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期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16〕37号)指出:
工会要会同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其他社会工作者队伍薪酬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指标并参考相应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和增长机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购买职工社会服务,要按照不低于薪酬标准编制、核定成本预算,确保购买服务经费足额支付人员薪酬。
编者按: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抓好工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并推动工会干部加强工会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学习、提升专业素质能力,从而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5月17日起,在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网站和“屏山e家”微信公众号开设“工会知识每日一学”栏目,每日一期编发工会工作常用知识。编发内容将作为日后工会干部知识竞答题目来源。敬请关注,及时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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