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一系列民生保障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问题为重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按照“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相关民生政策既有区别又相互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为推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组织开展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坚持“市场引导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原则,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三)坚持“多方式、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整合优化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四)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村组转社区、农民转市民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方面的困难,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
三、人员范围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 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 0.2 亩的村、组和农户,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凡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籍迁出中心城市规划区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保障内容
(一) 实施就业援助。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台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政策。
(二) 提供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工作。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其他前置审批。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者依法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人社部门要积极落实免费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优惠政策,畅通被征地农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额度的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逾期不展期。
(三) 强化技能培训。 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并衔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选定培训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每年全市就业(创业)培训招标对外公布的补贴执行。
(四) 建立养老补助。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
1.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199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含 9 月 30日)止,按安国土资发〔2010〕45 号文件规定的原征地农民,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领取 64 元/月生活补助费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生活补助费过渡为养老补助,标准提高至 100 元/月;已领取 64 元/月生活补助费但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分男女),原生活补助费继续发放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按 100 元/月标准发放养老补助,同时终止发放原生活补助费;对本意见执行后达到领取生活补助费年龄的原征地农民,将不再发放 64 元/月生活补助费,待达到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按 100 元/月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
(2)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后,因政府统一征地的新被征地农民 ,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 100 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2.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
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
(五) 纳入医疗保障。 各级人社、卫计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正常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缴费年限 6:1 的比例转换,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被征地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
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医疗待遇。
(六) 开展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待遇。
(七) 提供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要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五、资金管理
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不低于 1 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列入征地成本,向被征地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缴纳。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统征实施单位从征地资金中缴纳。今后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完费证明。
市本级及汉滨区、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当年土地收益中按 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拨入同级“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支出。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六、责任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市、区及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各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征地时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每年按比例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并纳入专户管理。
市、区及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征地机构在土地征收前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符合保障条件人员花名册,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一并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库,个人信息资料将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依据和凭证;在征地时向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或督促用地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
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申领方案及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时,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汉滨区人社部门和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负责测算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就业援助、发放养老补助等工作,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
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市、区卫计部门和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和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救助工作。
市、区及高新区管委会教育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工作。
市、区公安部门要严格户籍管理,并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并公布审计检查结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不再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15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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