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什么?
《刑法》第294条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一)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 1、2009年《座谈会纪要》
· 第一层:组织者、领导者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
(2)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
· 第二层:积极参加者
(1)多次积极参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在实施的犯罪活动中一般应起主要作用
(2)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的犯罪分子
较严重: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其他一些已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
(3)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 第三层:其他参加者
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 2、对《刑法》294条中“骨干成员”认定的把握
(1)“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2)“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3)“骨干成员”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
只有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才能被认定为骨干成员。
· 3、对“参加”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关于对“ 参加”的主观明知问题的把握;
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 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4)关于“参加”行为完成形态问题的把握。
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
①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
②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
③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 ④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⑤行为人开始不知道,但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早期脱离组织的人群,虽有参加,但在组织形成之前已经脱离组织,可排除其“参加”组织。
· 4、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情形:
依据:2015年《会议纪要》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班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的起点
2015年《会议纪要》指出:
(1)可以根据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
(2)无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标志性事件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①击垮竞争对手,即常说的“黑吃黑”;
②抢夺重要资源;
③控制一定的产业;
④制造重大的社会影响。
(3)无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实施犯罪是为咯额组织利益;
②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犯罪;
③犯罪具有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
(4)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在较长时期内暂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存在的认定
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与人数的认定
2015年《会议纪要》指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应该为10人以上,并必须有组织者或领导者和骨干成员。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2015年《会议纪要》指出:
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于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2009年,《会议纪要》指出:
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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