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2〕1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涉及大规模土地与房屋征收以及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结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对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因影响相关利益方而引发的群体性社会矛盾风险及其防范、化解、处置对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估的工作。
咨询机构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时,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区县和建设交通、规划、土地、环保、信访、维稳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梳理各方意见情况,对项目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深入研究。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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