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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东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东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东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委政法委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指导部门。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对征收户数较多、征收面积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项目,鼓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信访、财政、公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并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理;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征收补偿费用和安置房源是否落实,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能够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

(四)可控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存在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否制定了科学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情况,成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评估专家等参与的风险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等。

(二)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机构,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被征收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被征收人意见较多较大,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被征收人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答复。

(三)风险分析预测。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充分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作出评估预测,同时做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形成风险分析报告。

(四)形成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对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论证,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拟实施时间、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和土地调查情况等;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房源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征收补偿的情况;

(三)征收项目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意愿和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和采纳情况;

(四)对因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情况;

(五)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六)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项目是否可实施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征收部门,同时报送县委政法委备案。

第九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一)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低风险等级的征收项目,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被征收人合理诉求。

(二)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中风险等级的征收项目,政府应当暂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时再评估决策。

(三)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高风险等级的征收项目,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未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以及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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