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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第三方”稳评机构参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阿拉善盟“第三方”稳评机构参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方”稳评机构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的委托,按照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四条“第三方”稳评机构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的委托,按照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第三方”稳评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能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二章 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盟委政法委作为“第三方”稳评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资质审核、资格认定、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七条“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委、国家部委行业协会颁发的具有咨询资质证书,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咨询类社会组织等有效证件。

(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从事稳评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了解我盟经济、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情况。

(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八条有意在我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稳评机构,采取自愿申请,向盟委政法委申报备案;盟委政法委通过资格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确定“第三方”稳评机构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已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需接受盟委政法委管理,如有机构名称、重大人事、办公地址或资质等重大信息变更,应在30日内进行报备。

第九条盟委政法委对“第三方”稳评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备案。

第十条已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可以组建行业协会,接受盟委政法委和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盟委政法委负责我盟或落地我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稳评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评审等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盟委政法委以“应审尽审、应备尽备”为原则对提出备案申请的“第三方”稳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对通过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纳入阿拉善盟稳评机构档案进行管理。对企业或企业管理人员存在信用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问题的“第三方”稳评机构,不予在我盟备案。

第十三条对于确定由“第三方”稳评机构评估的重大决策,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在盟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名单中聘请“第三方”稳评机构开展评估。

(二)为保证评估质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要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估。非简易程序的评估,评估时限不能低于22天(含节假日)。

(三)稳评报告备案实行同级审查,评估(责任)主体为旗(区)级及以下的,由各旗(区)党委政法委(党群工作部)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评估(责任)主体为盟级及以上的,由盟委政法委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四条“第三方”稳评机构从业人员应根据需要,认真积极参加自治区、盟委政法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当年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在12月15日前向盟委政法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2.对自身工作的评价;

3.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和建议;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委托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出具“评价意见”,主要包括风险排查研判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帮助解决了评估中的风险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成效,是否为决策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等情况。“评价意见”应随评估报告送盟委政法委。盟委政法委依据“评价意见”和各旗(区)党委政法委(党群工作部)综合评价,对“第三方”稳评机构作出下一年度备案意见。

盟、旗(区)党委政法委(党群工作部)根据“评价意见”等情况,不定期对“第三方”稳评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第三方”稳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委政法委将对其给予黄牌警告:

1.违反稳评工作程序开展稳评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稳评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委托方作出错误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稳评业务工作不到位,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稳评事项在第一次评审中未获通过的;

4.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稳评工作被委托方投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委托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5.委托方的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与稳评结论不相符合的涉稳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经查实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八条“第三方”稳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委政法委将取消其在本地区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有关管理部门。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稳评工作组织不力,敷衍了事,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导致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2.稳评工作弄虚作假,编造材料,未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涉稳风险隐患未排、漏排,导致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3.为使稳评事项获得通过,故意隐瞒事实或故意降低风险等级,导致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4.由于稳评工作方法不当,引发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5.因稳评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6.违反稳评工作要求,存在恶性竞争、利益输送、迎合性评估等现象的;

7.因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稳评工作,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8.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9.经查实从事不正当竞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一年内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应包含在项目申报经费之中。

第二十条全盟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拟定的重大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编制实施经费的预算阶段,应单独编列稳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稳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评估成本、内容、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阿拉善盟委政法委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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