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县级交叉巡察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开展县级交叉巡察工作作出部署指导。
《意见》指出
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立足基层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着力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题,切实提高巡察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早在今年2月,经省委主要领导批准,广东就在广州、梅州、惠州、汕尾、湛江、茂名、肇庆7个地级以上市开展县级交叉巡察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筹协调、集约聚焦,化繁为简、简便易行,实在管用、求真务实”的原则,提炼可借鉴和复制的工作经验,在交叉巡察组组建方面提出整编交叉、混编交叉、组合交叉等模式,实行“人员回避、异地交叉”,盘活用好市县巡察力量,克服县级巡察“地盘小、人头熟、监督难”突出问题。
《意见》提出
县级交叉巡察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机构统筹部署、协调指导,县级党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
《意见》强调,交叉巡察不改变县(市、区)巡察工作职责权限,不改变巡察工作程序范围,要求交叉巡察组依法依规开展巡察,向被巡察单位所在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若遇到问题特别是干扰巡察工作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办报告。
《意见》还规定,交叉巡察组要在2个月阶段性整改期间,配合当地县级巡察办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有关整改工作。
《意见》要求
市县党委要高度重视县级交叉巡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压实主体责任,把本地区交叉巡察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提供工作保障,推动工作落实。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巡察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严防“灯下黑”,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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