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的思想考——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郑媛媛( 中国矿业大学河北张家口076450)【摘要】‘ ‘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这一命题揭示了人和人类社会的形成机制、生存发展方式及客观基础,说明了实践观点是唯物史观的最基本的观点。本文以字面意义上的理解为切入点,分别从对“ 全部社会生活” 基本条件的探讨、对实践本质的把握以及对“ 社会” 在本质上的理解这三个方面对该命题做了详细的阐述与思考。【关键词1全部社会生活;实践本质;生产劳动“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这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八条里提出的重要论断。它阐述了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发展中的重大意义,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超越旧唯物主义、区别唯心主义的鲜明标志之一。这一著名论断包含着极为深刻的理论内涵,首先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其基本意思就是以生产劳动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基础,以社会实践为本质内容的社会存在决定着一切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发展。而如何理解和掌握马克思这一著名论断的深刻内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侧面关注点,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理解:一、对“ 全部社会生活” 基本领域的探讨要理解“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这句话的深刻内涵,首先应该明确了解“ 全部社会生活” 的基本领域有哪些。
全部的社会生活一般分为两个基本领域:即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和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其中社会物质生活领域主要包括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自然地理环境、社会人口因素等一些具体的物质生产领域,这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内容。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也就是社会意识,它包括道德、宗教、哲学等这些具体的精神生活领域。这两个方面是互相渗透的,如饮食、衣着服饰、建筑等既属于人们的物质生活领域,又包含精神生活的内容。但这种对全部社会生活领域的划分,并不能完全概括“ 全部社会生活” 的领域。如社会政治制度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及其组织设施,这些具体领域就未能够包括进去。社会制度体系是一种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既相对独立又介于两者间社会生活现象。总所周知,社会制度之所以得以运行,主要是依照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准则等规范条文,所以,就社会制度体系中法律规范的系列要素来看,应该把他们归并于社会意识的范畴;然而这些法律制度、条文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又是党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一些组织机构,同时,这些组织机构在运用实施这些具体制度规范时又必须借助一些物质设施、运用材料和操作技术等,所以,就社会制度体系中的组织机构和物质设施这两项构成要素系列看,又可归并于社会存在的范畴。
因此,我们不能把社会政治制度体系简单的归并于社会存在或社会意识任何一个范畴,这样是不准确的。因而,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可以划分为: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生活、社会精神条件下的生活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生活。二、对实践本质的把握·要理解“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的深刻内涵,还需对对实践本身的本质做出科学的界定。马克思认为,本质是物质要素的内在联系,因而实践的本质就是实践活动中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而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就是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因此,实践从本质上说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问相互作用并对象化的社会活动。在实践中主体和客体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探索的过程,这反映的是实践的主体能动性,也就是将客体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另一方面是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改变创造的过程,这反映了实践主体的能动作用,是将主体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因此,从这丽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践就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活动。而人类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又是由社会实践活动创造的,如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在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是由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探索和改造精神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制度则是人类在从事生产实践与精神生产实践的过程中改造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这一实践活动中形成的。
然而,这三种实践活动并非完全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在运行过程中相互作用的,总之,每一种形式都是从实践中提出来的,都是表现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规定。三、对“ 社会” 在本质上的理解马克思曾经说过:“ 商品的交换价值、资本、货币等等作为人与人的关系,是区别于它们的自然存在的社会存在。” 可见,社会存在就是社会关系。但对于社会存在也有其他的理解,列宁曾经说过:“ 社会存在就是“ 你们过日子、经营事业、生儿育女、生产物品、交换产品等等” 。由此可见,列宁认为社会存在在本质上来说就是实践活动,因此,社会存在、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的关系到底应如何理解,社会在本质上到底是什么,我认为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看到答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凭借劳动生产工具使劳动对象发生了预定的变化,也就是说,生产劳动被物化了,劳动对象也就被加工了。现在被加工了的劳动产品以新的存在形式来满足入的需要,因此,与人就会发生一种价值关系。如果我们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忽略不看,那么剩下的就只是生产者在商品上耗费过的“ 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 ,也就是说,两个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便能够交换,只是因为它们都耗费了等量的一般人类劳动。
因此,商品的价值就可以理解为是生产者之间结成的一种关系,也就是商品的社会存在。可见,社会存在,社会关系和实践活动其实是同一个东西。也就是说社会生活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实体就是实践活动。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I/vi i .人民出版社,1995[21万-姿.实践:马克思“ 社会” 概念的存在论基础Ⅱ】.社会科学论坛,2009,(10)[3】米经民.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Ⅱ】.理论学习,1984,(8)133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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