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和马克思:对社会制度的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释。 诺斯对社会系统的定义是:“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人为设计的,用来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 “一些约束设定”,包括“正式约束”(如法规和法律)和“非正式约束”(如习俗、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征”(诺斯、 1994)。 在诺斯看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内部和外部强制来约束人类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总之,诺斯以个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层面来理解系统。 与诺斯不同的是,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制度最初产生于物质生产条件,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不能简单地被简化为表达社会普遍意志的法律和伦理范畴。 在他的理论中,一个完整的社会体系是由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层面既有原生关系,又有派生关系,也有互动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研究社会制度,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生产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关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道德和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作出公正的解释。 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规范,诺斯所说的制度只是作为整个社会制度一个层面的上层建筑中的法定权利、政治秩序和道德原则。 (编者注:诺思所定义的“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主要指从法律层面理解的制度。制度安排包括一切“主导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存在的合作”。“竞争” “方法”规则既包括形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从这一点来看,诺斯所定义的“体系”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已经非常广泛,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下的“体系”。把它当作“制度”的子集是有偏见的。当然,有人把“意识形态”归结为“制度安排”;我认为应该放在“制度环境”中。)
诺斯与马克思:对社会制度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释
诺斯与马克思:对社会制度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释诺斯和马克思:对社会制度的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释。 诺斯对社会系统的定义是:“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人为设计的,用来决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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