检索等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

三是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根据审判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官应当重点说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见。

四是文书反馈及改进机制。《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院长信箱等途径,认真收集、倾听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分析,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问:如何推进《意见》有效“落地”?

答:《意见》提出以下措施,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一是加强法官业务培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贯彻实施民法典结合起来,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

二是完善考评激励机制。一方面,积极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进一步培育和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三是完善实施细则。考虑到不同审判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意见》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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