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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宣传资料(二)

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宣传资料(二)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宣传资料(三)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建立好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主义信用体系

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宣传资料(三)

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建立好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体现了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

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比较低,信用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阻滞了市场体系的健康成长,成为制约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配置资源作用的障碍。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以全球统一的信用体系为支撑,其本质是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个别企业、个别行业的失信行为,就可能损害到整个行业、整个国家的国际信誉,对扩大外贸十分不利。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赊销现象大量增加,对企业之间的信用度要求更高;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成倍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在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中,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通过银行信贷、证券市场操作和债券的发行等方式筹集大量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

如何建立好社会信用体系?

一、由中央尽快确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实行“政府启动”。

二、尽快确定国家宏观的信用管理部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并对建设进程进行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        三、同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体系建立统一性、规范化。    四、转变政府职能,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不是“运动员”,只是一个“裁判员”,具体的细节的信息建立是企业。    五、组织成立信用行业协会,鼓励支持并引导民间、企业信用机构的成立。

六、政府应着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和防止对担保机构的行政干预。

七、要加强"诚信为本"的宣传和道德教育。

八、正确处理信息的共享与保密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伦理基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有效的失信慑止机制;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增加国内信用机构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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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知识简介

一、何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

它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可以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发展成本,降低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

它是一种社会机制,规范我国的市场,建立一个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从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使社会资本得以形成,直接地促成市场经济走向成熟,扩大市场规模。

二、企业信用档案有哪些特点?

企业信用档案有以下几个特点:

信息全面性:数据具有全面性,所形成的信用档案才有更高的社会价值。一个企业的信用包含资质许可、质检、奖惩、诉讼等各区域各级别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监管信息,还银行信贷信用信息,还有来自于市场的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员工等角色的评价信息。任何全一个方面的信用缺失都可能会引发企业的信用危机,因此,只有全面性的信息才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只有这样全面的信用信息才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跨区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区域、跨国界的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单个省、市区域性的信用体系已经失去意义,只有全国统一标准并与世界接轨的信用档案体系,才具有流通性、可比性的社会价值。本系统正具备全国覆盖、全球联网的机制和特点。

跨行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日趋细化,跨行业交易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单一行业信用体系限定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该系统解决了行业信用体系的缺陷。统一性: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征信标准、统一数学模型下的信用分值(信用评级)计算方法,统一数据库、统一查询平台,从而保证了所有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分值具有可比性、通用性和实用性。

权威性:真实、客观、公平是权威的根源。11315征信系统信息采集渠道,直接来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主体提供信息全部经过征信工作人的见证、核实,消费者提供信息全部实名制,从信息采集渠道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动态、适时、延续的信用记录,准确反映着每个企业的动态信用状况;独立第三方公众征平台,保证了信用记录、信用分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只有真实、客观和公平,才是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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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经过10 多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信用观念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信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近年来社会信用缺失的不和谐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与不断完善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信用意识、信用市场发育、信用法律规范等方面还存在很突出的问题。

一、全社会信用意识不强,道德水准滑坡

由于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尚缺乏一种“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意识不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金融活动中,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违约骗贷;企业生产经营中,对诚信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假、售假,商业欺骗时有发生;学术研究中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人们日常生活中,喝牛奶怕三聚氢氨,吃猪肉担心瘦肉精,喝酒怕塑化剂;“救人反被讹”,春晚小品《扶不扶》让国人开怀大笑的同时也刺痛了整个社会的神经…这些客观存在的不诚信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不断腐蚀着我们原本就很脆弱的社会信用,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准滑坡。信用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不但涉及到金融信贷,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往来,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秩序、社会环境, 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影响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综合问题。

二、征信体系建设条块分割

目前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覆盖了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都只局限于本行业执法信息层面,部门和地方信用资源分割,信用数据档案相互封锁,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拥有的资源建设信用体系。其结果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导致仅有的信用建设市场壁垒、多重标准,不利于信息共享,造成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全国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中介组织发育成长,最终导致社会信用体系的服务效率低下。

三、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除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只是在《刑法》《民法适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零散地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分立法,但由于过于分散、缺乏深度,不足以对社会或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四、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不完善

由于信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及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淡薄,所以,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励,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处。即使企业在生产食品中添加了不该添加的有害物质,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条文提出明确的惩处规定,对于失信行为缺乏惩戒的依据,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惩处制度,致使失信惩罚成本太低,根本起不到对失信行为惩戒的效果。同时,对于诚实守信的行为也没有形成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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